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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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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对受贿罪作了规定,该条第二款在第一款犯罪构成的基础上作了结果加重及法定刑加重的规定,第三款作了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规定。为了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一九八二年三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新规定取代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后者实际上已不再具有效力了。从这几年来的实践看,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谈一点笔者的管见:  相似文献   

2.
<正>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九八二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 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第二项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决定执行后,有些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款时,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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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要以利用职务为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来,许多法学工作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作了研究和阐述,是有益的,但对有些问题的论述,我们有不同意见.现对受贿罪谈些看法.《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二两款受贿罪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学》第五期刘树栋同志在《谈谈〔决定〕与刑法的关系》一文中写道:"修改规定,……就是用新的规定,取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二两款原来的规定.《决定》生效以  相似文献   

5.
对行贿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再思考王琳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相似文献   

6.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根据刑法第 93条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种情况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 93条第一款 )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刑法 93条第二款 ) ,一般认为 ,前者是“正宗”的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 93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 ,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在上述五大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是刑法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  相似文献   

7.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渎职罪的一种,是特殊主体的职务犯罪。它针对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  相似文献   

8.
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包括刑法典、单行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前后不一。除司法解释外,仅以刑法和单行法规而言,就有多种不同规定,导致难以统一掌握使用。因此亟需对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之规定给予修改完善。一、应统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9.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贿罪由简单罪状改为叙明罪状,其意义首先在于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条件之一,从而把“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排除在外。因为行贿罪情况复杂,有的行贿人谋求的是非法利益,有些人谋求的是合法利益,特别是那些为了谋求合法利益的行贿,有的并非出于行贿者自愿,而纯粹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拖沓作风等腐败  相似文献   

10.
当前,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的头等重要任务。其中,正确处理受贿案件,是打击这些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依法惩办受贿罪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这个《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  相似文献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2.
一、从受贿罪演变及立案标准5000元说起我国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把收受贿赂的犯罪定为贪污罪。把受贿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则是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贿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979年《刑法》对受贿罪数额,立案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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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索贿罪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意见不一致。一种意见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面称《决定》和《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索取他人财物”的规定,主张索贿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一种意见认为,索贿实质上是受贿罪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对此,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下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它缺乏成立一个独立罪名的依据。首次提到“索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3月8日通过的《决定》。《决定》规定:“对刑法第185条第1款和第2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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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玩忽职守罪的立法完善韩耀元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应该是十分明确的。即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玩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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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问题新《刑法》第395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从这条规定来看,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笔者认为本罪关于主体的规定有些欠妥。第一,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定罪主体要件使用,它的内涵不清。《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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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贿赂的行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并未明确规定"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和外延,这给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增加了难度。一、"关系密切的人"的具体范围认定一般而言,除了近亲属之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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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志宏 《研究生法学》2001,(1):56-58,120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指行为人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而收受贿赂。这种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①。这已成为通说,笔者称之为“制约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斡旋受随并非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②,“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③笔者称之为“非制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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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即: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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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序 《天津检察》2006,(4):23-24
《刑法》第389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依据刑法原理,行贿罪是受贿罪的对合犯。本文拟就如何适用该条款进行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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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主体区别原则及其适用□朱国雄受贿犯罪是身份型犯罪,亦称特殊主体犯罪,以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作为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我国关于受贿罪主体的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逐步演变的过程。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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