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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陈吉栋  刘磊 《法制与社会》2011,(14):161-162
关于野生动物致害是否引发私法上之责任存有争论。私法上之所有权可引发动物致害之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规定之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成立私法上之国家所有权。野生动物致害为一般之民事侵权。故此,野生动物致害国家救济责任之性质为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已成为我国当前学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方式是密切关联,但又可相互分离的两个问题。就我国而言,应当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其救济方式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其主要立足点在于如何与我国现行制度相互协调,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3.
王刚义  周晨 《法制与社会》2010,(18):255-256
高空落物致害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赔偿责任与损害救济规制一直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众说纷纭,无一致词。本文认为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高空落物致害救济体系,文中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试在制度上提出可行性建议,希望能为立法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动物致害责任的立法历史悠久,我国现行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民事立法规定太过原则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形成利于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合理的民事救济体系。未来民法典应区分不同的动物种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并预设各类动物侵权类型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5.
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药品关系到人类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危害药品安全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生产领域的监管.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随着人口老龄化、疾病谱改变、新发传染性疾病频发等问题,使药品安全面临了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6.
武亦文 《法学家》2024,(1):174-190+196
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不应同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相区分。在认定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血液是否不合格时,应以不合理危险为基本衡量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性标准。本条虽没有明确销售者为责任主体,但按照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定,销售者同样为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此外,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也应为本条责任主体,在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规定。缺陷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的外部责任形态为连带责任。当本条责任主体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使用医疗产品,导致患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时,仍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空间。医疗机构、销售者、运输者或仓储者等对医疗产品缺陷或血液不合格的产生具有过错时,为最终责任主体;否则,最终责任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及血液提供机构。  相似文献   

7.
药品缺陷责任中,对生产者、销售者应实施严格责任,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专业服务提供者,应适用过错责任。因药品损害的累积性、持续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药品缺陷责任的因果关系应实施推定原则。药品乃不可避免的不安全产品,应允许主张发张风险抗辩,发展风险所致的损害,通过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机制予以补偿。  相似文献   

8.
对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呈义 《政法学刊》2005,22(3):20-23
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有待深入探讨。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考察,结合我国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现状,有必要对我国的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重新定位,应当采纳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二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9.
张焕  邵蓉 《法制与社会》2013,(13):92-94
基于药品不良反应救济的现存困境,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考察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的特点和救济体系的设置。借助于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缺陷判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救济方式的适用进行考察。药品不良反应在现有国情下难以认定为缺陷,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不良反应损害责任亦存在不合理之处,政府主导下的损害救济模式相比诉讼程序在成本收益方面具有效率。  相似文献   

10.
完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药品不良反应是在正常使用合格药品时产生的有害或意外反应。因药品不良反应导致患者严重损害的,相关主体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我国现行法下,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不同于医疗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而属于侵权法中的公平责任。我国应及早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机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11.
田野  焦艳玲 《证据科学》2006,13(1):14-18,23
药品不良反应是在正常使用合格药品时产生的有害或意外反应。因药品不良反应导致患者严重损害的,相关主体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存我国现行法下,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不同于医疗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而属于侵权法中的公平责任。我国应及早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机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12.
董春华 《河北法学》2014,(11):44-53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畴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对其进行了扩张,将产品自身损害也包括在其中,受害人可依据侵权法而非合同法获得产品自损赔偿,从而改变了《产品质量法》排除产品自身损害侵权法救济的做法。因我国责任竞合规则有局限性,要求具有合同关系也存在弊端,而产品致害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财产权指向的对象,故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存在合理性。其他国家不同程度地允许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也印证了《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畴扩张的合理性,而我国法院对产品自身损害案件判决的多元化使统一产品自身损害救济的原则和标准显得紧迫。产品自损可获得侵权法救济的标准是产品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导致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法》为法院判决扩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3.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抛掷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说不通的,而应当由可能致害的业主负责。这种归责原则的确定,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机制。而对于责任承担,各个可能造成抛掷物危险的业主应承担按份责任,在赔偿范围的问题上适用公平原则。对此,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致害救济体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4.
向华 《法制与社会》2013,(13):274-275
药品不良反应侵权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药品不良反应侵权的责任规则和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定,使得很多药品不良反应侵权责任无法得到认定。本文通过对严格责任的分析,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侵权的责任规则及其要件规则,对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侵权救济制度的确立做了法理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5.
我国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救济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野生动物致害的现象愈演愈烈,人们的合法权益遭到威胁。法律救济是补偿和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目前尚无立法规定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文章试从法律救济的法理及现实分析,对我国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救济不足和完善建议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16.
沈岿 《中外法学》2011,(1):81-95
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并未把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统一地、明文地写入新法之中。然而,此类国家赔偿的依据以多种形式存在。通过法律解释,行政怠职致害的各种情形,皆可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相比之下,司法怠职致害赔偿的依据较为零碎,需实务谨慎开拓其范围。更为重要的问题转而落在怠于履行职责之认定和致害赔偿责任之确定上。前者需认识到作为义务来源的多样化,避免陷入机械法条主义;后者应视怠于履行职责直接致害、与自然原因或受害人原因结合致害、与第三人侵权共同致害的不同情形,确定国家赔偿的全部责任、部分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而不宜奉行单一的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7.
张勇 《河北法学》2012,(12):136-143
"毒胶囊"事件涉嫌药品安全犯罪,凸显了我国药品安全风险及法律监管存在问题。根据风险刑法理论,风险调控的刑法理念包括保障公共安全、积极风险预防、法益前置保护、主体利益平衡。药品安全风险调控的刑法功能表现在风险的识别、预防、控制、分担、转移五个方面,即药品安全的法益分级和前置保护、严密刑事法网、风险义务分配、刑事推定适用。药品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是有限度的,应当从犯罪概念但书的适用、兜底条款的把握、严格责任的否定、刑事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四个方面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在世界舞台上的提高,开放的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一分子.金融、战争、能源等全球性的危机也不能避免地接踵而来;从国内情况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必然面临诸多复杂的公共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社会治安、高强度传染病爆发、环境破坏造成的各种自然灾难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等等……都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威胁,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公共安全问题已经上升到一个重要高度,要求新闻媒体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国家信息文化安全方面,肩负起历史的责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进一步提高舆论引导水平,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相似文献   

19.
吴晓静  邓婷 《人民司法》2012,(17):12-15
机动车上路行驶客观上具有致害风险,有必要通过保险方式来分担风险及对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这里涉及的保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关于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概括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中有  相似文献   

20.
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学说,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归责根据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一是建立于责任推定基础上的严格责任。依此种责任理论,建筑物的致害责任须具备两项要件:1.建筑物的建造或管理须有瑕疵;2.建筑物的致害是由此瑕疵所引起的。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这些条件的存在,即推定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而勿需其他要求。法国、比利时等国家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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