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我国司法对于仲裁裁决的监督,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中法律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很简单,仅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对于应该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审理则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无疑与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的主要方式的撤销仲裁裁决的重要地位和性质不符,没有具体的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的设置就无法保证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合法性。本文试图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的介绍以及探讨,得出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性质为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结论,并以此为依托,对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进行重新的设计。  相似文献   

2.
刘东 《法治研究》2015,(2):89-98
在实践中,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形式多样,而现行法并不能为仲裁裁决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通过对比分析,在既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基础上,构建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较为可行。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该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以及程序的选择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何苏芹 《中国律师》2000,(12):80-81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又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纠正仲裁错误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提起依《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同时,当事人要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也就是说,申…  相似文献   

4.
胡荻 《法治研究》2013,82(10):97-105
不予执行和撤销程序是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但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使得两者存在制度重叠的问题。其不仅难以发挥对当事人的双重救济效力,也在造成程序拖延的同时构成对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干扰。因此,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可对现有立法进行部分修改。但是,其根本解决方式还是应当对不予执行和撤销制度进行重构,将不予执行程序改变为执行许可程序,从而明晰不予执行程序和撤销裁决程序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各司其职,并且提升司法审查的效率。  相似文献   

5.
仲裁作为与诉讼相并列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被学者视为诉讼替代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①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仲裁效能的发挥不仅离不开高素质的仲裁人员和高效  相似文献   

6.
仲裁裁决的撤销是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务件。但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不必要的增加仲裁程序的时间成本,导致仲裁效率性的无法体现,法律设立仲裁裁决撤销的默示放弃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  相似文献   

7.
仲裁具有的民间、不公开的属性,以及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使仲裁需要有国家司法权的监督,才能保证其正当性。所以,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监督方式。但我国现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存在着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一视同仁"和"区别对待"两种呼声,对比这两种意见,前者似乎更为合理,应当逐步改变区别对待两种裁决的现状。不仅如此,撤销仲裁裁决具体程序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想法,例如缩短撤销之诉申请期限、明确当事人地位等。除此之外,现行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方式中的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还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撤销和不予执行并存或者仅保留撤销裁决的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8.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撤销权只能由瑞士联邦法院行使,撤销根据中最为敏感的理由是公共政策抗辩,包括实体性公共政策和程序性公共政策,前者主要有有约必守、侵犯基本自由以及禁止歧视等抗辩理由,后者主要包括仲裁庭独立和公正、已结之案以及其他程序性抗辩,两者分别以Matuzalem案和Daniel案为代表。但具体的公共政策抗辩能否为法院所接受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在实践中的评判标准多是根据瑞士国内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9.
关于仲裁裁决撤销权的归属,裁决地标准——裁决地标准+准据法标准——仲裁地标准的发展并不应当被简单地识别为对准据法标准的抛弃。当下,在形式上准据法标准虽然隐去了,但其所蕴含的理念却被仲裁地标准彻底地继承了。就撤销裁决的理由而言,结合仲裁业在我国所处的实际环境,应以程序性错误+实体性错误为原则,并允许当事人达成合意排除法院对实体性错误的审查权。在仲裁裁决撤销的效力方面,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有其阶段合理性,寻求推动国际司法协调与消解地方特色魔咒间的平衡应为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10.
……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性质问题的学理分析……(三)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之性质———程序法上形成之诉通过前文的分析和论述,笔者认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完全可以定位为一种诉,即设立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同时,笔者认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在性质上为前文所介绍的大陆法系学理中已经进行论述的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正如前文所述,应该在观念上和立法上确立“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这一概念和救济制度,将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纳入到“诉”的范畴内,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享有作为民事争议的主体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促使国…  相似文献   

11.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是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本文在探究该制度在我国的来源、仲裁制度的价值以及对各国仲裁监督制度进行比较后认为,新修订的《仲裁法》不应再拘泥于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是“双轨制”和实体审查的规定,在平衡公正与效率两个原则的前提下,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实行仅对仲裁裁决的程序事项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上实行“单轨制”,本文在文末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2.
13.
一、立法背景与问题的提出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法规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以及撤销裁决的情形和撤销裁决的程序等问题基本没有涉及。①仲裁裁决救济的办法主要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裁决予以审查,对违法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②《仲裁法》实施后,除了仍然保留上述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之外,还增加了撤销裁决程序。  相似文献   

14.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民诉解释),于2015年2月4日正式实施.民诉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详细解释,有助于全面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本文认为,要想全面贯彻实施该制度,有必要对其适用的范围进行明确化.本次民诉解释虽然通过第297条间接的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但尚存在缺陷.因此,本文在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基础之上,着重阐述裁定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仲裁裁决应当适用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马占军 《法学杂志》2007,28(2):108-111
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是司法监督仲裁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新近颁布实施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支持仲裁发展,侧重于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并限制了当事人既申请撤销又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权利.我国仲裁法修改应废除对涉外裁决和国内裁决双轨监督体制,顺应国际潮流仅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司法审查,对裁决仅作国内裁决和国外裁决的划分,并对国内裁决仅进行撤消裁决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6.
目前,一国法院能否承认与执行已被另一国法院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存有争议的。本文通过分析,表明作者赞同一国法院可以承认与执行已被另一国法院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7.
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销裁决的理由以及理由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决的有效与否,进而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能否实现。因此,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和1980年《示范法》以及商事仲裁制度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及实践做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裁决本身的问题、仲裁管辖权问题、仲裁程序性缺陷、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以及裁决违反公共秩序等五大类撤销裁决的理由作一探讨,并对它们各自的发展趋势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18.
中国A公司、中国C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案主要涉及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界定和放弃仲裁管辖权异议的认定。通过对中国法院处理涉外仲裁裁决案的分析和探讨,从中显现出中国现行仲裁立法的不足和法院对仲裁中的某些问题把握不准。因此,包括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在内的许多问题的完善,需要有关部门及时修订中国仲裁法制,全面树立法院支持仲裁的理念。  相似文献   

19.
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其撤销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一般实行地域标准,只有裁决地国的法院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院地法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旦该仲裁裁决被撤销,一般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家的法院可以根据《纽约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20.
应俊 《法制与社会》2012,(27):154-155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呈现出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等特点,各种矛盾冲突日益复杂,纠纷的多元化要求纠纷解决机制也相应的多元化.仲裁是当前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纠纷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尤其在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面,实行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两种监督方式并存,两种监督方式部分内容重叠,程序设置也不尽合理.需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进行重构,整合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确立仲裁裁决的“程序审查”标准,维护仲裁公正性和权威性,以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