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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美国与德国隐私信息立法与政策框架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晶  Christian Bach 《电子政务》2008,200(5):123-127
比较研究了美国与德国隐私信息方面的立法与政策,发现两国在保护隐私信息方法上的显著不同,美国认为自我监管与部门化监管的方法有助于建立透明的法律环境;此外,美国立法强调保护公共单位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而对私有单位及其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传递没有过多限制.而在德国,法律统一限定了私有部门和公有部门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传递,并由一个机构监管执行,这些差异并没有随全球电子化市场的发展而减少.  相似文献   

2.
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而互联网对现行的隐私保护制度的根本影响则主要体现于它使个人隐私的经济价值得到极大的提升,从而使得现代社会对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信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保护隐私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以至于对现行消费者隐私权益的法律保护带来严重冲击。文章在对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以期对将来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随着微用户群体的日益壮大,互联网立法成为维护网络安全与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网络安全问题具体表现在知识侵权、隐私泄露和网络诈骗等重要方面,因此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互联网立法时,应处理好公众权益与个人权益、隐私保护与信息利用、网络市场与网络制度这三对关系,以规范互联网参与主体的行为,维护网络微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4.
英国隐私法经历了从附属到相对独立的发展进程,并确立了两阶层的分析框架:第一阶层是确定是否存在合理隐私期待;第二阶层是进行个案的利益衡量。两阶层是独立而递进的,考虑的因素有所重叠而又不尽相同。判例中对于公众身份、公共空间、言论自由等因素的考量及相应的规则值得我国立法和司法借鉴。  相似文献   

5.
在数字网络时代,采取数字加密技术加密隐私信息是权利人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手段。而在第三方例外原则下,权利人将丧失对该隐私信息的合理期待。在美国,关于加密信息是否可以获得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还没有相关判决。为了维持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公民应对其数字加密信息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破解该密码;但警方为了获取犯罪证据并申请搜查令的,可获取加密数字信息;对于已经合法获得的加密信息,警方无需再次申请搜查令即可破解。  相似文献   

6.
石慧芬 《中国保安》2014,(22):47-49
侵犯业主隐私权的潜在风险一、何谓隐私权。“私”与“公”相对,所谓“私”,也就是个人领域。“私”与“隐”结合即为:希望隐蔽且应当隐蔽和得到保护的个人领域。一般来说,隐私是指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包括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空间等等。人人都有隐私,人人都有隐私权,而且各国法律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也立法对隐私权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7.
戴德铸 《理论月刊》2009,(7):103-106
电子政务的信息披露措施必然涉及各关联方的内部信息和私人信息.由于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关行为主体可能借口侵犯个人隐私而阻挠信息披露,不能用保护公民隐私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电子政务中涉及的特殊性隐私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政务中的信息披露行为,对于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建立高效廉洁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可能干扰个人对自身隐私的自治,可能削弱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而且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监视系统对隐私信息实施无差别收集。因此,降低甚至消除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影响,既要通过加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和强化技术标准,构建隐私权的事前保护法律制度,也要建立以公益诉讼和消费者集体诉讼为主体的事后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9.
加拿大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业相对稳健的国家,在金融危机中其金融市场受到的冲击也相对较小,这与加拿大日益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密切相关。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背景、立法概况、立法框架和执行机制四个方面分析加拿大联邦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有助于建立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0.
《人民政坛》2013,(2):44-44
张吕好在2013年第2期《民主与法制》撰文《网络信息保护立法重在平衡各方利益》认为,个人信息涉及隐私等人格权,具有保护人格权的意义。同时,个人网络信息还涉及私人财产权保护。为了保护个人网络信息,必须将网络空间视为一种公共空间,采取比规范传统公共空间更具体、更有效的方法,来规范网络空间。此时便会发生个人网络信息与其他私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必须寻找到合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萍 《长白学刊》2004,(5):40-44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信用经济,公民的个人信用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已成为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在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协调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与隐私权势保护.借鉴国外的先进的立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的征集、匹配、使用、传输、储存、安全措施等方面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庞常青 《青年论坛》2014,(1):123-128
美国有联邦监听法律法规,但各州也根据自己的立法权制定了一些本州的监听法。宪法虽然为美国人权、隐私权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伞,但自9.11以后,《美国爱国者法案》赋予了美国总统特权,监听扩权问题甚嚣尘上。但联邦层面上对监听问题的监督相对完善,对此的介绍也频见报端,但对各州监听立法的研究却鲜有所见。文章比较详尽地介绍了美国各州的监听立法情况,披露了各州监听立法的内容、执法程序、监督机制等等都不尽如人意,权力监督不力、滥用情况比较普遍,以资我国监听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13.
特别立法权是美国州议会的一项特殊权力,它在美国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就州特别立法的概念、产生的缘由、弊端及限制作简略介绍。 一、特别立法的概念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国家,实行地方分权  相似文献   

14.
隐私影响评估作为政府保护公民隐私的重要工具,已在西方发达国家隐私管理实践中有着二十多年的应用与发展历程。西方隐私影响评估缘起于公众隐私保护诉求和政府隐私管理需要,在特定的政府信息数据管理项目中通过识别隐私风险因素、评估隐私风险影响和制定隐私风险应对方案发挥着一系列积极作用。隐私影响评估的实施分为准备阶段、分析阶段和落实阶段。准备阶段的任务是描述评估锚定项目、选择评估执行时机、确定评估执行主体和明确评估协商对象,分析阶段的任务是描述项目信息流动、识别项目隐私风险和制定风险应对方案,落实阶段的任务是发布隐私评估报告、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和持续更新评估结果。西方隐私影响评估的丰富实践给我国制定隐私影响评估指南、设置隐私影响评估机构、构建多元主体协商机制和建立隐私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15.
新闻点击     
《公民导刊》2011,(11):3
江苏: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日前,《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中几条明确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业界更称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随着公民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立法上对个人信息保护也显得越来越紧迫",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介绍,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隐私"保护的有17部法律,涉及"隐私权"的有3部法律,"但隐私和个人信息毕竟不同,譬如  相似文献   

16.
大数据技术是将信息汇聚、综合在同一平台之中,并能够借助自身先进性挖掘其中的共性特征,满足异构信息的海量存储、处理需求,以此指导生产、营销实践。大数据的应用凸显了信息价值,但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信息风险。关注大数据时代对个人网络隐私造成的威胁,聚焦当前立法保护中的弊病问题,并就解决优化策略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17.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快递业的快速繁荣,导致快递单隐私侵权问题愈益严重。应界定快递单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分析我国快递行业隐私侵权的现状,从快递行业规范和国家立法两个层面厘清其中存在的问题。在解决策略上,需强化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业自律监督,更为重要的是完善隐私权保护立法,为快递单隐私侵权提供可行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8.
《人民政坛》2012,(7):43-43
美国:30年出台130多项互联网法规 自1978年以来,美国先后出台130多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尤其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1996年,美国出台了《电信法》.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明确规定不允许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他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陶娟 《前沿》2007,(5):119-121
所谓个人数据的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其私人信息外在化的个人数据所享有的控制支配权。它主要是强调个人对其个人数据主动控制支配。针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特殊性,我国制定个人数据隐私法,应采用统一式的立法模式,以个人对数据的有效控制和利用为前提建立权利义务体系,并且对个人数据的特殊要求建立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法律草案在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一)俄罗斯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 俄罗斯国家杜马享有立法权,负责审议和通过法律。有权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包括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及其委员、国家杜马议员、联邦政府、联邦各主体立法(代表)机关、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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