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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廉政账户制度自诞生以来便饱受争议,经历了陆续设立又不断撤销的曲折发展.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特别制度,“廉政账户”是否值得坚持和推崇?本文以刑法为视角,在具体分析廉政账户制度的内容的基础上,从该制度在应然上与刑法理论存在巨大冲突和在实然上严重干扰刑法实务的具体操作两方面,论证其具有天然的刑事违法性,且难以真正发挥反腐实效,理应尽快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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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宁波市纪委在全国率先设立廉政账户,一度引起有关方面的赞赏,并在其他地区被迅速推广;最近,福建省纪委宣布撤销廉政账户,又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喝彩。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廉政账户的设立与撤销,都不值得称道。因为,当初设立廉政账户,忽视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现在撤销廉政账户,又忽视了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正确的选择应是尽快通过立法,将廉政账户纳入法制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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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宁波市在查处陈银儿、吴彪、胡教华案件过程中,连续深挖出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相继有数十名党政机关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受到了追究。出于挽救失足者、保护干部考虑,宁波市有关部门于2000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帐户“581” 相似文献
4.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3):70-77
“廉政账户”从其产生到撤销 ,理论和实践中始终存在许多争议。“肯定说”认为 ,这项制度是“反腐倡廉”的一项有力举措 ,必将对我国“反腐败”工作有着很大甚至重大的贡献 ,应该大力推行。“否定说”认为 ,这项制度弊大于利 ,它会给“反腐败”工作增加难度 ,而且它带来了一些“尴尬”的法律问题。客观评价说则认定 ,这项制度虽然从其出现的一开始就存在有许多问题 ,但简单地加以废除也并非完全合理 ,最好的方法应该认真对待“廉政账户”制度这一“违法现象” ,不仅不能简单地将其废除了之 ,而且要将其“法律化” ,进一步在具体操作上加以完善 ,使其能够更好地实现其所要和所能达到的目的。笔者运用刑法理论对“廉政账户”制度进行了分析和透视 ,认为“廉政账户”制度的设立不仅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而且违反了犯罪的基本特征原理和犯罪形态理论 ,同时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规定 ,进而后移了反腐倡廉的防线 ,理应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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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说穿了就是某些人为了继续享受不该享受的待遇、花不该花的公款、占不该占的便宜、摆不该摆的排场,费尽心机逃避监督随着纠正四风的推进,遏制变异、查找隐形的工作也一刻没有停歇,这本身就是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湖南省纪委发现四风问题线索66起,吉林省纪委曝光34人,福建省厦门市纪委发现疑似线索15起,湖北省天门市纪委发现问题线索31起……春节刚过,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接连发布的消息显示,各地纪检监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