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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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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刑事案件的纷繁复杂、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以及许多无法克服的主、客观制约因素,无论是哪个国家,纵使其有多么发达、完善的社会治理系统、有多么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想要完全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都是不可能的.但冤案的不可避免并不等于可以对冤案视而不见、见错不纠.每个国家都有责任通过司法程序来及时、有效地纠正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实现司法的最终公正,这是群众的期望,更应该是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霍海红 《中外法学》2012,(2):350-368
源于苏联的胜诉权消灭说,在我国民法学上长期居于通说地位,但我们的理解存在"名"与"实"的混淆。除苏联法学的强大影响,我国胜诉权消灭说之"名"的形成基于两点:一是对权利消灭说、诉权消灭说和抗辩权发生说存在极深误解,它为胜诉权消灭说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和空间;二是坚持起诉权与胜诉权相区分的二元诉权说,该说构成了胜诉权消灭说的论证和表达框架,也是其名称的直接来源。胜诉权消灭说之"实"在于允许和要求法官职权审查和援用时效,它构成与其他三种效力学说的本质区别,也是决定胜诉权消灭说价值和命运的根本所在。随着法官职权援用时效被禁止,胜诉权消灭说已"名存实亡",但由于二元诉权说的通说地位仍在,法律人和普通人使用"胜诉权"表述的习惯仍在,因此,胜诉权消灭说至少在目前仍做到了"实亡"而"名存"。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情况,此时如何发现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真实意思表示,成为司法机关具体认定原有刑事和解协议效力及其履行行为的关键,由此延伸出司法机关审查刑事和解协议的一般标准,具体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对和解的后果是否"明知"、对事实的认知是否同一、加害人是否作有罪答辩并真诚悔过、协议的达成是否基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自愿、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是否体现加害人的悔罪意思、和解协议是否注意关注了被害人的精神需要等。  相似文献   

4.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全面审查原则的存在,部分被害人享有了通过民事上诉引发刑事二审之权利,这种上诉权引发了若干法律适用之尴尬。赋予被害人独立的、直接的上诉权是解决此问题之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5.
肖楠 《青海检察》2003,(2):41-44
政策是针对一定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维持秩序、保障自由、实现正义而制定、实施的战略、策略、方针、准则、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等的总称。它具有目的性、时代性、政治性、灵活性、扩张性等等特有属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虽然认同完全依靠间接证据组成证据体系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但在诉讼实践中的情况并非如此,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定案件目前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很难成行.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诉讼体制方面的制约,又有观念方面的误导,因而只有各种措施并举,多管齐下,才能有效改变这种困难局面,实现对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定案件事实困境的破解.  相似文献   

7.
8.
在刑法解释中,为确保刑法规范的开放性,有必要赋予其合乎时代精神与现实需要的价值判断,包括引入超越实证法范围的价值判断。教义学本质上涉及的是价值判断的规范化问题,具有将价值判断问题转化为法解释技术问题的功能。在法教义学层面,基于罪刑法定的制约,只有部分法外的价值判断能够实现向法内价值判断的转换。概括性条款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充当着法教义学与法外价值判断之间的联结点,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也并非与法外的价值判断无涉。在刑法解释中,解释者应当优先以刑事政策所代表的价值取向来填充其间的价值判断内容。正是通过为价值判断提供实体内容,刑事政策为教义学体系的演进提供方向性指导,防止后者蜕变为封闭、僵化的存在。通过对危害性评价的支点产生作用,刑事政策在影响对行为的应受刑罚处罚必要性及其程度的判断的同时,反过来对犯罪成立要件的解释构成制约。贯彻"以刑制罪"的逻辑,有助于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合理的界定。"以刑制罪"现象的存在,要求将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解释的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9.
就本质功能而言,行政法可以视为是一种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解释的系统。行政法面临的根本问题是非民选的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如何才能得到"合法化"解释。围绕这一问题,英美传统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试图将立法机关的政治合法性"传送"到行政活动之中,从而赋予行政过程合法性。不过,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以及现代行政过程不断向"政治过程"转化,传统模式的解释能力面临巨大挑战,而以政治多元主义为理论基础、以公众参与和协商为制度基础的"自我合法化模式"成为当代行政法进行合法性解释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7,(1):5-12
在诉诸于感官的"无形财产"、关注创造过程的"智力成果",以及关注创造结果的"知识产品"、"信息"、"符号"等统合知识产权客体的术语中,"知识产品"一词不仅体现了权利客体与权利本身在术语上的对应性,还强调了这类财产的非物质性和经济属性。作为一种在法律上有财产价值、有"构"无"质"的精神产品,知识产品既区别于包括自然力在内的有体物,又不同于作为客体的权利这类无体物。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时,宜采用有保留的纳入式:即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共性规定于民法典总则之中,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共性规定于财产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中,并且在财产法总则中设定"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重点在于描述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财产权制度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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