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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期权抵押主要有期房按揭和在建工程抵押两种形式。本文认为 ,房地产的期权抵押是以期待权为标的的物权抵押 ,并对实践中抵押价值的确定、从期权抵押到成屋抵押、抵押登记这三个问题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2.
目前,期房抵押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广泛存在,但有关的法律规范却不多,在理论界,虽有人对这种抵押方式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操作中的可行性作过探讨,但对这种抵押的实质,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对其加以规范等关键性问题,却鲜有论及。本文拟就此略陈一孔之见。一期房抵押的标的所谓期房,就是指尚未建成的房屋。在实践中,期房抵押有两种类型,一是在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就预购房向第三人设定的抵押;另一种是开发商就自己在建的房屋设定的抵押。目前,理论界关于期房抵押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不外乎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单纯的期房既不具有独立… 相似文献
3.
传统担保物权原则上以有体物为其标的,但也不排斥将权利纳入其视野.文章首先介绍了权利担保物权的一般理论,接着通过分析登记和移转占有两个因素在知识产权质押中的适用,认为现今大陆法系各国认为在知识产权上设定质押的方式值得商榷,理论上应以抵押的方式代之. 相似文献
4.
论物权标的之特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23-27
物权标的的“特定性”指的是物权标的物的现实、具体和确定的客观存在,其与债权法上的“特定物”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物的独立性为观念问题,其或来自物的自然属性,或来自人们的经济观念,但其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清理物权的数量,而在于确定某物是否适宜设定一个独立的物权,并由此使财产的归属关系得以清晰稳定。 相似文献
5.
何小勇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2,(1):58-69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伴随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发展和银行为防范住房金融业务中的信贷风险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期房销售以香港的楼花按揭形式引入内地后,我国的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对预购商品房抵押问题进行立法规制,但对预购商品房抵押应具备何种法律效力却语焉不详,无法衡平商品房预售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利益,而以期房作为抵押担保的银行贷款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通过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法律规制的变迁及相关司法判例的探讨,期冀能对预购商品房抵押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合理定位,使其与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律体系相互协调,并通过保护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维护我国住房金融市场的稳定与有序。 相似文献
6.
范利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14(2):49-53
不动产抵押登记,在我国是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未规定的.这种立法设定带来了许多弊端,甚至助长了不守信用的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抵押登记的目的,得出抵押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必要前提,而不应作为合同债权成立的必要前提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张秀芹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2):26-28
我国物权立法应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作出区分,并应对物上请求权、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取得时效、用益物权作出规定。物权行为理论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因而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这种理论。土地关乎农民的命运,因而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及抵押应谨慎行事。 相似文献
8.
杨琳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2,(6):104-107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各国法律均规定法律文书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民事执行法律文书中,决定仅适用于暂缓执行,因不涉及实体权利,故不生物权直接变动效力。而执行裁定则具此功效。分而言之,于金钱请求权情形,若以金钱、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为执行标的,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动产为执行标的,自标的物交付于债权人方生物权变动效果。于非金钱请求权情形,因不涉及拍卖、变卖等变价执行行为,故此类执行裁定及其执行方法难以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物抵债和执行回转裁定亦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9.
我国个人住房期房抵押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包蕾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2,17(2):31-36
我国期房抵押贷款与英美法系"按揭"制度不同,期房抵押贷款与一般现房抵押贷款有别,期房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个人住房期房抵押已突破了我国传统的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基于民法学视角,以物权行为为逻辑分析的起点,重点分析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意思表示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主导作用,阐明抵押人、抵押权人与登记机构的合同关系,明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民事属性,以及登记错误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