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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门”走向“开门”,民主立法深入入心
近年来,在立法民主化的探索中,“开门立法”逐渐走入公众的视野,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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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7日,《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石家庄举行。
“这次听证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开门立法、问计于民的又一次有益尝试,完全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听证会主持人冯志广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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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门立法”又现新亮点。6月2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的采纳与处理情况,与十几位网民意见代表和业主意见代表进行座谈反馈。据了解,这是北京市政府立法首次公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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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下的中国立法模式变迁——从“变革性立法”走向“自治性立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立法作为一种发现和创制规则的活动,按照其价值衡量的不同,可分为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性立法”模式。考察建国后50多年(尤其是80年代后) 的立法实践,我国基本遵循着“变革性立法”的模式,此乃特有国情下的合理选择。但步入21世纪后,随着各方面情势的变化,“变革性立法”的适应性功效呈现递衰的趋势,且其带来的混乱、风险等负效应则日趋明显, 因此我国当下应在立法模式上进行果断的调整,即逐步缩小和限制“变革性立法”的范围,并向“自治性立法”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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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坚持先行先试,开门立法,不断探索创新立法形式,多项举措在全国开先河,形成了有广州特色的民主立法品牌。广州不但率先在大型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而且还深入社区、基层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让不同意见面对面“PK”。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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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辑本期专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重点解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有一个明显感受:开门立法,有助于立法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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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关新医改的核心法律概念,“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可有两种解释.狭义的基本医疗卫生立法,仅指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广义的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应是关于中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立法,是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体系化、法律化和具体化,是构建中国卫生体系的基本立法,其立法成果属于中国卫生体系基本法.完善“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必须从国际视野讨论卫生体系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探索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卫生体系基本立法的设计原理和科学性评估的标准与方法,以及中国卫生体系基本法的立法规划、基础法学理论和违反基本法规定的法律救济措施等深层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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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举措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一是将已进行三审的物权法草案没有进行表决,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发布公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过程中涉及的起征点举行听证会。立法听证在全国人大立法尚属首次,堪称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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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等方面的财税立法命途多桀,检视剖析建国以来财政立法的生成与演进的轨迹,检讨总结成败得失所包涵的经验,分析财政立法从基本形成到走向完善、从注重数量到提高质量、从行政主导到立法主导、从闭门造车到开门立法、从国家财政到公共财政,进而探寻财税立法的发展趋向,应由试验主义向法律主义转变、由工具主义向人文主义转变、由建构主义向本质主义转变、由渐进主义向理性主义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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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中修订了绑架罪,是为了缓解中国经济转型深化期紧张的社会关系,推动了刑事立法宽缓化,这是一次重要的尝试,反映了立法的时代性特征,要充分肯定本次修法的积极意义,然而不可否认,绑架罪中还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立法.绑架罪主体范围应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区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两种加重结果,绑架罪法定刑应加强对婴幼儿人质的特殊保护,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过高和对“情节较轻”条款的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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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现代立法程序具有民主、交涉、理性、效率、平衡和中立的价值。进入 2 1世纪的我国现行立法程序虽已长足发展 ,但正式规则的稀疏、有效表达和博弈机制的缺乏、充分交涉程度的低下、积极过滤和淘汰功能的缺失以及还原信息、凝固证据和事实机制的薄弱等立法程序瑕疵已成为掣肘立法质量的关键。因此 ,强化表达机制、提高交涉机能、回归过滤功能、确立“一事一议”原则和增强规则的刚性应当成为 ,亦能够成为完善我国立法程序的主要接点和便捷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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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事执行立法方法论问题迄今仍未受到国内同行足够的关注,而这表明我国刑事执行立法理论尚未走向自主有为的境界。因此,唤醒立法方法论思维已显得尤为重要。行刑立法方法论要探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基于“为什么行刑”而产生的“行刑的目的论”,二是“如何行刑”而产生的“行刑规范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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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利益的立法定位需要承认生命的安全机制.生命利益的法律化,应走出“好人好命”“坏人坏命”的文化误区,将其结构化区分为:一级形态“生活或生存”以“生存权”规定,二级形态属于生命“安全或安宁”利益作为“生命维持1”层面,三级形态“健康或无病”的健康利益作为“生命维持2”层面,与四级形态“生命权侵害”救济利益作为“生命维持3”层面,构成各类生命安全层面“生命安全权”范畴,并与五级形态“生命权处断”选择利益构成完整的生命权立法思路.以生存权、生命受保护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宁利益权、生命健康权、禁止侵害他人生命利益、生命损害求偿权、生命处断权和生命利益交易权等体系化思维,完善生命权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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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作为侦查的必要手段或侦查行为.已被世界各国广泛确认:“监听”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未作设定.无疑导致了对职务犯罪查处力度的缺憾和弱化。借鉴国外专项立法技术。积极探索侦查监听的立法框架.对完善刑事立法、打击职务犯罪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