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寥寥,其面临的主要困境是政府内在动力的不足和外在的制度保障不充分,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政府环境责任纵向配置的不合理、政治集权下的行政考核机制致使地方政府"唯经济是瞻"和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单一化所产生的弊端。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将中央政府纳入,起到了利益协调作用,并建立了稳定的财政保障制度和设立了中立的评估机构,突破了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中的困境。但要从根源上解决跨省流域生态补偿问题,需要加强横向政府问责,构建纵向的有差异的政府责任,改革我国流域管理体制和实现多元化的补偿模式。  相似文献   

2.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解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运用演化博弈理论构建了流域地方政府间演化博弈模型,并引入中央政府奖惩机制后的演化博弈模型,同时采用赤水河流域水质数据对生态补偿额度进行粗略测算。研究结果表明:引入中央政府奖惩机制后会促使上下游政府自发选择(治理,补偿)的最优行为策略组合,并且中央政府给予双方皆履行义务的奖励额度与一方违约的惩罚额度之和需要大于双方皆不履行义务的惩罚额度与一方履行的奖励额度之和,且皆大于地方间生态补偿额度。  相似文献   

3.
“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命题,洱海保护治理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生态文明的生动实践。洱海是云南省第二大湖,是整个洱海流域乃至滇西城市经济、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和特色经济的支撑性基础资源和重要环境。大理白族自治州依法管海、科学治海、全民护海,洱海保护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洱海成为全国城市近郊保护得最好的湖泊之一,  相似文献   

4.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经历了从地方探索到跨省试点,再到全国推行横向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过程.地方政府横向合作机制、纵向权威的介入以及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有助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存在地方政府集体行动困境、政府纵向权威过度介入或介入不足、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纳入"河长制"制度体系中,发挥"河长制"纵向嵌入治理机制在整合纵向治理权威、促进地方政府横向合作以及融洽公私关系中的作用,解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良性运转与可持续发展."河长制"可以运用政治动员、制定政策法规、建立沟通协商平台、经济激励等纵向嵌入式治理政策工具,实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优化.  相似文献   

5.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经历了从地方探索到跨省试点,再到全国推行横向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过程。地方政府横向合作机制、纵向权威的介入以及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有助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存在地方政府集体行动困境、政府纵向权威过度介入或介入不足、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纳入河长制制度体系中,发挥河长制纵向嵌入治理机制在整合纵向治理权威、促进地方政府横向合作以及融洽公私关系中的作用,解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良性运转与可持续发展。河长制可以运用政治动员、制定政策法规、建立沟通协商平台、经济激励等纵向嵌入式治理政策工具,实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优化。  相似文献   

6.
区际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重要内容之一,区际生态补偿有利于生态公平的实现、地区差距的缩小,使得生态安全得以保障,能够促进生态补偿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需要以法律为保障,需要国家层面的支持,当前需要确立以国家为主导的模式。为促进京津冀地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区际生态补偿机制,其实施范围主要包括流域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固体废物生态补偿以及大气生态补偿,同时,还应建立异地开发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文章以贵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例,从生态补偿模式、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标准等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研究,提出应因地制宜建立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流域生态补偿立法进程,科学制定生态补偿标准,以及完善水源地生态补偿实施效果监督评估体系等,以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效推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相似文献   

8.
《海南人大》2009,(9):21-22
为做好《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草案)》审查修改工作,2009年4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成调研组,先后到琼海、万宁、琼中等市县调研。调研组召开了有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实地考察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本刊摘要刊登调研报告,请关注。  相似文献   

9.
新安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和推动的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先行探索地,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实践地。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以来,经过八年多的艰苦摸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安江模式”,目前已经在全国多个流域得以推广,标志着皖浙两省在生态补偿机制改革中取得了成功经验,用实践生动展示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本文从全国第一个跨省流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着手,总结“新安江模式”的建构过程与巨大成效,分析“新安江模式”的成功经验与内在逻辑,阐明“新安江模式”的现实问题与对策思考,以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相似文献   

10.
洱海是云南省第二大高原淡水湖泊,素有“高原明珠”之称,是大理各族儿女赖以生存的“母亲湖”,是整个流域乃至大理白族自治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省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帮助下,中共大理州委、州政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洱海之事无小事,  相似文献   

11.
湖南省武陵山区是全省集中连片的经济欠发达区域。该区域生态环境复杂,生态建设任务重。在举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日益迫切。湖南武陵山片区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借鉴各地区成功经验,积极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和税收机制;设立专项生态补偿基金,化解生态补偿资金匮乏的难题。  相似文献   

12.
生态补偿旨在利用衡平原则对保护者和受益者、受害者和施害者之间的与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权利相关的利益进行制度协调,从而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给予补偿和恢复,使之能够达到或接近平衡状态,也使与此相关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得以协调,衡平同样是基本权利的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权利之间的不和谐和冲突。其法理基础是区域环境公正。  相似文献   

13.
完善海南省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省建设的迫切需求。海南生态补偿机制经过探索初具规模,然尚有不足,需进一步完善并发展。  相似文献   

14.
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正处于发展阶段,虽然取得了不少进步,但也存在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标准较低、补偿方式单一、补偿程序欠缺等不足。从生态补偿主体、标准、方式以及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现行生态补偿立法进行整理和分析有利于深化对生态补偿理论的研究,完善生态补偿立法。  相似文献   

15.
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生态补偿与生态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生态补偿主体在范围上小于生态受益主体,生态受偿主体即生态受损主体。生态补偿的条件根据生态补偿性质的不同而异。生态补偿的标准应高于生态受损主体的损失才能发挥其激励功能。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应多元化,生态补偿的方式也应多样化。  相似文献   

16.
法的价值是法之所以存在的逻辑原点,也是校正恶法、推进法治进步的指针。生态补偿制度的价值体系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是内在的灵魂,而工具性价值则是外在的形式。生态补偿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包括环境公平、正义与秩序,其目的指向生态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实现利益的重构与平衡,并通过确立环境公平的优先位阶,实现生态利益的持续增加。在工具性价值中,确认性价值体现为以制度形式把生态补偿的目的性价值固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分配性价值体现为分配生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权责对等的法治原则;而规范性价值则体现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还存在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单一且不具体、补偿方式单一且不灵活、补偿标准和补偿核算不合理、补偿资金来源单一且监管不善、补偿执行机关的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为此,需要细化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设立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完善补偿标准及补偿核算方式、拓展补偿资金的来源并强化监管措施、设立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定公共组织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同时,还要在制度层面对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有效的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生态补偿制度,全国各地都在不断进行生态补偿理论探究和实践,一些生态补偿实践项目也取得了成效。生态补偿机制涉及领域广、法律要素多、主体利益关系复杂,针对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问题,必须从法律保障、补偿标准和路径等方面加以完善,才能形成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打赢蓝天保卫战。  相似文献   

19.
贵州省湿地总面积16447平方千米,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34%,占中国湿地总面积的2.8%。在对贵州省湿地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认识到其生态功能,同时也要意识到其所承载的社会功能、经济功能。文章针对贵州省独特的生态状况、地理环境及人文色彩,对湿地生态补偿立法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相似文献   

20.
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指为了激励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行为,由相关受益主体对特定生态环境建设者和保护者付出的成本或作出的牺牲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自然补偿说和人地补偿说所理解的生态补偿不符合法学的特点。人际补偿中的负外部性补偿也不应纳入生态补偿制度的范围。应将生态补偿制度与现行的环境保护税费、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作严格的区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