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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立法性冲突,导致新<律师法>施行后的执法性报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新<律师法>的法律效力见解不一.根据<宪法>、<立法法>等规定,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不能成为确定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法律位阶关系之根据.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不属于<立法法>中的同一机关,但"视为"同一机关具有现实合理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新<律师法>法律效力的答复存在形式上的不妥当性与内容上的不合法性.应通过个案解决的立法技术以及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为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提供解决对策,也为国内法律冲突提供制度化化解路径.  相似文献   

2.
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与旧<律师法>相比,大幅度增加和扩张了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从理论上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等三大难题.笔者认为,不论学界或实务界对<律师法>修改内容在效力上存在什么样的争论,也不论<律师法>修改内容在实践中能否得到完完全全的贯彻与落实,仅从立法机关对<律师法>修改的立法理念上来讲,在未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对<律师法>能作出种种突破性的修改,是值得肯定的.这一突破性修改,必将导致刑事诉讼理念的进步,推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进程.  相似文献   

3.
1982年《宪法》明确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权、法律修改权与非基本法律制定权.2000年《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程序.从200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充分地行使了法律解释权,针对《刑法》共颁布了九个立法解释,由此也引发了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如何区分,是否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争议.通过对刑法立法解释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常务委会法律解释体制的特征不在于其解释方法的特殊性,而是其特殊的法律统一解释功能.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备之后,如何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务委会法律解释体制应承担此重要的功能,这既是1982年《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也是构建宪政国家不可或缺的环节.应基于这种法律统一解释功能来构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程序.  相似文献   

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律师法>,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赋予或更充分地赋予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律师法的修改对于完善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也给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工作提出了挑战.针对律师法修改后检察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应当从检察实务操作层面和司法机制建构层面谋划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5.
《中国司法》2008,(9):5-5
不能因为新律师法同现行刑诉法有冲突,就把新律师法当作一纸空文。律师法的效力问题并不涉及有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我国宪法中有法律和法规的划分,但并没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划分,所以不能说律师法就是下位法,它和刑诉法同属于法律这一位阶。  相似文献   

6.
中国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中法规冲突现象之评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至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汕头市和珠海市授权立法权之后,中国五大经济特区都享有了授权立法权。随着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全面展开和深入,授权立法中法规冲突问题日显突出,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并有效地加以解决和防患也日显重要。本文将分析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中法规冲突之表现,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阐述解决冲突的措施,以期为中国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一、法规冲突之表现中国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均属于特别授权立法,其立法权源于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以专门决议的形式的特别授权。自1988年全国人大授…  相似文献   

7.
修订后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在某些方面做了大幅度的修改,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权利,同时也给检察机关,特别是自侦、公诉、侦监部门的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本人结合自身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中的实际,就新律师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修正后的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法中,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比修改前的相关条文有了较大的变化,新法明确规定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律师会见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些规定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应当得到肯定。但也应看到,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会见的相关内容存在冲突,新法第33条在实践中将遇到不少障碍。本文从新修改的律师法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浅析和探讨新条文的进步及其不足,对新律师法第33条在实施中将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对此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直击律师三难问题的新<律师法>出台后,似乎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成效,与<刑事诉讼法>冲突更是使之处于尴尬境地.我们在看到问题解决冲突的同时,应该重新审视新<律师法>的价值,我们更应看到其进步性的一面,看到它的时代背景,肯定它的立法精神,并努力改变它的处境,使其发挥价值.  相似文献   

10.
新<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律师法>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自行调查权等方面有了突破性的规定,这给检察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公诉部门应从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引导、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协调、客观公正全面地审查证据、全面提升公诉人素质等方面入手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11.
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法治国家普遍建立的一项制度,我国古代也对其有所规定。但我国现行立法由于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除律师法对证人作证特免权有零星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未规定证人作证特免权。本文在对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规则的历史考证及域外立法简介的基础上,尝试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构建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律师法经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重新修订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执业权利做出新的规定,对刑侦工作来说是个新的挑战。律师法的修改是刑事诉讼民主发展的具体体现,是法治建设的大势所趋,是实现控辩权力制衡的必然措施,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性选择。我们要以积极姿态对待律师法的修改,熟悉律师法修改呈现的变化,直面律师法修改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13.
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比,修订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加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这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的公  相似文献   

14.
新律师法的颁布为解决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提供了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人地位。但司法实践中对律师各项权利的侵害仍相当普遍。本文就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通信权、阅卷权、讯问在场权等主要的诉讼权利方面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5.
在同一出卖标的上就可能存在数个优先购买权且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对此不能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聚合等,而应当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存。优先购买权的竞存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和处理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二者竞存的效力冲突之处理,不能机械地设定一个标准,而应当遵循处理优先购买权竞存的原则,在无特殊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应当高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立法冲突"概念探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立法冲突是一国立法体制内部的权限冲突和规范冲突.构成立法冲突的权限与规范须以自身合法性为前提,否则是无权立法,即立法中的违法现象,不构成立法冲突.产生立法冲突的决定因素是现行立法体制中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设置、划分上的模糊,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地位的争议,立法监督的设置残缺与运行空白等.立法冲突实质上是一种有着制度根源、认识根源、经济根源、社会根源的客观现象,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形式合法性不足以完全杜绝立法冲突,解决立法冲突的最终途径是对立法的合理性审查.  相似文献   

17.
论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艳 《河北法学》2001,19(1):87-90
调取证据权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和补充。从现行规定与立法缺陷、司法概念和价值体现、制度完善三个方面,对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权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本文通过比较新旧律师法总结新律师法的亮点:明确了律师的职业属性,完善了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完善了律所的组织形式,围绕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进行修改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正式引入律师言论责任豁免和举报作证责任豁免,同时也加强了对律师执业监管。  相似文献   

19.
彭军 《法学》2021,480(11):20-37
法律冲突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重要参与主体.通过考察相关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在时间上经历了动态转变过程,在对象上呈现出不同的评述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过程中,借助制度规则、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司法案例等基本方式,通过激活选择适用权明确权力基础、创制裁判规则强化供给、多元化司法技术应对审判压力和风险等策略选择,总体上维护了法制统一原则.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具体实践在权力基础、制度规范和程序运作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在能动主义与自我克制、原则性与灵活性、立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等理论逻辑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相似文献   

20.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区分是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基本分工,不宜作为二者法律位阶判断的依据。立法机关的地位、立法程序的限制、立法权的性质、规范内容的重要性、法律的民意基础等标准也无法对二者法律间的关系给出逻辑一贯、令人信服的说明。因此,需要回归法律位阶理论的本源,结合效力理由关系标准进行判断:如果全国人大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效力理由,则二者之间存在上下位关系;否则,二者属于同位阶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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