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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是重要的法定监督形式,但在安全生产问责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应当完善调查的启动机制,加强组织保障,赋予特委会必要的法律武器,以程序规范调查过程,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使这一制度从规定落实到实践,保证问责的公正、权威。  相似文献   

2.
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还专设“特定问题调查”一章,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和范围、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调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等,作了全面的、统一的规定.然而,这一刚性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却少有运用;也可能基于此,“特定问题调查”等人大刚性监督手段被写进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还特别强调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下面,笔者理论结合实际就激活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谈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3.
6月8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成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依法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问题进行调查,查找问题原因,提出保障食品安全、理顺体制机制、规范管理、促进就业等对策建议,并为相关法规出台提供参考依据,于9月下旬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情况”.6月24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南昌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讨论了特定问题调查实施阶段工作方案,通过了调查委员会专家名单和分组名单,听取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汇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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