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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组织、党员关系的一系列制度规范的总称,国家法律是调整公民之间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制度的总称,二者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都在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一方面,需要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让党内法规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成为党廉政建设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包含党内法规在内的各领域规范的一个有机整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既有区别,也有一致性,所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需要与国家法律建设相辅相成,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需要统筹推进,乃至一体建设。  相似文献   

2.
<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包含国家法律体系,也包含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都是规则制度,具有公共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等特征,所以,二者存在一致性的方面;同时,由于二者的制定主体、适用主体等的不同,因而,二者也存在  相似文献   

3.
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一表述被学界称为"四加一",即前面四个体系之间用的是顿号,党内法规体系前面用的是逗号。这一表述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之间的包含关系,但是也再一次引发了长久以来讨论的党内法规与  相似文献   

4.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程度直接关系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乃至依法治国的成效。目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不仅在体系内呈现出规范性、系统性与权威性不足问题,且在体系外与国家法律间存在如何协调与衔接问题。从与国家法律相衔接视角看,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要以宪法法律精神为遵循,又要把握好其与国家法律的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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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发展的法学逻辑可以从概念理论、经验法则以及理论和实践结合三个维度进行解读。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上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发展,需要确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发展的政治契合理念,建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发展的内部融通机制,通过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以建立两者协调发展的外部协同机制。  相似文献   

7.
正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是党规国法关系的具体表达,但现有观点却缺少对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合理性的理论阐释。从已有观点来看,对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解释理由主要集中在党员入党行为的自愿同意、党组织与党员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与先进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二元规范体系下,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命题。二者的协调与衔接需要从立法立规、适用、合宪合法性审查等诸多场域展开。其中,在立规立法中的协调与衔接是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的前端机制。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立法立规上的相互协调、动态衔接和良性互动需要做到以下三点:其一,立法立规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形成相对明晰的调整范围;其二,立法立规中,党内法规立规主体和国家法律制定主体的沟通协调;其三,立法立规后,两大规范体系动态运行的立法立规调整,即立法转化。  相似文献   

9.
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内法规共同成为党内治理的重要依据。与党内法规不同的是,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溢出"效应显著,在规制事项上已超越党内事务,与国家法律调整范围发生了交叉重叠,此为转化提供了前提和可能。二者不同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党内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必将和而不同地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共同致力于党内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一体化实现。"精化"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国家法律体系构建、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结构三重转化的价值说明,党内规范性文件向国家法律转化既必要也必须。在转化的过程中,有限转化原则、合目的转化原则和临界转化原则是转化需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此外需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转化为国家法律的种类进行适当划分,对转化程序做出专门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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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清晰的党内法规责任类型框架,对于推进党内法规责任体系内部的融贯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党内法规责任设置存在种类纷繁庞杂、轻重序列模糊以及属种关系不明等缺陷,亟待予以完善。为此,有必要运用类型化思维,以党内法规责任蕴含的制裁性、回溯性和威慑性为判别要素,对诸多党内法规措施进行甄别,将不符合识别标准的措施予以排除,从而厘定党内法规责任类型化的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增设警示处理党内法规责任类型,最终建立起党内法规责任的三大类型,即警示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从而为破解当前党内法规责任设置不统一问题提供路径参考,也为党内法规责任体系的完善提供基本范畴支撑。  相似文献   

12.
先进性与自治性是党内法规的基本属性,它们之间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先进性要求党内法规应以道德人作为制度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即,党内法规所设定的行为标准应高于群众,其责任承担也应严于群众。自治性揭示了党作为社会组织的一般属性,划清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各自适用边界。具有自治法属性的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守先进性要求,将塑造道德人作为党内法规的终极目标,按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设计党内法规的各种规范,并建立起党内法规的先进性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3.
党内法规解释作为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维护党内法规权威性的必然要求。党内法规解释原则作为开展党内法规解释活动所依据的准则,有利于提升党内法规解释的确定性,保障党内法规解释的客观性,增强党内法规解释的协调性。确立党内法规解释原则的基本依据体现在:党内法规解释具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授权解释的普遍存在、多主体解释的广泛适用、较强的实用性和技术性、整体数量少和局部集中性的特征。党内法规解释应遵循政治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目的性、必要性、明晰性六大原则。  相似文献   

14.
新形势下推进党内法规解释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建设对完善我国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党内法规解释对填补党内法规漏洞、贯彻党内法规实施、精准党内法规适用以及密切党规国法衔接的价值日益凸显,创新其法治方式、融入其法治精神是实现党内法规规范化与法治化建设目标的微观要义。当前,我国党内法规解释规范化与法治化建设问题明显,存在体例形式混杂和权责归属分散等双重弊端。对此,需要从完善法规政策和优化机制设计两方面入手,规范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程序与体例并明确其权责归属与监督,以实现党内法规解释规范化与法治化建设目标。  相似文献   

15.
“综合性党内法规制度”的概念早在中共中央1990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即被明确提出,但是并未加以界定和展开,特别是没有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得到运用。但是,随着党内法规制度“1+4”体系一些问题的日益凸显,把“综合性党内法规制度”列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赋予其应有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为此,要正确认识设置“综合性党内法规制度”的必要性,明确综合性党内法规制度的基本构成,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是最主要的综合性党内法规制度,而配套综合性党内法规制度和地方综合性党内法规制度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要看到综合性党内法规制度在引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和原则,规范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清理工作,协调不同党内法规制度之间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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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党内法规制度是党内治理现代化的主要载体。新时代以来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党理念和实践在政治、法治与文化三个维度上的现代性进步。政治维度上,廓清了以制度治党通向现代政治文明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机理;法治维度上,昭示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法治要义;文化维度上,蕴含了民本德治礼序等传统思想融入现代党规之治的文化历史逻辑。三个维度间平衡、协调与统一的三位一体关系,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努力的目标方向,也是在此过程中处理党内法规体系解决诸多现实问题的价值尺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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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的作用,在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全力争得党纲和党章的创制权,亲力亲为制定了党纲、党章。马克思恩格斯制定的党纲、党章,为无产阶级政党确立了20个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政党的组织原则、制度,为后代的共产主义者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始终成为根本的遵循,其精神实质是永存的。  相似文献   

18.
<正>党员参与对于提升党内法规的民主性、增强党内法规的执行性和塑造党内法规的权威性都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经由党章和若干条例、准则的规范解释,党员参与党内法规制定的规范依据得以充分彰显。新时代理想类型的党员参与党内法规制定模式,应遵循"全程参与——过程民主""有序参与——形式民主"和"有效参与——实质民主"三项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发挥党员参与在党  相似文献   

19.
党内法规试行制度作为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经验,是党内法规制定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党内法规质量的重要方面。目前,党内法规呈现出试行数量过多、存续时间过长、表现类型分布不均匀、转化过程复杂和路径单一等特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在于:启动党内法规试行的条件简便、程序模糊;对党内法规试行工作的性质认识不足、定位不清;试行尚未形成制度化的反思模式。为更好发挥党内法规试行的价值,提升党内法规的制定水平和整体质量,应加强对党内法规试行制度的研究,确立党内法规试行的各项规范,并推动构建试行性法规的科学评估等机制。  相似文献   

20.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要求党内立规的协调。党内立规协调是指党内立规的结果——党内法规,应当在保持自身内容得当一致及其与已有党内法规体系相融合基础上,满足党内治理制度和规则需要的同时,与国家立法和党治国理政需要相匹配,实现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协调。党内立规协调包括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两个层面。党内立规协调的实现需要借助相应的协调机制。党内立规协调机制体系的构成主要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之中,它涵盖了党内立规的准备、确立和完善各个阶段。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的实质推进离不开协调机制的有效作用,而加强起草和评估这两个环节的协调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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