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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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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嘉 《法治研究》2016,(5):123-131
德国法把相对优势地位细分为相对交易优势地位和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两种类型,并且把规制滥用上述两种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制度都放到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中.中国竞争法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应当对相对优势地位进行细分,然后再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规制体系要求,把滥用相对交易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而将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纳入反垄断法体系.  相似文献   

2.
夏斌 《法制与社会》2012,(34):99-100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情况却越来越多,直接破坏了自由、公平的竞争坏境,最终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其得到有效的规制。本文通过分析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以及对其规制的必要性,提出完善该规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6,(5):79-92
在市场交易中,一方较另一方在经济上占优势地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法律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至少需要对"相对优势地位"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作出法律解释。世界各国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立法主要有反垄断法、民法以及针对个别行业的行政规制。鉴于"相对优势地位"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期待一部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全面规制的难度比较大。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但随着网络型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具有相对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该优势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被纳入了反垄断法的视野。滥用相对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损害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上同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应当受到竞争法的规制。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相关竞争立法,为我国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立法理论和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对这种行为的规制有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孟雁北 《法学家》2004,(6):82-88
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成为各国的共识,但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是否也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则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文试图从商业银行收取自然人提前还贷违约金的事件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入手,探讨反垄断法是否规制和如何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7.
多数情况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可以通过反垄断法、民法等予以调整,缺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单独规制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条的立法者所针对的假想敌其实并不存在或者远没有预想的严重,其给出的解决方案既很容易被规避,又存在被滥用的高度风险.因此,送审稿第六条需要被彻底放弃或者修改.  相似文献   

8.
是否规制互联网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修订之时就不断争论与探讨。互联网平台的相对优势地位主要包括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的依赖关系以及因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以及数据获取能力的差异而具有优势。前者的依赖关系是因平台在规则制定和市场进入上拥有相对力量所致;而后者则体现为大型平台相对于中小型竞争者具有显著的优势市场力量。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保障个体的交易自由、防止私人主体的经济力量被滥用等效果。在功能定位上,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构成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扩展与有效补充。在行为认定上,需要坚持以“界定相关市场—认定企业的相对优势地位—判定是否存在滥用行为”这一分析路径,结合互联网平台市场的竞争特性,综合考量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9.
王玉辉 《当代法学》2021,35(1):106-116
在市场交易中,交易方滥用较交易相对方的优势地位存在三种情形.其中,滥用优势地位行为限制了市场主体自由、自主的经营活动,是一种侵害市场自由竞争基础的反竞争行为,与民法调整的权利滥用行为和传统意义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同.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以行为主体具有优势地位为要件,需判断交易相对方对交易方的依赖性、交易方的市场地位及...  相似文献   

10.
供应商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市场交易主体.在我国已全面开放的市场行业中竞争比较充分,未形成寡头垄断格局,但在各行业已出现许多占市场份额较大的供应商,在同行业竞争中极具竞争优势及行业话语权,取得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本文将从纵向和横向两方面阐述大型供应商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危害,并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相对优势地位是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全新理论。其不仅在力量对比、考察因素、适用方法、界定标准等方面与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存在显著差异,而且就现实影响而言,相对优势地位更容易产生微观化的市场效应。若按传统观念将其滥用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则既与域外反垄断立法的“结构主义”范式和“行为主义”范式相冲突,亦与我国现阶段反垄断立法的“谦抑性”特征相违背。相比较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静态机理中展示出的“维护公平竞争”的独立价值品格以及在动态运行上呈现出的“从个体到整体”的利益保护路径,更契合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内在逻辑。  相似文献   

12.
大型零售商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吴伟达 《法学》2004,(12):60-65
作为滥用交易中优势的行为之一 ,大型零售商向其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等费用的行为 ,既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竞争行为 ,同时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对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和有效竞争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 ,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13.
关于拒绝交易,欧盟、美国的司法救济没有本质差别。至于捆绑,美国要求微软隐藏被捆绑软件的图标;欧盟要求微软提供删除多媒体播放器源代码的视窗版本,但仍允许销售提供捆绑播放器的视窗版本;韩国除了采用类似于欧盟的救济以外,还要求微软在视窗操作系统中安装辅助软件,以方便用户下载微软竞争对手的软件;在针对微软IE浏览器与视窗的调查中,欧盟迫使微软承诺在视窗操作系统中设置选择屏,以便用户自由选择浏览器。比较而言,欧盟2004年的救济比美国的有力,韩国的救济比欧盟2004年的救济又更进一步,而欧盟2009年迫使微软在视窗中设置选择屏足迄今为止解决软件捆绑最彻底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14.
旅游企业交易优势地位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雁北 《法学家》2005,16(3):99-103
旅游企业在与旅游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是具有交易优势地位的,但对这种交易优势地位如何调节、监督和规制则需要进行探讨.本文从限制旅游企业滥用交易优势地位行为入手,研究市场机制调节、协会组织监督和民事司法救济等对旅游企业滥用交易优势地位行为的制约,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政府公权力是否规制和如何规制旅游企业滥用交易优势地位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反垄断法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丽娟  梅林 《法学》2006,(7):62-67
相对优势地位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指市场中不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对于依赖其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具有类似于垄断企业的支配性影响力。由于学界对相对优势地位存有比较大的理论分歧,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在是否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问题上态度迥异。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已经出现并且严重损害了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有鉴于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从总体上界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概念、行为类型、法律责任,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6.
公立医疗体系事关全民健康安全,有"第二国防"之称.作为公立医疗体系的主体,我国公立医院在医疗市场上是具有交易优势地位的,体现在与患者的交易中,往往凭借其交易优势地位,实施各种权利滥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确有必要对这种交易优势地位进行调节和制约.从限制医院滥用交易优势地化着手,引入法律对其规制,继而研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法律如何规制和政府公权力如何干预医院滥用交易优势地位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袁波 《南大法学》2023,(6):28-4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次修订皆试图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其正当性值得怀疑。一方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严格限定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属于纵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立法之必要;宽泛界定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欠缺规制上的理据,不应受到规制。另一方面,从制度效用来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可被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特殊行业监管法取代。《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6条、《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实施效果欠佳,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作为一般法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的有效性存疑。故此,未经学说和实践充分检验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不宜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18.
论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制度在国际航运竞争法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借鉴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理论和欧盟及德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现行有关立法,探讨了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制度在我国航运竞争法中的运用,论述了该项制度基本要件和主要元素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具体体现,分析了不合理地排斥同业竞争、垄断性高价以及低价竞争等典型的国际航运竞争行为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其进行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排他交易作为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实践中一概采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模式予以规制。但这一思路并不能涵盖排他协议的复杂类型从而在本质上消除排他交易的竞争损害,实践也证明导致性质认定错误、应罚未罚、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对此,需要引入纵向协议的规制思路,特别是理清排他交易与拒绝交易的关系,排他交易与后续违法行为的关系,区分排他协议在产业链交易中的层次、地位、作用,在交易相对人相互关系、上下游市场结构双重嵌套模式下判断排他协议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行业中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限制了行业良性竞争、阻碍了行业技术创新、侵害了网络用户权益,规制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状,研究发现:互联网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抵制性交易、捆绑性交易以及歧视性交易等三大类型,其垄断行为具有产品的信息效应、用户的锁定效应以及复杂的垄断效应等三大特性。鉴于以上特征,文章对此类行为的违法认定原则和违法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其中:政府要加快完善反垄断的法律体系,转变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行业协会组织要科学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的软硬约束作用;行业内互联网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自身的自律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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