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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是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新增设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依法保障人大代表选举的公平、公正.当时修法时还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等做了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2.
笔者以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无需补充任命. 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工作流程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选举准备阶段,主要是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二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在了解核实被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三是投票选举阶段,主要是组织选民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需要进行补充任命应视情而定.选举委员会是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特别法定机构.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依法分为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选举,法定主持者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则划分选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法定主持者则是特别设立的选举委员会这样的专门选举机构.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对于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进行补充任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近年来,随着选民民主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加之选民流动人口数量增多,特别是家族、宗派势力介入,拉票、贿选现象更加复杂隐蔽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选举,造成换届选举工作面宽量大难度加大.如果选区各种情况复杂,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再不及时进行补充任命,在选举当天,也可能会出现选举混乱的局面,最严重的也可能导致选举失败,重新选举不但难度加大,也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5.
根据《选举法》第九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进行补充任命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认为,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可以不补充任命。另一种认为,为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应该补充任命。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应依法进行补充任命.在当前的选举实践中,选委会组成人员大都是基层机关和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多包括党委、人大常委会、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纪委、组织、宣传、统战、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这些人员构成具有相对的中立性和代表性,特别是《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也正是为进一步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而设置的回避制度.法律之所以规定选举委员会的存在,而不是直接由人大常委会主持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也正是因为“老(常委会)选新(人大)”,可能存在老和新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选举中立性、客观性、民主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我国选举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待改革和完善,主要表现在:(1)法律对选举权利的规定不尽完善;(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有待于过渡到直接选举;(3)公民选举权还没有完全平等;(4)候选人提名程序不尽完善;(5)缺乏必要的竞争性;(6)选民和原选单位对代表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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