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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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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创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更全面地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效果很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应当舍弃当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以离婚扶养制度取代之.  相似文献   

2.
《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婚姻法》)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无疑具有进步意义。然而,这一规定存在着不少缺陷,对于司法实践极为不利。  相似文献   

3.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旨在保护婚姻家庭之圆满利益,填补无过错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害,系法律特别规定的责任,与侵权责任本属两轨,互不干涉。过错是否“重大”,应以目标行为与法定情形进行利益相似性比较,以足以动摇婚姻家庭稳定性为必要。无过错方之非重大过错虽不影响权利行使,但会对损害结果有相抵效果。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信赖利益损失),这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并无交涉,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约定。“过错”在离婚救济体系中可经程度划分而呈现出轻重不同的层次状态,并被法律赋予不同评价,从而自体系上厘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边界。诚然,实务中夫妻双方在离婚纠纷方面会有更为复杂的过错配置,此时便需要区分情况借助叠加或抵减的评价方法以保证救济周全与公平。  相似文献   

4.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无过错的配偶方 ,义务主体应是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方 ,不宜将离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视为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意在对无过错受害方给予精神抚慰。  相似文献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1、配偶一方有侵害另一方的过错行为;2、有损害配偶权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存在过失。意义: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离婚案件无过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公平、正义;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配偶,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有缺陷,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本文简要谈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现状及构成要件,提出了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同时对如何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意见和设想,以促进该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8.
离婚过错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婚姻法>经2001年的修订,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具有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功能,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上的一个突破,也体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但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离婚赔偿的举证责任难以履行,影响了此制度的实施.所以,在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完善离婚赔偿的举证责任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 ,因夫妻一方与人通好、姘居、重婚或虐待 ,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 .不少离婚案件的受害者 ,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 ,造成身心的严重损害。本文通过论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迫切性 ,及其意义 ,对新法中确立的这一项制度给予充分的肯定 ,同时也指出该项制度尚待完善之处 ,以待立法机关近早完善 ,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使我们在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也能依法治家 ,使离婚损害补偿制度体现其惩罚、保护、补偿之功效 ,担负起维护公序良俗的重任 ,体现其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10.
本文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际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以期对《婚姻法》的进一步解释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 ,它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相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过窄、受害人取得赔偿的条件过严等问题.对此,在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同时,要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受害人的无过错应理解为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大过错.另外要谨慎适用"第三者"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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