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贪污受贿之定罪量刑标准关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难以全面适时反映贪污受贿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个罪之间罪刑设置的体系协调等问题。本文认为,应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实行分立,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设定具体数额标准,妥善解决数额标准适用时的省际冲突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200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提出:1997年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5000元的规定该调整了。此言一出,立即引发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的热议。我国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从定性模式发展到定量模式,增强了明确性,但也体现出刑罚配置失当的弊端。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5000元的量刑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形同虚设。在社会对腐败行为越来越不能容忍的当下,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提高起刑点,而是重新配置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3.
数额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刑法第384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超过3个月未还,都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尽管立法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未作数额上的规定,但司法实践在具体掌握定罪时,还是要求具备一定的数额,并且司法解释也有相应规  相似文献   

4.
正"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1]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2]  相似文献   

5.
郭嘉  白平则 《政法论丛》2012,(6):103-108
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影响刑罚轻重的数额等级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及犯罪的数额起点问题是困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重大问题之一,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起点应当进一步降低乃至取消而不是提高。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的数额等级应当进一步细分,情节规定应当具体化。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法定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因为与司法实践脱节而否认其合理性。完善我国现行刑法贪污贿赂犯罪应当沿着数字化、具体化方向发展,凡是可以量化的一定要量化,基于我国的国情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模糊性、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6.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辩解将贪污、受贿款用于工作上的业务交际、招待费用、送礼支出等,而对于这种“用于公”的辩解,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不休,辩护人认为这些费用应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检、法两家在实际认定犯罪数额时差异也很大,有的采纳被告人的部分辩解,将部分支出予以扣除;有的对被告人的辩解完全不予采纳。本人认为,应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等对数额犯入罪标准的具体量化,原本处于法条竞合关系下的数罪因入罪数额标准的不一致而导致司法适用的困境时有发生,即可能出现一行为的数额未达到特别法的入罪标准但完全符合一般法标准的情况,此时若以法条竞合不成立为由适用一般法则将造成量刑失衡,若以不构成犯罪处理则有放纵罪犯之嫌。本文拟以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为例,从司法解释的实用功能以及特别法之立法意图两个方面,论证上述情况下仍应依特别法作出终局性判断。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打击侵财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一方面呈现出了严打侵财犯罪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一般的侵财犯罪的成罪数额标准却被大幅度地提高了。侵财犯罪数额的确定就成了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相应司法解释的说明上来看,在确定侵财犯罪的数额时,参考的标准大致可以归为两类,即"人均收入"和"发案率"。用"人均收入"和"发案率"这两个因素确定侵财犯罪成罪的数额,不但没有给出确定侵财犯罪成罪数额的清晰标准,反而变得更加模糊,很难分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以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侵财犯罪中的成罪数额。  相似文献   

9.
本文案例启示: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在库存商品标价或可以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时,依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如果无法查清,依真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金额"包括已经实际获得的价款,也包括商品售出后将要获得的价款。"违法所得数额"是在销售金额中除去成本后所得的纯利润。"直接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0.
在实然的层面上,当前的罪数理论并没有真正贯彻犯罪构成的罪数标准;在应然的层面上,犯罪构成也不应当成为罪数的判断标准。罪数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犯罪客体的重合性。若多个犯罪构成是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实现的,则此多个犯罪构成的客体具有重合性,属于一罪形态;反之,则此多个犯罪构成不具有重合性,属于数罪形态。据此,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属于一罪形态,应从一罪处断;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属于数罪形态,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1.
对于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数额问题,在严格把住刑法底线,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的底线犯罪暨小额贪污罪、受贿罪,坚持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基础上,结合具体犯罪情节的考量,对于一定数额以下且具备特定从宽处罚条件的贪污罪、贿赂行为给予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处遇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2.
论犯罪数额起点的设定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法行为危害大、数量多,纳入刑事调控范围的不法行为越多,对犯罪数额起点的设定也就越低;反之,对犯罪数额起点的设定也就越高.本文拟从法律规范层面和法律技术层面对此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3.
以电子信息技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往往由多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单一化的传统入罪标准难以有效规制。基于该类犯罪高度分工化的特征,犯罪主体可以被划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侵权资源提供者两大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其内容审查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内容审查义务的边界是确定其入罪标准的核心,但同时需要注意入罪标准、内容审查义务与信息传播权间的界限。大部分侵权资源提供者的行为仍然适用传统的入罪标准,但其中非法经营额所涵盖的范围需要适当扩张。  相似文献   

14.
大多数的故意伤害罪都具有明显的犯罪特征,方便做出判断和定罪,但由于一些案件较为特殊或者复杂,就会使得对于犯罪人的定罪发生混淆,给案件最终的定夺带来困难。所以,明确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是案件最终作出准确公平的裁决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5.
李琳 《法学评论》2014,(2):168-177
新型危害行为入罪已成为我国犯罪化立法的重要内容,但其呈现的民粹主义趋势令人反思其科学性与有效性。在结合法益概念与谦抑主义划定犯罪圈的理论指导下,以帕克的刑事制裁界限理论为基础,针对新型危害行为入罪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入罪后能够通过公平且不歧视的执行来认定、入罪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没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可以代替刑罚这四个条件为入罪标准,以解决"毒驾入刑"等争议性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6.
17.
犯罪黑数问题一直是犯罪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它是指确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编入官方刑事统计中的犯罪数量。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不仅破坏了犯罪一刑事责任一刑罚三者之问的关系,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功能,而且会使犯罪人产生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犯罪的增加,对社会治安造成了威胁。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狱内犯罪黑数(余罪)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当前监狱统计资料来看,犯罪黑数在服刑人员中还存有较大的比例,成为刑罚执行过程中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直接影响到了监狱的安全。因此需要对这一问题做出必要的研究,以便对其进行预防和控制,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中确定的罪名约有400余种,其中约有300余种对犯罪数额有具体要求,占到了刑法罪名总数的绝大部分。这些个罪中的犯罪数额或由刑法条文直接规定,或由司法解释界定,不但影响着量刑的轻重,有的甚至直接决定着犯罪的成立与否,是该种犯罪的必备要  相似文献   

19.
犯罪数额规定方式的科学与否是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数目型的犯罪数额规定方式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在当下存在诸多弊端,以致司法适用严重偏离法定标准.司法的偏差应于立法上矫正.以社会危害性的时间、空间、文化相对性为设定根据,借鉴饿罗斯联邦刑法典和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经验,将犯罪数额规定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独立适用),每年的1月1日由国家和各省统计局公布具体的数据.  相似文献   

20.
贪污受贿一直以来都是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贪污受贿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不利的影响,不仅如此,贪污受贿犯罪现象还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厉打击惩处贪污受贿行为势在必行。本文以贪污受贿罪为切入点,在阐述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重点探讨了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策略,旨在说明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必要性,以期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