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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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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设置商法规范面临诸多挑战,不仅涉及民法规范体系与商法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建构,更关涉到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的科学性实现。《民法总则》贯彻落实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立法举止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总则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面临前无古人的开创性难题,更因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其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与思路,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检讨《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体系的立法得失成败,对确立适应我国民商立法现实需求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具有重要价值,也有助于实现民商事法律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2.
民法与商法的固有联系决定了商事立法在民法典编纂中的特殊地位,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编纂民法典的立法定位突显了商事立法的重大使命。民商合一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民商分立也并不可取,民商立法体例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民法法典化与商法单行法并行的折中体例,此属真正本土化的中国创制。商法通则的制定不仅有充分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根据,还将使商法的中国特色表现得更为鲜明、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模式的两难选择、并与我国民商立法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指导思想和现实格局高度契合。  相似文献   

3.
民商分立认识到商法的独立性,但其要求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于实践中并不合理;民商合一虽为目前通说,强调民法与商法的密切关系,但将商法规范并入民法典也有诸多不宜,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均难以解决民商关系立法的现实需要。民商关系立法的最佳选择是制定一部《商法通则》,与民法典、商事单行法共同构成完备的私法体系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在民法典立法中,商事法律处于何种位置?这一问题解决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立法的成败,甚至影响中国法治进程、影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大陆民事立法模式既非民商分立也非民商合一,在民法典立法思路上坚持民商合一的模式,却选择民商分立模式下的民法典作为范本,在逻辑上存在悖论.民法典立法不是要适当增加商法规则,而是要根据商事活动的需要,实现民法与商法的体系化,这完全是因为商法规则的特殊性决定的.民法典应该具有开放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  相似文献   

5.
如何建构民商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主要存在“民法典+单行商事法”与 “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两种范式主张。其中前者力主“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这一立法设想可行与否,涉及到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模式等问题。无论从构建统一私法体系的形式理性立场,抑或从商事立法体系化的现实主义立场,“民法典+单行商事法”范式都难称最优,“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的范式应受质疑,民法总则制定应该果决放弃民商合一的理想化追求,剥离难以承载的提供商法规范之重任,循“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范式构建统一私法体系,藉由实现商事立法的体系化,是符合中国民商事立法现实的理性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6.
2008年以来,美国金融危机开始席卷全球,使我国法学界不得不开始重新思考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建构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等问题。本文通过对近代商法的出现与发展,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现代商法存在价值的阐释,并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抉择的争议等方面进行了评析,主张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法体系,实行以《商法通则》为代表的民商分立制度,以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的新形势、新问题。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18,(2):65-78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个疑难选择。作为现代民商法渊源的《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法是将民商一起规定的。法国关于商品经济的立法开始分为民法典和商法典,谓之民商分立模式,并为德日仿效。瑞士则于民法典中规定了商法内容,开创或恢复民商合一模式,为意大利等国追随。泰王国相关立法,内容上同于瑞士、意大利民法典,形式名称上则为民商法典。旧中国国民党立法虽采民商合一模式,但法典名称上如同瑞士、意大利仅称为民法典,而法典内容上的公司、票据等典型商法则以单行法形式独立存在。美国关于商品经济立法直呼其统一商法典,为英美法系中的新模式。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表明了民法典在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基础性核心地位。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坚持民商合一并颁布施行。但对其合一方式或所定商事规范见仁见智,法典其他编的编纂正在进行,故仍需对法典编纂提供智力参考,且法典颁行也并不影响学术之继续探讨。从对民商合一模式演进的研究中,仍然可见能给我国民法典编纂以新的启示和科学创造性选择。在四种民商合一模式中,名副其实、内容简约的模式是更为理想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8.
赵万一 《法学论坛》2005,20(4):28-33
传统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现代各国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对传统的民商立法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在民商关系的处理上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在对传统私法做成功的现代转化的前提下,制定一部民商混合的法典,即在正确界定和承认民法和商法差别的基础上,以商法编的方式对民商法进行统一立法.  相似文献   

9.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新的一部民法典,也是融民商分立国家的民法规范和商法规范于一体的民商合一法典。根据该法典中大量的商事规范分析这种民商合一存在的合理性及其缺点,就我国来说,应该对我国民商立法有借鉴意义,我国民商立法问题应从宏观统筹的高度解决, 选择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的立法道路。  相似文献   

10.
商法是与每个国家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商法模式;法律体系和经济模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商法的多元化。每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商法立法模式时,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结构来构建自己的商法体系。中国制定《商法通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中国应采取私法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即采取具有中国特点的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再单独制定一部相对集中的带有商事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国在《民法典》之外不须另立独立之商法典,可制定《商法通则》,建立一个《商法通则》加商事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1.
民法与商法构成了传统私法的整体 ,但是 ,民法与商法的分立或者合一争论此起彼伏。我们不仅要问 :民商分立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还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 ?是科学的分类还是历史分类 ?即使是在今天西方许多学者呼吁建立民商合一的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 ,也只是“雷声大而雨点小” ,象德国、法国这样的较早地拥有民法典的国家 ,民法与商法的合一也没有完成。理性与单纯的价值判断并不是推动民商合一的全部因素 ,更不是决定性因素 ,而历史与传统才是商法产生的基础 ,也是其存在的基础 ,也是民商分立的真正支持 ,也许正是历史与传统的因素真正阻碍着民商合一。  相似文献   

12.
民法和商法构成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私法的主要内容,但立法模式却迥然不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民商立法,既要大胆借鉴西方国家民商立法的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跳出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窠臼,走新的路子:将商法“一分为二”,分别纳入民法和经济法,构建既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又符合当代民商立法发展趋向和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3.
商法是与每个国家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商法模式;法律体系和经济模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商法的多元化。每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商法立法模式时,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结构来构建自己的商法体系。中国制定《商法通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中国应采取私法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即采取具有中国特点的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再单独制定一部相对集中的带有商事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国在《民法典》之外不另立独立之商法典,制定《商法通则》,建立一个《商法通则》加商事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处理或建构我国商事立法模式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本文试就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两种观点做一简单的比较分析,笔者主张我国应实行以《商法通则》为统率的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  相似文献   

15.
樊涛 《法学杂志》2016,(11):115-121
民商合一乃现代私法体系建构之趋势,传统商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宜回归民法典,传统商法典的分则均已制定单行法.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因应当下工商社会的现实,民事主体转为以企业为主,民事行为转为以规范企业之间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为主.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为“民法的商法化”,我国商事规范应当采取内置于民法典、制定单行法等多种形式.  相似文献   

16.
传统意义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在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都存在优劣问题,而现代意义的民商分立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从个人主义、相对主义和现实主义出发,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宜在民法典之外另设商法通则。  相似文献   

17.
商事主体立法史表明,完全融入民法典或分立嵌入商法典的立法方案都不足以适应商事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易变性,商事主体单行法模式几乎成为当今两大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共同选择。我国编纂《民法典》在定位商事主体时,应打破传统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立法思维与理论禁锢,选择民法典总则一般性规定与商事特别法相结合的商事主体立法范式。  相似文献   

18.
郭富青 《法律科学》2008,26(2):80-88
当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内部规范逐渐解体,商事单行法却生机勃勃,已经成为商事立法发展的世界性潮流。无论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商法体系发展的现状,均不可能给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模板。因此,在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上,我国必须超越外国传统模式,制定《商法通则》上承《民法典》下统商事单行法。我国商事单行法只有始终如一地贯彻《商法通则》所确认的价值理念,才能形成一个形散而神不散,健全的商法体系。为此,必须制定立法和修改规划,消除体系中的矛盾、冲突和不和谐因素,做好商事单行法的汇编工作,使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同样具备可综览性。  相似文献   

19.
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处理或建构我国商事立法模式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论文通过对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的阐释 ,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抉择的争议进行了评析 ,主张我国应实行以《商法通则》为统率的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  相似文献   

20.
本文简要的谈论了商法的独立化和我国关于民商立法模式的问题,由赵旭东的《商法的困惑与思考》出发,从商法的调整对象和商主体方面论述了商法的独立化,后又引出我国的民商立法模式,阐述了民商分立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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