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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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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志国 《检察风云》2014,(12):60-61
在美国,律师可以泛指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因为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当然,美国法官的地位是律师、检察官所不可比拟的,只有律师、检察官中的“精英”才有可能做到法官。我们说美国检察官的“律师化”,不单单是说检察宫要具有律师资格,而是说,  相似文献   

2.
《中国司法》2010,(12):5-5
在法学院校开展律师教育,有助于转变法科学生就业观念。目前法学院学生在就业目标选择上,还存在过分看重公务员职位的现象,而明确选择律师职业的学生比例还不高。从律师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公务员,是法律职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遏止司法腐败,也有利于解决法律人才分布不平衡现象。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平等一员,法律职业的准人途径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既然具备这个统一的前提,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之间的人员流动应当具有适度的开放性,允许高素质的律师进入到法官、检察官队伍,畅通法律人才的流动和交流渠道。  相似文献   

3.
郭阳 《中国律师》2012,(2):81-82
我对律师遇到法官、检察官对其不尊重这样说——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职责不同,但都是法律工作者,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鉴于我国封建社会制度历史较长,官员纠问式审案的惯性使然,且鉴于我国律师制度建立不久就夭折,恢复重建律师制度时间较短,在民事案件庭审尤其是刑事案件庭审时,法官乃至检察官对律师不尊重的现象时有发  相似文献   

4.
一、什么是“法律人”和“法律人职业道德”所谓“法律人”,是一个存在不同解释的概念。有的论者认为,“法律人”是一个包括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在内的“法律共同体”①。也有论者是用“法律职业者”来表述“法律人”的,称“在我国,法律职业者是指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职业者在广义上还包括行政司法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和法律研究人员。②”笔者是在狭义或通常的意义上来使用“法律人”这一概念的,即法律人是指精通法律并运用法律的人,他们也就是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等。法律人实…  相似文献   

5.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专业思维,是法治社会法律最基本的思维形式.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共同的思维形式.法官作为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在其职业思维中,必须考虑整个社会的秩序结构、价值结构和社会正义理想.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其与其他法律人律师、检察官、法学者不同的思维特征.  相似文献   

6.
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言明 《中国司法》2008,(7):105-108
美国实行的是法律职业一元化制度,律师是领取营业执照、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的人员,检察官是国家雇佣的政府律师,法官则从多年从业、实务经验丰富、品行良好、得到相应法律职业管理机构推荐的律师中选任。因此,在美国,要想从事法律职业,作律师、当检察官,以至于成为受人尊敬的法官,都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相似文献   

7.
司莉 《中国律师》2005,(5):68-70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的规定或惯例,他们是如何保证从律师中选出的法官、检察官是律师中的优秀分子呢?笔者通过考察认为,主要是依靠一套运行有效的法律职业评价机制或者律师评价机制来保障的。我国法律实务界已经开始了法官评价机制的研究,而且,有些法院已经在进行实践,如北京市房山法院就制定实施了《房山法院法官评价体系实施办法》,但是,对于律师职业评价机制,学界少有研究,律师行业虽有惩戒、律师责任等制度,但是,没有形成律师职业的评价体系,对律师个体的评价往往是临时的、活动型的评价,缺乏长期有效的制度…  相似文献   

8.
法律的创制,是为以法律为根据创造法律秩序提供前提条件,法律并不自发地构成法律秩序,只有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它的具体操作,才能创造生动、理性的法律秩序.公证人作为应用类法律职业者,和法官、律师、检察官一样,是法律的实践者.  相似文献   

9.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法律共同体的构建有助于实现法治目标、信仰、权威和法的相对确定性。加强公检法司各方联络交流,切实保证律师执业权利,推动法律共同体职业共同良性互动机制建立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中央领导同志十分重视政法队伍建设,最近,对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又作出了重要的批示。这既是对律师队伍建设的要求,也是对整个政法队伍建设的期望,更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要求。人民法院坚决拥护中央领导同志的这些重要批示,并将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一、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提出统一的职业标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工程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法律职业的统一踏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根据统一的法律职业要求,法官和律师都应当以法律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在这个统一的法律职业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别行使不同的职  相似文献   

11.
《中国律师》2004,(5):9-9
一、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提出统一的职业标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工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法律职业的统一踏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根据统一的法律职业要求,法官和律师都应当以法律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在这个统一的法律职业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别行使不同的职能,发挥不同的作用,但作为一个整体,约束其行为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是相同的。这个职业是社会主义法治得以实施的基本力量。只有法律职业中的每一个岗位、每一类岗位以及每一个群体的职业素质达到应有的标准,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整个…  相似文献   

12.
律师的崇高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在现代法律框架结构里,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道,构成了法治社会实现法律正义的“三驾马车”。尤其在刑事司法之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广度、深度、自由度与安全度均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相似文献   

13.
黄然 《中国律师》2004,(10):91-91
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快速发展,1996年出台的《律师法》中的种种不足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对它进行制度上的修改甚至变革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律师法》第2条,律师的法定身份是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法律服务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个方面,目前大部分中国律师均以承办诉讼业务为主。律师所从事的诉讼业务中,除了委托人(当事人),难免与法官、检察官打交道。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律师的地位:其一,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能否受到法官、检察官的充分尊重;其二,在司法结论中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完…  相似文献   

14.
法律职业是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是建立在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基础之上,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标志.在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长期以来都是邢、民不分,重实体、轻程序,审判权和行政权交织在一起,更没有什么独立的检察权,找不到检察官和律师的踪迹.  相似文献   

15.
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樗着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也表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延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  相似文献   

16.
法律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公认的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在推进法律职业化进程中,检察官职业化碰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因为法律职业要求的自治、理性与检察官承担职务犯罪自行侦查权并不兼容。是放弃检察官的职业化?还是检察院放弃自行侦查权?这是个两难的选择。检察机关成立相对独立的主要由司法警察构成的职务犯罪侦查局来统一行使自行侦查权,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组成的检察官主要履行审查逮捕、公诉等司法职能,在必要的时候行使补充侦查权。这无疑是检察官职业化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7.
黎枫 《法治研究》2007,(6):14-20
法律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公认的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在推进法律职业化进程中,检察官职业化碰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因为法律职业要求的自治、理性与检察官承担职务犯罪自行侦查权并不兼容。是放弃检察官的职业化?还是检察院放弃自行侦查权?这是个两难的选择。检察机关成立相对独立的主要由司法警察构成的职务犯罪侦查局来统一行使自行侦查权。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组成的检察官主要履行审查逮捕、公诉等司法职能,在必要的时候行使补充侦查权。这无疑是检察官职业化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8.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理念与主要特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丁相顺 《法律科学》2001,9(5):23-27
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确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并吸收了二战以前的考试经验。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选拔法官、检察官、律师 ,并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合格人员参加统一的司法培训 ,从而保证了法律职业人员的资质 ,并形成了一个法律解释共同体。  相似文献   

19.
陆妍 《法制与社会》2014,(26):253-254
法学界对"法律人"的界定包括法律职业模式、法学教育模式、职业和教育模式、职业或教育模式四种。法律人犯罪就是由法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体又包括法官犯罪、律师犯罪、警察犯罪和检察官犯罪。  相似文献   

20.
法律的读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晖 《政治与法律》2002,1(6):22-28
法律一旦制定,并生效,则对其管辖内所有读者都具有一种强制阅读的力量。法律的读者如何阅读和解释法律,文章认为民众从行动中阅读和解释,法律家(法官、律师、检察官)从应用中阅读和解释,法学家从批判中阅读和解释。但人们在法律阅读中往往误解乃至曲解法律,其原因有三:1.法律文本的复杂性;2.法律阅读者的主观性;3.法律背景因素的遮蔽性。人们阅读法律只能尽量地减少误解和曲解,但不可能消灭对法律误解和曲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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