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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短板”
2016年4月进入立法机关审议议程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在取得文化立法重大突破的同时,也足以引发对于文化立法现状的深层思考.
文化是民族血脉、制度之母,是国民的精神家园和根基,也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象征.从许多国家的经验看,无不以齐全纵深、各具特色的文化立法保障推进文化建设,以此塑造国家法制的文化底蕴,铺设文化强国的关键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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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向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1):42-47
公正和效率是诸多立法价值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也是我国现阶段立法所应实现的两个价值目标。从总体上看,最佳价值取向应当是“效率优先、实现公正”。当然,“效率优先、实现公正”并非意味所有立法都不能例外。事实上,由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肩负的社会使命不同,两个价值的地位是动态变化的。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决策,并运用有效方略,积极而慎重地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最佳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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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了促进成员国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协调和统一,近年来开展了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示范立法工作.通过评述联合国这一立法的主要方面,认为联合国这一立法在许多方面,尤其是特许合同授予程序方面,取得了突出的立法成果.但在立法目标、特许经营监管等问题上,存在着局限性.在借鉴联合国的立法经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些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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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具有丰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历史底蕴和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艺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文化立法值得关注.本文以分析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渊源为逻辑起点,探讨了云南、贵州、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本文以立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地方立法实际,通过运用解释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阐释了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地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经验借鉴,并提出对完善西部地区地方文化立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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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7,(2)
中国行政程序地方立法始于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部地方政府规章提供了"总则——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行为责任"行政程序立法框架体系,对它之后的其他八部行政程序地方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作为地方政府规章位价上的"行政程序规定"存在着法效力位价低、法院参照率低以及行政机关适用率低的"三低"状况。要解决这"三低"问题,需要从革新行政体制中内外两个关系、确立"问题——立法"的逻辑框架和法院有条件优先适用等三个面向上使劲。基于行政程序地方立法的状况与经验,在未来行政程序中央立法的决策中,通则性的"行政法典"、原则性的立法技术和组合性的立法模式都应当是优先考虑的选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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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优先"的立法进路在改革开放后发挥了特定的历史功用,同时也留下了一些弊端。本文从法治缺失的教训、变法模式的需求、立法的紧迫需求、立法资源的短缺的角度探讨这一立法进路的形成原因,并考察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同时给予其简要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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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跨省市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已十分明显。但目前我国各省、市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现状不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成功经验,我国可构建一种能在一定经济区域内的各行政区划内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和体系,这是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现行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行政立法合作模式,它对于协调目前地方行政立法冲突、适应和促进区域经济和谐发展是一种较为有利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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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立法思想占有主干地位,道德思想主导立法是儒家一直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法制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就是一个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这一过程便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法律儒家化所追求的目标是"礼法合一",使封建立法符合礼的原则、体现道德的精神。《唐律》被认为是这方面的典范。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自汉代开始,大体终结于唐代,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封建立法逐步加大对儒家道德理念的吸收程度,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隐"及"七出三不去"等等入律就是例证。当然,应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运动除孕育出了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中华法系"外,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一点即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从而造成"强人所难"的不良后果。这是我们今天在立法中贯彻道德原则时应该避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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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立法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我国民族文化立法主要存在立法内容的政策化,立法形态的非系统化和立法效果的混同化三大问题。要完善民族文化立法需要实现从民族政策向民族立法,从单一立法向各地区、多层次均衡立法,从混同立法向差异化立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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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地方立法权扩容以来,设区的市法规数量的迅速增长强化了市域治理的规范供给,但也为立法者“从众立法”提供了可能,造成设区的市立法在法规项目、体例和条文上出现许多不必要、不合理的同质化问题。这一现象的成因体现在立法能力、立法技术、立法制度3个方面。有必要提升设区的市立法能力,革新设区的市立法技术,加强设区的市立法同质化的法律规制,以破解设区的市立法同质化问题,促进设区的市立法资源的充分利用,增强设区的市立法特色和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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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曰与厦门大学、华价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江夏学院5所高校合作,成立福建省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在局校成立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举措,将对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立法基地将受委托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立法项目进行研究论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立法后评估,开展地方立法项目调研和理论研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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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论略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涉及相互关联的四个向度.在立法理念层面,我国围际私法立法应采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方略.在立法技术层面.应当注意国际私法立法的逻辑周延性和体系的系统性.在立法形式层面,宜采用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司法协助三大内容的综合性法典形式.在立法内容层面.则须响应当代涉外民事交往的复杂化、专业化、网络化和契约化等发展趋势,从而在内容构造和设定上反映出本时代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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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制度是破产制度(特别是破产清算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有关别除权制度的立法不仅未采用"别除权"的概念而且对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等许多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现行立法与立法理论结合的角度出发,在分析和比较德国、日本别除权它法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就完善我国的别除权立法提出具体建议.同时还就别除权立法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如何规定别除权与破产程序的关系问题进行专门分析,并指出:破产立法应重点对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如何行使作出规定;别除权作为破产法规定的一种优先受偿权利,其行使必须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其优先受偿性只是表现为可不依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受偿,亦即别除权人可在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程序之外个别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偿.而不是在破产程序之外自由受偿.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虽然非破产法律制度所特设,但因其行使与破产程序密切相关,故其权能本身已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或商事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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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图书馆立法的发展过程出发,分析图书馆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图书馆立法的相关办法,强调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图书馆立法应当在适应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以保护图书馆发展和读者权利为出发点,不断丰富我国精神文化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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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定位,笔者认为立法上有疏漏,尚需立法进一步认定。法定抵押权和不动产优先权为民法上功能和价值取向不同的两种制度,在评判两种制度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赋予建筑工程承包人不动产优先权,以解决承包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这一问题。同时,在比较采优先权立法模式国家立法体例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不动产优先权应辅以登记制度发挥作用,登记为不动产优先权的生效要件,但登记的不动产优先权其优先性不应受登记顺位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