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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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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认为,言论免责权具有法定对象,列席人员当然不享有;言论免责权也是有限度的,不是什么话都能说;列席人员列席人大会议,该发言时也要发言. 关于言论免责权,1954年、1975年和1978年颁布的宪法都还没有规定,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才首次确立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宪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随后到1986年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时,才增加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言论免责权是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一项特有权利,其他非代表身份包括列席人员,不享有言论免责权. 根据法律规定,言论免责权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只有具备人大代表法律身份资格,才能享有此项权利;二是此项权利只能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享有,超出人大各种会议范围不享受免责.  相似文献   

3.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表明法律赋予了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这是对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列席一府两院法定会议尹愚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否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以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我国法律对此尚无具体规定。根据宪法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着决定本行...  相似文献   

5.
试论国会议员的言论免责权韩大元言论免责权的概念与意义言论免责权是指国会议员(人民代表)在立法机关各种会议上享有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议会的特权。在实行代议制的现代国家中言论免责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利手段,广泛地规定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之...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非代表身份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享有言论免责权. 首先,法律规定的专用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地方权力机关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制定的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重要性与不可共享性十分明确,这种专有性的权利,也只有行使监督职权的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享用,并非他人都可使用.  相似文献   

7.
邵自红 《河北法学》2007,25(7):43-49
民意机关代表在机关内的发言、辩论及表决不受其他机关的追究是代议制政府的基本要求.探讨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起源、理论依据及其范围,并对中国现行的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8.
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之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与议会制度有着密切的同生共长的关系; 没有言论免责权, 就没有现代意义的议会制度, 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它的设置并非为议员的私益着想, 而是议会特权的反射权利, 是人民最根本的权利之一。言论免责权已成为当今民主国家议事规则中的一项共同内容,但由于各国立法沿革与具体规定的差异, 言论免责的范围及所受保障的程度与方式也有不同。通过对言论免责制度的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 不仅能使我们发现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宪政文化的历史继承性, 而且能为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提供经验与启示  相似文献   

9.
1954年宪法时期我国人大代表仅享有较低程度的身体保障权而不享有言论免责权,这给后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埋下了伏笔。1975年和1978年宪法时期不存在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障。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人大代表的特殊权利保障制度逐渐走向完善,但在言论免责权和身体保障权方面仍有不少亟待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10.
笔者以为,应该尽可能让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部列席新一届人代会,这样有利于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实现新老人员的平稳过渡和履职交接.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得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法检"两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是人代会的法定列席对象.其他人员是否列席人代会,决定权在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属于酌定列席对象.  相似文献   

11.
论履行法定职责判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法定职责的争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作出命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然对何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法定职责是否具有特定语境下的涵义,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颇有争议。在理论界,有学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不作为,“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①也有学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是“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关系实体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明示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即通常所说形式作为、实质不作为”。②还有学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行…  相似文献   

12.
《公民与法治》2013,(13):50-50
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是关于全国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和表决免责权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的含义是: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者,包括令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都一律不受法律追究,不承担法律责任。二、伞同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各种发言,包括不正确或小完全正确的发言,甚至包括被后来的实践汪明是完全错误的发言,都一律不受法律追究,不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于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均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免责言论既包括内容不正确的、不完全正确的,也包括事后被证明是完全错误的.宪法和法律之所以赋予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是因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神圣职责.这样的权利非人大代表是不能享有的.  相似文献   

14.
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表明,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代会是法定的.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是否列席,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笔者认为,由于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上一届的人大代表,他们熟悉了解人代会,掌握许多与人代会有关的情况,这些人员列席新一届人代会,有利于会议依法、有序、规范举行,对开好人代会有积极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5.
规定议员具有言论免责权,莫不在于鼓励并保障议员勇于发表政治意见,表达民意,并借以形成国会的意志及意见,但并不是说该权力可以不受限制。  相似文献   

16.
从“齐明案”看人大代表的职务权利保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齐明案”表明,在现实生活中,公共权力对人民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权的保护还不到位。我国的代表保障制度是不完整的,还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7.
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依法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利有利于提高审议的质量. 按照法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以地级人大常委会为例):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中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副处级以上干部;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县市区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本级人大代表以及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级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18.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作出严格限定,在立法上谨慎创设权利;在司法方面要求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作任意的扩张解释。这种借鉴物权法定原则的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如果被误读"提升"为"法定主义",并将其与自然权利观念相对立,则无助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理解和发展,对实践无益,对理论有害。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员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这一制度必须要坚持和完善,但未必非要"变革"相关法律条文不可,关键是要完善派员列席会议的原则。我国的上下级人大之间虽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具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和工作的联系关系,尤其是从业务指导的角度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派员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很有必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议事决策、履职行权的内容和程序是法定的、一致的,下级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员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必将进一步规范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升决策能力;通过  相似文献   

20.
潘晶 《法制与经济》2008,(22):92-92,94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作出严格限定,在立法上谨慎创设权利;在司法方面要求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作任意的扩张解释。这种借鉴物权法定原则的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如果被误读“提升”为“法定主义”,并将其与自然权利观念相对立,则无助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理解和发展,对实践无益,对理论有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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