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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经济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司法体系,使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合同规范更加接近,而这个原则的确立,实际上也是司法机关应对金融危机的积极对策。本文简要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并指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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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利益平衡的工具,在民法范畴中有其应有的地位,但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并没有确立该原则。本文从法理和现实的角度,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等的探究,结合国内的现实情况,对该原则的适用意义以及与若干法律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完善这一原则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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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一个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BOT合同履行中的确立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而具有可行性;确定BOT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可照搬大陆法系“情势变更”的理论,而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有关理论;同时,应当将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局限在变更合同的层次上,尤其要严格限制地方政府一方利用情势变更原则去变更和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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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势变更原则是民法领域的理论问题之一。长期以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此争论不休。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蕴意出发,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联系和区别,阐明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条件,论述了在我国合同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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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个国家的民商事立法,都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从早期的情势不变原则,到后来情势变更俨然成为在各个国家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具有共识性的原则,是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主流学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和履行完毕之间,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则使得一方当事人因情势变更影响的而处于一个明显不公平的地位,或使得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而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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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UPICC对再交涉义务进行了规定,德国、日本的学者也对此有较为成熟的理论研究.我国一些学者主张在我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前也规定双方当事人一项再交涉义务,而本文认为再交涉作为一项私权利,没有必要将之规定为一项义务,既无实践上的需要、也不利于保护不利益一方及时、完全的救济自己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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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全球货币值出现幅度较大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经济增长受到严重打击。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是大量企业的倒闭和工人的失业,全球出现普遍经济萧条的局面。由于经济大危机的影响,大量合同无法依约履行,由此造成全球范围内合同违约现象频频发生。出现了一连串的违约现象:已订货的买家纷纷要求卖家延迟交货,许多买家拒绝接货。在这种情况下,该用哪种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呢?本文着重探讨了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下,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适用前提、条件及合同当事人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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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民法合同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为: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有合同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若于此情景仍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对该合同效力作相当变动,以适应情势之变化,维护合同当事人之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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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相类似。两大法系均认可合同签订后因特殊情况的出现,缔约方可不依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这两种制度的设计均给以"合同神圣"原则以修补,以期保证合同的公正。本文对这两种原则的具体内容,对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变更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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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合同制度中都信奉“意思自治”和“契约信守”原则.当事人应依约定忠实、完全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合同成立后难免会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情势变更而使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就会使合同目的落空或者显失公平.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阶段、国际国内经济和政治形势对我国经济活动影响很大,更是增加了合同成立基础丧失或者动摇的风险.尤其2008年的金融危机等异常情势变更更加显现了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因此,考虑到经济社会等环境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情势变更原则应该尽快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此原则作了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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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并未对此进行规定。作为与合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的合同法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同时,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增加情势变更原则,也是我国现实的需要。完善我国《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对倡导当事人公平、诚信交易,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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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适用关键在于理解"情势"即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事实及其变更程度。传统四要件中的"显失公平"难以界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分歧较大,必须通过司法解除或变更合同过于僵化。十分必要设置对价失衡的"合理限度",限缩解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增设"再交涉义务"要件,以及放宽司法解除或变更合同程序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