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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性。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它成为合同条款。在定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因相对人在合同文件上签字,或提请相对人注意,或通过系列交易而成为合同条款;在个别商议合同中,则由民法关于缔约的一般规则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的确定,从根本上说是看违约或侵权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地还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风险分配理论、过错程度和违约的轻重加以分辨。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以及不利于条款利用人的解释、限制解释、个别商议的免责条款优先于定式免责条款的解释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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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过失是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的合称。法律条文一般表述为:“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驾驶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和停泊操纵上的过失;管理船舶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这里的管理既非经营管理又非行政管理。生效于20世纪30年代的《海牙规则》在第4条第2款中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著名的航海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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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2004,(5)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认为,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具有五大现实意义。 第一,人权入宪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第二,人权入宪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在宪法上的明确化。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实施的四部宪法均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此次修宪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理念和价值,为党、政府和全国人民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大方针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第三,人权入宪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执政理念上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