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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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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死不救”不能被设定为犯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能否将“见死不救”设定为犯罪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其所涉及的讨论已经远远超出了纯粹的道德或法律的范畴,反映出的是我们如何正确看待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能否客观评价二者的作用,尤其是能否对法律产生理性认识。见死不救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可以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通过立法来奖励和鼓励见义勇为,但却不能将见死不救设定为犯罪行为。以设立为罪来打击见死不救,从而促成见义勇为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相似文献   

2.
关于见义勇为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诸多"见死不救"事件的出现,使得"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并且引发了人们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能否将"见死不救"入罪的提法也备受各方关注和争议。"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原本都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可以通过立法来奖励"见义勇为",但法不能将道德推向极致——不能将"见死不救"设定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罪",见死不救行为一直以来也仅认为是道德范畴的概念。但是,面对屡屡发生的因见死不救行为而导致的死亡或重伤案例,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种行为的性质,甚至考虑将有特定救助责任或义务的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是将见死不救行为全面犯罪化,对于无特定救助责任或义务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罪。  相似文献   

4.
设立"见死不救罪"存在着种种不足缺乏足够的法理基础、立论依据具有较大的负面效应、会增加公民的义务、违背现代法学所普遍认同的道德理念、不符合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是对人权的漠视、不符合现实要求.因此,不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  相似文献   

5.
如何减少和消除“见死不救”?不少人都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现有法制保障打击犯罪分子外,还要靠道德层面的呼唤。但当公民整体素质还没有达到一定高度时,政府通过法律介入是理性的选择。在刑法中增设“见死不救罪”,是减少和遏制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行为人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现象的重要法律手段。  相似文献   

6.
“见死不救”行为的法理透视蔡宝刚,吴玉岭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固有的两重性和注重物质利益机制所产生的负效应也日渐暴露出来,道德滑坡,价值沦落,道德建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人的心目中几乎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和盲区,出现了诸如“见死不救”等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  相似文献   

7.
配偶之间"见死不救"案件频发,刑法理论中对于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来源有较大的争议,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又经常同案不同判,所以有必要对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的范围进行界定。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是独立于民法中扶养义务的独立的义务,其来源于配偶相互之间所处的"保护性保证人"地位。但是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又受到配偶一方个人自由的限制。所以,对于配偶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法律与道德在规范层面上和事实层面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小悦悦事件"折射出整个社会群体道德责任感的缺失,但是一旦为道德立法,法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就会受到损害。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见死不救不能入刑。  相似文献   

9.
见义勇为本是一个道德术语。当下,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的现象愈演愈烈,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数见不鲜,见义勇为有由道德调整转入法律调整的迫切必要。但相关地方法规的混乱不仅使见义勇为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也导致了实践中几近无序的局面。只有摆脱道德的视野,以立法的方式对见义勇为进行国家补偿和奖励,才有可能扭转目前的局面。  相似文献   

10.
由于见义勇为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过多地从道德上谴责"见义"而不敢"勇为"的人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有人用《好撒玛利亚人法》作为见死不救入罪的根据,其实是一种误读。道德的高尚性可以用"真、善、美"三个字来概括,"真、善、美"这三个字所表达的内涵是一致的,为善求美也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倡导在见义勇为时防范、降低风险,保护自身安全,无论对社会、对见义勇为者都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当学会多层次聚焦见义勇为的正能量,见义勇为者也应当尽可能地减少风险。  相似文献   

11.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见义勇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人们呼吁进行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 ,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我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实践对我们有着借鉴作用。对见义勇为立法应有完整的理解 ,包括刑法、民法上的相关规定 ,但最主要的是制定专门性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处理,必须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角度来考虑。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必须立足于实质的作为义务论的立场,从行为人和被害法益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加以考虑。只有在不作为人和结果之间具有紧密的防止结果发生的关系,即不作为人将面向结果的因果发展掌握在自己手中,现实、具体地支配了因果经过的场合,才能说行为人具有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其不防止结果的不作为和故意引起结果发生的作为之间等价。  相似文献   

13.
法律上的见义勇为一般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要完全避免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中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矛盾和立法重合,其根本方法是对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在调整见义勇为中的功能定位,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解决见义勇为不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只有准确的定位才能避免三个部位法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4.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正气、遏制违法犯罪、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构建全面保障见义勇为的法律体系能够极大地弘扬传统美德,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我国的法律已为见义勇为提供了一系列保障与救济途径,但由其立法位阶与视角的局限导致现实运用的疏漏与缺陷。应全面分析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障现状,要构建全面保障见义勇为的法律救济机制应当在适当时机实现统一立法,由政府主导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全面救济,并建立完善的救助基金体系。  相似文献   

15.
对于夫妻之间见死不救的案例,有人认为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那么从当然解释的角度出发,夫妻之间肯定也应该有相互救助的义务,所以构成不作为犯罪;也有人提出,虽然刑法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不作为的要件之一就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这个“其他法律”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到《刑法》中,存不存在不作为犯罪是一个需要商榷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当然解释,应是在结果未知的情况下作出的能体现其作用价值和意义的解释,而不是对公众舆论、道德、法律工具主义等因素的妥协。  相似文献   

16.
比较中美两国对"好撒马利亚人"立法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可以看到我国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保护和救济的迫切性。尤其在赋予见义勇为者有限的豁免权、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及如何救济方面,我国需要进行明确立法,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7.
"彭宇案"和"小悦悦事件"将法律的立法强制这样一个古老而危险的命题带到了法律人面前。立法规制见危不救和见义勇为不应当诉诸于道德哲学,而应求助于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当然也包括法律科学本身(法律推理、证据科学等)。对此,我国深圳和云南正在进行的实践或许遵循了这样的精神,具有一定的榜样作用。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由于现有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调整的无能为力,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见义勇为行为调整的无序混乱,导致现有的立法模式不能充分有效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纳入社会优抚法或社会救助法的范畴也是一个无法实现的“鸟托邦”;只有独立统一制定一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才是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和谐音符。  相似文献   

19.
我国见义勇为立法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现实一些典型实例可以看到我国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保护和救济的迫切性。尤其在赋予见义勇为者有限的豁免权及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与救济方面,我国需要进行明确立法,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20.
正根据长三角见义勇为基金会协同发展办公室会议决议,以及"2021年见义勇为工作论文"征文、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促进和提高见义勇为工作水平,向全国从事见义勇为工作及研究的人员征集见义勇为工作论文。1.征文活动主办单位为长三角见义勇为基金会协同发展办公室,承办单位为上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协办单位为上海公安学院。2.工作论文参考选题:(1)如何更好地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论述;(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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