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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不同法定主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处理程序也有所不同,分为三类:一是主任会议依法提出的议案,直接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对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依法提出的议案,明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三是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却明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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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主任会议有权对向人大常委会提请的议案进行审查把关,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议案,可以不予提请.
首先,从法条逻辑结构分析.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中的“决定提请”,是由决定和提请两个动词组成的联合词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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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采用"议案"形式。首先,基于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涵盖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指出,全国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案主要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等四类。其中人事任免案包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国家监察委员组成人员的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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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用"议案"或"请示"提请任免都可以。依据《监察法》第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看出,相比请示,虽然议案适用范围窄,上行对象只能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总体上看,议案与请示基本性是相近或相同的,都是上行文,都属于报请类公文。监委主任就相关人事任免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何种公文形式,故而既可以用"议案"形式提请,也可以用"请示"形式提请。只要提请公文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即监委主任签署,并附有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就符合提请任免一般性要求。至于说法律没有赋予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权,采用"议案"不妥,此观点并不成立。因为地方组织法同样没有赋予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议案权,实践中,两院人事任免也大多采用议案公文形式,当然,也有用请示公文形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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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得知,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只要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就应经同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但由谁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请,是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同级有关司法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提请,还是由拟采取强制措施的下级(或同级)机关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对此法律没有规定;另外,对本行政区外的有关机关是否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请,还是通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提请,法律也没有做出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做法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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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法定主体有: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大各专委会、符合法定联名人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些主体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的区别对待是:提请;决定提请;决定是否提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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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主任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还是不采用"议案"方式为好。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一是因为尽管地方组织法、监察法均未将监察委员会包括监察委员会主任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但自各级监察委员会建立以来,许多地方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事项时,一直是采用"议案"方式, 二是受理机关即人大常委会尚无因此而将提请公文退回的案例, 三是上级人大常委会也尚无对这种"议案"提请方式纠正的案例。主要是提请事项内容单一、明了,重点着眼"任免",未对公文种类细加斟酌。于是有些同志据此认为:第一,以"议案"方式提请监委成员任免,在工作实践中是可行的, 第二,监察委员会应当具有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职权, 第三,今后修改法律时,应将监察委员会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但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显著特点是严格的法律性和规范性,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将上述观点付诸实施是不妥当的。所以还是不采用"议案"方式为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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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谁来提请即提请的主体,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2006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1994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对省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由哪一级司法机关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许可?"问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是:"对省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可由决定采取措施的司法机关报省人代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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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决定提请”释意为“必须提请”,或释意为在不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和程序时、或交有关专委会审议后“也可不予提请”这两种说法,我认为皆是欠妥的理解或不甚准确的说法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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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15项职权,人代会召开的各项议程就是根据这15项职权确定的。比如听取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并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进行表决,就是根据“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这一项职权确定的,法律并未规定在人代会上可以对议案、建议办理绩效实行全体人大代表票决。据悉,通过人代会对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实行无记名票决,是巫山县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初作出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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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表明,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代会是法定的.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是否列席,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笔者认为,由于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上一届的人大代表,他们熟悉了解人代会,掌握许多与人代会有关的情况,这些人员列席新一届人代会,有利于会议依法、有序、规范举行,对开好人代会有积极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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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属于其职权范围的议事原案。议案的形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第一,法定主体。即只有法定的机构和人员才享有提议案的权利。对此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明确规定。第二,法定内容。按照法律规定,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职权范围。第三,法定程序。①提出议案的时间,限于举行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期间。在举行人代会时还规定议案的截止时间,超过时限的便不能作为议案处理。②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议案还须达到法定人数且必须联名。首先,由法定的机构(大会主席团、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对提案者所提议案是否具备议案的构成要件,是否合乎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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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和请示都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具体文种。此条例规定: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实际上,我国党政、人大、审判、检察、军事机关都各自有自己的公文处理办法(条例),虽然各自的办法中大部分文种相同,但其含义未必都完全一样。如《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议案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案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请示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比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请示的规定不难看出,一个针对"上级机关",另一个就没有"上级机关"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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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提请任命的政府领导人,既包括正职也包括副职,都属于政府组成人员.然而,除政府组成部门外,政府有些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虽然也有的是"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则无需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因为他们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政府办公厅(室)属于政府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其工作职责与政府所属的其他厅、局、委员会有所不同,一般都是在政府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秘书长已经列为政府组成人员,办公厅(室)主任则不再列为政府组成人员,因此不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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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表明法律赋予了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这是对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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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并非有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是否可越级提请人大常委会许可的具体明确的相应程序性统一规定,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予以统一、明确地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