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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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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审判》2009,(6):70-73
一、道路交通事敝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则,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金丹 《法制与社会》2014,(26):282-283
从世界工业革命爆发之后,汽车行业迅猛的发展起来,进而导致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越来越多,一方面机动车的普及化促进了我们生活的不断发展,但另一方面,每年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安全问题及财产安全问题也在不断地上升,很多专家表示,因交通事故锁给人们带来的损害极大,甚至要高于任何一场战争所带来的危害,尤其是在对当今这样一个追求和谐发展的社会,道路交通事故将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要想解决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的问题,就应该找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明确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主体,以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受害人的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为此,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即第一,如何准确的定义交通事故的概念;第二,我国目前所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规定;第三,如何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缺陷。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分析,给予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以小小的帮助与启发。  相似文献   

3.
葛龙 《中国检察官》2012,(10):19-22
本文案例启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侵权人自身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侵权人作为权利主体得依损害赔偿纠纷对机动车保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被侵权人由于事前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其又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请求权。一种权利基于损害赔偿纠纷而产生,另一种权利则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出现而获得,两种权利可以一同行驶,不存在相互补充的问题,更加不存在两权并行而使权利人获得利益之问题。  相似文献   

4.
刘星  李静芹 《河北法学》2006,24(6):137-141
由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事故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很难对赔偿主体进行一致的认定.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作为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并对在各种具体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认定一一作出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郑才城 《政法学刊》2005,22(3):94-96
日本关于机动车“运行供用者”理论及欧洲机动车“保有者”理论,有助于我们解决实践中因车辆挂靠、借用、连环买卖等各种复杂关系情况下,对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确定,以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不同的责任分配思想和责任承担基础,因此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采纳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区分不同的责任范围和交通事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是危险责任原则下保有者或者运行供用者的判断标准,因此将其作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必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项所确立的过错责任相冲突。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在厘清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7.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审理好这类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目前,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上遇到一些困难,在确定责任主体和诉讼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赔偿范围等问题上都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谁应该赔偿、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受害人才知道…  相似文献   

8.
论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所谓责任主体就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可能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也可能是车辆的所有人。因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情况非常复杂,导致实践中对责任主体的确定也较为混乱。我国现在对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对此我们不妨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开始研究,找出规律性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武汉市公安局颁行的新“交通事故定责规则” ,引起社会关注。该规则关于六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的规定 ,背离了尊重人的生命、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法律精神。在世界范围内 ,大多数国家 (尤其是发达国家 )的立法 ,均认为汽车为高速运输工具 ,它对周围的环境构成高度危险。在交通事故中 ,高速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因此 ,我国有关交通法规及相关的地方性规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1 2 3条之规定 ,而且有背世界潮流 ,甚至是倒退。  相似文献   

10.
姜强 《法律适用》2013,(1):51-56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侵权责任法》共同构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制度背景。以这些立法为背景,此类案件出现了较为复杂的状态:首先,法律关系多样化。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既涉及到强制保险关系、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又涉及到侵权责任。其次,由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多层次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0,(4):5-17
为了维护人之尊严,确保人的意志在自动驾驶机动车运行中的实现,必须设置可随时关闭并接管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这一立法抉择奠定了自动驾驶机动车致害侵权责任的总体基调。自动驾驶并未使得保有人之认定标准有所改变,以自己名义使用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人仍然是保有人,对自动驾驶机动车运行相关危险实现所致损害承担全面的无过错责任。自动驾驶系统的启动人是自动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其驾驶义务因自动驾驶技术的运用而有所变化,表现为一系列积极作为义务。违反此等义务导致交通事故损害的,其承担不作为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与保有人之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自动驾驶系统对于机动车的不当操控尚无法采用驾驶人责任的思路予以法律调整,从而纳入产品责任体系。因自动驾驶系统设计、制造、警示和跟踪观察缺陷导致交通事故损害的,自动驾驶系统与自动驾驶机动车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与保有人之无过错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12.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上的“他人”性研究李薇一引言伴随汽车时代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给人类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成为现代民法上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20世纪以来,各国相继制定特别法,对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作出法律规定。确...  相似文献   

13.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盗抢车辆、转借、租赁、分期付款、车辆买卖未过户以及车辆送交修理或质押、保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认定,应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由于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再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也无从取得运行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其不再是侵权责任主体,但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此时机动车所有人要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4.
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严重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且侵权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因其已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而免除。然而,程序立法关于不受理对刑事被告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却将刑事被告人排除于侵权精神损害责任主体之外。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实质性限缩,不仅导致现行法条之间的逻辑冲突,诱发了司法不公,更引发了民众对法律价值取向的认识混乱。推动精神损害赔偿主体制度完善的根本在于民事与刑事、实体与程序立法的融合,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明确刑事被告人的雇主、其他共同侵权人以及保险人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亦不失为实现个案公正的可能选择。  相似文献   

15.
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和智能性并未改变我国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侵权责任,不宜区分自动驾驶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归责路径。在对外关系上,应由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对内关系上,保有人有权向有过错的驾驶人或缺陷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我国现行法实际上确立了“保有人”的概念,基于危险源控制理论和报偿责任法理,保有人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保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传统大陆法系的做法。保有人追偿权的行使应区分不同的事故类型展开具体分析。对于追偿权行使过程中面临的缺陷证明难题和额外付出追偿成本的问题,应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具体包括,降低缺陷的证明难度,通过立法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应安装数据记录装置或增设缺陷推定的规定,由保有人和生产者等共同负担交强险的保费,从程序法的角度让生产者参与受害人向保有人主张侵权责任的诉讼。  相似文献   

16.
韦祎 《法治研究》2008,(4):28-32
如何妥善解决纷繁复杂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问的交通事故,对于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个难题。笔者力图通过运用民法中过错理论来重新梳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就其中可能的疑点和法律漏洞展开分析。以期对完善该条款和真正实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公平、正义的立法目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我国以前的做法是由公安交通行政部门统一处理,根据1992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现这类问题还可由受害人诉诸法院解决.这种传统而又普遍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对我国人民法院来说,仍属一种新类型案件.本文针对我国目前这方面的立法现状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以及该类事故赔偿案件的主体和归责问题浅作探讨.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1)必须是车辆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范围,立法与理论并不一致.国内理论界普遍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不包括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应限于机动车.与以上认识不同,我国  相似文献   

18.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程啸 《法学研究》2006,28(4):127-140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危险责任只施加在那些其所从事的危险通常已由法律精确定义了的具体特定人身上,即机动车的保有人,对其他并非机动车保有人的驾驶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保有人的确定应当采取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二元标准,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保有人,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这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19.
对道路交通事故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理论界存在分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的案例也较少。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精神损害事实,就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如因人身权受到侵害,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因具有人格意义的财产权受到侵害,采用过错推定规则。法官在自由裁量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主客观因素。将来制定民法其时应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樊惠平  刘苗荣 《河北法学》2007,25(2):153-157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已公布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在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创设了一些新制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类型的变化,直接引起了此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变化.我国现行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已不适应新型案件相关实体法律关系的规定,使得新型案件在正当当事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判定上缺乏诉讼技术上的支撑.对那些可能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合一确定"必要的当事人参与本案时缺乏法律依据,限制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是否合并审理产生不同认识,也引起执法标准不一.机动车强制车险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其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很广,解决以上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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