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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等七部门正式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有了较大的进步,除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赋予网约车以合法地位之外,还包括:网约车经营平台不需要逐个县市登记;通过一定的程序,私家车可以成为网约车;司机不再必须与网约车经营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而可兼职从事网约车经营;一辆汽车不再限定接入一个网络服务平台,而是可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不再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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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后,常州市尝试车改.该市一名公车司机宋小林说:“一个大一点的乡镇,车改前有八九辆车,加上司机工资,全年开销是60万元到90万元之间,但车改后200万元都不够.因为,车改以前的费用主要包括驾驶员的工资、维修费用、汽油费、养路费等.车改后虽然车少了,但每个人都有补贴,补贴很高,公务员很多,加上其他的一般办事员,补贴费用就更多了.退居二线的干部也要发补贴,比如55岁退下来的也一直要发到60岁以后.这笔费用是相当大的.”据他介绍,当时科级官员买车每人还给补贴1.6万元,后来处级干部也想参加车改领取补贴,但报到省里没批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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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涌现出的交通运输新业态,它的出现打破了旧有的城市客运市场利益格局,冲击了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固有监管机制.网约车具有零工经济以及模糊运营与非运营的界限等特点,四方协议下的网约车运营模式虽然规避了法律法规的监管,但却造成了复杂多元的法律关系,对其发展极为不利.应当厘清网络平台与乘客之间的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承认其无车承运人地位,并以委托立法形式,由各地方在充分借鉴域外网约车管理经验教训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企业的网约车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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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大量出台的中央和地方网约车立法的法制基础问题引发学界热议,而中央与地方行政许可权划分的诠释视角则诚值关注.作为网约车规制核心立法的《暂行办法》,其自身的法律依据并不稳固,其中的部分条款也存在违背《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之嫌.作为部门规章的身份,也导致其难以成为地方网约车立法的适格授权主体.即便有《暂行办法》的授权,地方网约车立法在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和权限上的瑕疵也无法修复.而基于法律原则体系之观察,则凸显了网约车立法具体规范设计方面的诸多疑义.未来,应当在强化中央立法原则性控制、反恩文件治理模式、改革央地立法权配置的基础上,促进自上而下的传统规制策略向上下并举新思路的转变,最终实现网约车规制体系的优化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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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等部门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1 1月1日起实施,其明确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近期,多个城市已出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网约车轴距、排量、年限以及驾驶人户籍等规定引发争议.图中是滴滴出行在湖北省武汉市设置的滴滴车站,用于便利老年乘客叫车以及为乘客与专车司机提供精准的打车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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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3):64-72
我国网约车监管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决定了其存在下列问题:首先,网约车监管的巨大信息量和工作量使政府部门不堪重负;其次,对于预防性监管,政府部门往往缺乏热情;再次,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变大;最后,政府和网约车企业之间缺乏缓冲,政府将与网约车企业共同分担风险。针对上述问题,程序导向的反思理性法理论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制度设计思路。反思理性法追求的是受规制的自治,即主张通过对被监管者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协调机制的矫正,实现社会公共责任的内化,社会主体内部管理体系的重塑才是元层面的监管策略。重新设计网约车监管制度对于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一监管体系的核心则是以安全为目的的网约车企业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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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九江市人社局官网《九江日报》等媒体 《法律与生活》2020,(4):15-18,20+18
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那些"外卖小哥"和"快递小哥"骑着摩托车飞奔在大街小巷送餐饮或包裹。随着我国互联网业的迅猛发展,外卖、快递、网约车等新兴产业也得以快速发展,并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与这些新兴产业相匹配的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兴职业劳动者,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劳动群体。这个新业态从业群体,大多数是以临时工、劳务派遣等形式从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基本上不与这类人签订劳动合同,多数平台也不给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但问题是,他们一旦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却得不到工伤保障的救济,成为"伤不起"的群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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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6):53-62
网约车自产生即伴随着合法性争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网络预约汽车"形式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性。然通过对此类规制的检视及评析可知,此种对传统规制方式的套用忽视了网约车的客观市场价值,同时也抑制了网约车的市场创新维度。于网约车规制而言,应正确识别市场失灵现象,以共享的界限与规制的介入、介入的节点与规制的时限、规制的逻辑与规制方式为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而提出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坚持市场原则性调节与政府适度性干预的基本理念;拟定政府管平台与平台管车辆的创新模式;把握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核心价值;采取构建市场健康秩序的主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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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作为一种全新的出行方式,存在网约私家车模式和网约非私家车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其中,网约非私家车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地位较为明确,但网约私家车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地位究竟为承运人、居间人或是合伙人,依然存在争议,并且三种观点都无法准确概括平台的特点。文章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为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和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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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来"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两大打车应用软件运营商大打"补贴战",2014年1月初"快的打车"依托阿里巴巴宣布投入1亿元补贴,随后"嘀嘀打车"依托腾讯宣布对乘客和司机加大补贴投入,随后"快的打车"宣布再投入5亿元补贴,2月17日两款打车软件的运营商再次加大补贴力度。随着两款打车软件对司机和乘客的补贴大战不断升级,司机和乘客不亦乐乎地抢拿实惠,而网上一则"打车不花钱反赚10元"的赚钱攻略也迅速走红。那么,通过打车软件补贴赚钱的攻略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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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背车"引起的索赔官司.法院认定,车主达成的"车背车"协议为无效协议,双方分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此案暴露出的交通安全隐患,值得司机朋友们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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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岫岩县牧牛乡开往鞍山市的大客车正在行驶中,突然从道旁窜出十几个人将车拦住,说什么也不让车走,一车乘客莫名其妙。司机与其争辩,十几个人气势汹汹。此时,乘客焦急地等待发车,司机就是没有办法将车开走。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双方就这样僵持着。情急之中,突然有人说给司法所打电话,请求法律帮助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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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抢出租车犯罪的基本特点1.此类案件一般发在18至23时之间,犯罪分子大多以租车为名,以单独驾车司机,特别是女司机、为主要侵袭目标,或捆绑、或打昏、或打死司机。2.盗车案件多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由于车主思想麻痹,下车不熄火、不锁门等导致车辆被盗。抢车案件多发生在街巷或偏僻地区,犯罪分子多装作乘客,当车行至偏僻无人地区时抢劫。3.作案前多有预谋。在物色作案对象,选择作案时机,采取什么样方法接近司机等细节上都事先制定周密的计划。4.犯罪多结成团伙,持械作案。其中"两放"人员居多。5.作案快、逃离现场快、销赃快。由盲目的盗窃向盗销"一条龙"发展。犯罪分子盗抢车后,有的将整体车肢解;有的改头换面;有的伪造手续或整体车快速转卖。有的事先联系好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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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少女小薇与出租车的司机谈好了价格,准备打车前往汽车站.上车时发现车上另坐了一名20多岁的男乘客李某.行驶途中,李某便开始对小薇进行骚扰,声称要发生性关系并随之开始使用暴力.快到汽车站时,司机在李某的催促下继续开车,但对李某称对方想找小姐的话自己可以帮忙,李某则威胁让司机快开自己的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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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8年8月,陶某获知一种利用网约车平台垫付规则牟利的方法。根据平台规则,某网约车平台在对注册用户提供服务时,如判定为没有历史订单的新用户或已经将历史订单支付的老用户,可以在提供服务前不收取或仅收取部分费用,等用户到达目的地后下车后再由用户支付费用,若用户不支付乘车费用,该笔费用由平台垫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