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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不好掌握。对于这一涵义的理解,有人提出,有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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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十周年之际,中国修改了实施13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这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是正式将反对性骚扰纳入法律的范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性骚扰’一词首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修订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她13年前作为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参与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性骚扰带给女性的,除了身体上的侵害之外,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创伤。所以这次修订也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人性化的一面。”性骚扰正日益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新浪网最新的一次调查显示,在8000名受访者中,79%的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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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权的视角下,性骚扰与强奸被认定为性暴力。性骚扰作为最新出现的性暴力,由女权主义的“对妇女的性骚扰”发展而来;而当今时代的强奸,则由古代的“强奸妇女”发展而来。无论强奸还是性骚扰,其发展方向都是走向“性别中立”。这有利于妇女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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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虽然不是女性的代名词 ,但较男性相比 ,女性总体上在体力等各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差距 ,因此导致女性往往以被害人的身份出现 ,尤其在性犯罪方面。女性被性侵害存在多方面的内容 ,如被强奸、被猥亵、被侮辱、被性骚扰等。本文从两方面谈一下女性被害预防的内容 :一是如何预防性骚扰 ;二是如何预防被强奸。女性如何预防性骚扰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乔伊斯·布拉洋将性骚扰归纳为 :“挑逗 ,暗示性的两性言论 ,肮脏下流的笑话 ,淫秽的语言 ;有意地触摸妇女的身体 ,违反妇女意愿的抚摸 ;如果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就威胁要解雇她等等”。年轻漂亮的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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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端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性骚扰立法动议,经由地方立法试验、人大代表提案、群团组织推动、司法经验积累和国际社会关注,促使立法机关在2005年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增加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然而,在对性骚扰概念作出立法界定,以及对特定场所性骚扰的强化规制等方面尚不能满足现实需求。2020年,《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确立了特定场所防治性骚扰的义务,形成了开放式条文结构,引导了后续《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总结中国性骚扰立法的经验模式,其呈现鲜明的民意回应型、多级分工式、经验导向性和话语嵌入式特征。由此展望中国性骚扰立法前景,有望转向引导型立法模式,弥合现有法律体系的内部罅隙,继续积累性骚扰立法的中国经验,并嵌入国家和社会的主流话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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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这一用语最早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流行,据《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一书释义,当一个人对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想获取性方面的好处,或对其做出不受欢迎的性行为,使对方感到受冒犯、侮辱或惊吓,就已经构成了对女性的性骚扰,它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等,也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和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性骚扰会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给对方造成极大的伤害。我国1999年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辞海》,首次收入了“性骚扰”这一现象,其解释为:“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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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工作/学习/劳动中遭受过性骚扰的女性占7.8%,而且与男性相比,女性更多地遭遇到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身体触摸以及不愿意接受的与性有关的要求。调查同时也发现,在遭受性骚扰的女性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比例非常低。文章以港台地区立法为例说明,除了观念方面的原因外,中国现行的规制性骚扰的法律过于原则概括,法律救济途径不通畅也是导致阻碍性骚扰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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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受害妇女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中国大陆发生了十余起性骚扰诉讼案件,以职场中女性遭受男上司、男同事性骚扰为主。因中国私法尚未对性骚扰侵权行为予以调整,致使当事人被动迎合现有案由,法院也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各自审理裁判。本文在分析几起典型的职场性骚扰案例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禁止性骚扰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防止职场性骚扰的立法建议,以期对职场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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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行为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宗宪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3):9-17
性骚扰是指向他人发出不受欢迎的性信息。性骚扰行为会损害受害人身体、精神健康 ,导致受害人情绪消极 ,降低受害人交际能力 ,影响受害人婚姻关系 ,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 ,影响受害人职业发展。性骚扰受害人应认识性骚扰者的心理状态 ,冷静处理性骚扰行为 ,向性骚扰者明确态度 ,并且积极寻求帮助 ,以规避性骚扰行为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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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公害,是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障碍。它不仅会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感情痛苦、精神压力、屈辱等身心伤害,而且还会损及他们的人格尊严,破坏劳动关系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将性骚扰纳入其规制的范围,明文禁止了性骚扰,这对震慑性骚扰者,促进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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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7月以来,中国大陆已经有十余起性骚扰民事诉讼案件。原告经历的艰难立案过程以及多数案件最终败诉,与中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反性骚扰立法的缺失有直接的关系。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是,保障原告顺利发动诉讼,改变“借名诉讼”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无所依存的局面,需要中国的民事立法加以呼应。文章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充分考虑中国历史、文化等社会背景,在民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法中增加反性骚扰的内容。目前反性骚扰的立法可以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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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性骚扰条款起草的背景、过程、内容以及理论和实践依据,提出了建立专门性骚扰防治机构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