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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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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分析了实行宽严相济政策、轻刑化趋势和未来社区矫正推行诸要素作用下的短刑犯结构走向,提出轻、短刑犯将成为未来罪犯结构的主体,当前短刑犯增多已形成峰压态势,适时建立短刑犯专业矫正监狱,以专业矫正手段和政策支持加强短刑犯改造已成为实际工作的需求、行刑体制改革创新的突破点。初步设计了短刑犯专业矫正监狱的构架和发展走向,并分析了其特色和优势。该文是作者2007年以来陆续提出的组建短刑犯专业矫正监狱设想、建议的小结和综述。  相似文献   

2.
重新犯罪所关联的改造质量问题,始终质疑着当今监狱的罪犯改造质量。由于短刑犯在重新犯罪中占绝对多数,是拉动重新犯罪率攀升的最大量能,而其人身危险性并不比长刑犯低且改造难度极大,所以深入研究短刑犯的教育改造问题,以达到标本兼治的良好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性和紧迫性。让短刑犯服刑完毕回归社会是治表之策,将短刑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才是治本之计,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3.
短刑犯改造难的原因分析与对策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短刑犯的改造已成为改造中的难点。短刑犯之所以难改造,原因主要包括: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行刑中的偏差以及短刑犯的不良心态。短刑犯改造过程中,还有三个值得辨析的问题。解决短刑犯改造难的对策有:在分押的基础上,实施类别化与级差化处遇;依据不同需求,实施激励;探寻有效的惩戒方式,变革教育模式。  相似文献   

4.
湖北省南漳县武安镇是全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镇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他们针对矫正对象不同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心理特点,摸清个性,实施因人施“矫”,使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效果。截止目前,该镇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8名,现已有4名期满解除矫正,无1人重新犯罪。近日,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检查后,对他们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5.
男性罪犯人格、社会支持和人身危险性关系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晓领  许宏 《犯罪研究》2009,(3):37-41,48
采用问卷法,对在押的198名男性犯人的人格、社会支持与人身危险}生的关系进行研究,结果发现:(1)客观支持、主观支持、对支持的利用度和人身危险性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互关联;(2)财产型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要显著高于暴力型、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的罪犯;(3)有前科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显著高于无前科的罪犯,有前科的罪犯在客观支持和对支持的利用度上的得分均显著低于无前科的罪犯;(4)罪犯的主观支持、对支持的利用度、神经质和精神质对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有不同预测力。  相似文献   

6.
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及个性特点的调查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俊丽  于承良  梅清海 《河北法学》2005,23(11):135-139
采用艾森克个性问卷和自编问卷对年龄在16-18岁的218名未成年犯和274名高中生和53名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学员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犯的人格具有偏离正常人群倾向的特点,他们的N分和P分高,而L分低。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注重培养其健全人格。  相似文献   

7.
论社区矫正中的危险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行,如何控制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就成为一个需要给予充分关注的重要问题。尽管社区矫正对象是一些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但是.他们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在社区矫正中,必须控制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尽可能避免他们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新的损害。可以说,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的控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使他们利用行动自由的便利条件进行大量犯罪的话,就会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危机。本文在借鉴国外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探  相似文献   

8.
连春亮 《检察风云》2006,(22):15-16
不同类型的被矫正人员具有不同的社会危险性,我们必须对被矫正人员外在的和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测定,在测定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管理措施。笔者认为,美国在社区矫正中,针对不同危险层次的被矫正人员,采用了不同的管理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强化的监督、日报告中心、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震惊的监禁、罚款、社区服务、赔偿等,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结合我们的国情,在这些方法中可依据上述对被矫正人员的分类,予以选择使用。  相似文献   

9.
徐昀 《当代法学》2011,(4):102-107
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由人格尤其是犯罪危险性人格体现,当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缺乏对人格的重点关注与科学调查。根据现代心理学的视角,应通过人格测量技术尽可能准确地查明未成年人的人格,其中五因素人格模型具有比较优势。根据社会建构论心理学的视角,应以"向善的建构"原则运用社会调查的结论,以善的人格作为出罪轻刑的依据,而恶的人格不作为入罪重刑的依据,使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向善的方向建构。  相似文献   

10.
王瑞 《法制与社会》2011,(29):205-206
社区矫正制度从产生到现在,不仅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伴随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其中,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不恰当所导致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效率低下就是一个不可否认的问题。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已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论述矫正制度的缺陷时多有涉及,却很少有学者针对这个问题单独研究。因此,本文主要以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为主线,分析目前在中国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方面存在的缺陷,并从社会学角度依据生态系统理论和社区矫正实务将矫正对象按其回归社区后所面对的问题来源分为三种类型:需要个人层面服务的矫正人员,需要环境融入层面服务的矫正人员和只需提供监普和教育的矫正人员.  相似文献   

11.
传统理论历来在如何评价短期自由刑问题上持肯定态度,并且已经体现到了我国刑事立法上、但是,大量的实际调查材料表明,短期自由刑是一种弊多利少的刑罚。笔者曾对54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调查。其中原判刑期在3年以下的有36人,占被调查总数的66%,回到社会后,3年内又重新犯罪的有11人,占调查总数的20.3%。如果以36名短刑犯为基数,可以发现其重新犯罪率高达30.5%。我们还采用了定点调查的方法,对某劳改农场874名罪犯中的97名累犯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累犯中第一次犯罪判刑在3年以下的有42人,其中大都只有半年、一年刑。导致短刑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一个较为普遍的原因是,刑期太短,难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被判处短期刑的犯罪分子普遍认为自己的罪行不太严重,  相似文献   

12.
人格刑法学克服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过于强调行为或行为人的缺陷,调和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将行为和行为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它立足于对人格的研究,主张考察犯罪时,将行为人的行为置于首位,同时对行为背后的人格予以关注。将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结合为人格责任,以此作为刑罚适用的依据。人格的综合性和整合性决定其在定罪量刑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把人格作为出罪的依据并不是否定人身危险性作为出罪依据,而是扩大出罪的影响因素,把人身危险性中所没有而人格中所包含的因素考虑进去。在量刑中,以社会危害性为主要依据,人格可以作为次要依据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起作用。  相似文献   

13.
目前官方与学界对社区矫正的实施状况主要进行了正面评价,但据实证调查,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权利存在被忽略甚至被侵害的现象.这根源于身份意识存在于社区矫正中,我们有必要了解、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中的人权状况,体现民主.同时进一步完善心理矫正,形成个性化矫正方案;鼓励矫正对象参与劳动;对社区矫正实施“双监督”,以促进矫正对象人格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齐航 《法制与社会》2014,(10):194-195
未成年社区矫正是将犯罪人置于社区中矫正的一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其目的就是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未成年违法犯罪者重建与社会相适应的人格体系。本文首先回顾了社区矫正的发展,从不同方面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内容进行分析,着重了解未成年缓刑犯社会矫正的研究方向及发展模式,然后从对象、矫正方式、体制等方面进行资料梳理,从不同理论角度,分析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的相关问题,总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体系。  相似文献   

15.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东关司法所辖区共有21名矫正对象,他们大部分家庭生活比较贫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难度较大。为此,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对矫正对象实行科学分组管理,根据每名矫正对象的居住区域、性格习惯、犯罪类别、罪刑轻重实行科学分组,明确一至两名矫正对象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协助矫正机构对其他矫正对象实行科学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相似文献   

16.
职务型罪犯是全部服刑人员中特点相当突出的一个亚群体,其犯罪多与心理缺陷有内在的关联。他们文化层次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在犯人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对职务犯的认知、世界观、情绪、心境、需要、动机、社会角色、自我意识、情感、人际交往等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工作,积极实施分级、分类、分层改造及改造考核办法,对全面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教育改造其他类型的罪犯提供经验和示范,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叶海辉 《政法学刊》2004,21(6):66-68
由于排爆的危险性是即时的、致命的,对排爆警员的心理必定产生强烈的影响,因此要针对排爆警员在现场执行排爆任务时的兴奋求战型、恐惧应对型等异常现场心理类型,以科学、实用的方法,实现对排爆警员异常现场心理过程的矫正,为圆满完成日趋复杂的排爆任务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营造稳定的心理基础。  相似文献   

18.
“正确的刑罚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即可.”①《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了“死刑偏重,生刑偏轻”刑罚结构.然而,其中限制减刑、禁止假释范围的扩大,必将导致监狱长刑犯、累犯、死缓犯的增加,对监狱的监管安全、教育矫正带来极大挑战.监狱只有认真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分析其对监狱行刑带来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才能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维护监狱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监禁矫正效能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超 《河北法学》2014,(12):172-181
循证矫正模式以监禁矫正效能的实证研究为基础。通过对我国S监狱196名罪犯的抽样调查分析,结果发现:我国监禁矫正总体效能偏低;矫正效能五个维度结构中,仍以教育矫正和劳动矫正为主,管理矫正和刑罚执行效能偏低,心理矫正地位并不突出,这种结构不利于实现矫正效能;我国的监禁矫正措施对预防重新犯罪来说,矫正再犯并不比矫正初犯更有效;监禁矫正效能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存在一定程度的负相关关系。  相似文献   

20.
人身危险性能否评估的问题在学界与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正反结论的得出直接决定着人身危险性的现实命运.人身危险性的人格实体是我们进行科学评估的理论前提,人格刑法学的兴起为我们重新认识人身危险性提供了现实契机.评估难的指责不是否定人身危险性能够评估的实质理由,要求评估结果达到精确性的评价标准有待重新审视.对人身危险性的不离不弃并合理对待其评估问题,是我们挖掘其合理价值并予以司法适用的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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