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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实体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对当事人的利弊得失有着重要影响的话,那么法律适用作为司法实践中达到某种法定状态的中介,不仅有着程序意义,而且更加具有实质意义。尤其在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当事人利益纠葛千丝万缕的国际航运领域,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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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一直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的方法,阐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以及在法律适用中应遵循的规则,进而指出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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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主要包括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以及条约在国内适用时的解释三方面的内容。本文指出针对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立法与实践较为混乱的问题,我国应在《宪法》中对条约的适用作出原则性规定,采用纳入与转化相结合的条约适用方式,并区分“直接适用条约”与“非直接适用条约”,以便更好地确定在“直接适用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如何适用及解释条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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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在中国法院适用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2):64-70+47
随着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 ,WTO数目繁多的国际协议在我国如何适用已经成为我们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将首先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以及政治角度分析我国法院适用WTO规则的性质 ,然后比较研究了WTO各主要成员方法院适用WTO规则的一般实践 ,最后在借鉴国外实践以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后 ,对我国如何具体适用WTO规则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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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已是各国实践广为采纳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法律适用角度确立了"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制度,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相混淆的现象,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简略,使得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仍有若干问题亟须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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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送达(service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①。域外送达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当事人确定自己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依据,是推动诉讼进程的必备条件。只有将司法文书合法、及时地送达给有关人员,才能有效地组织诉讼活动。此外,送达还可以起到防止平行诉讼产生的功效②。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因为案件的涉外性,往往在主权国家之间需要跨国界的域外送达文书,但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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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论要——兼论《刑法》第394条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论处。质疑之一,贪污罪能否以不作为方式构成?质疑二,如果礼物被存放在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室,能否构成贪污罪?本文从解释论角度对贪污罪的行为结构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了深层理论探析,从而回答了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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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取证公约意在协调各国因司法制度差异以及司法主权要求而产生的域外取证冲突。在各国对公约规定的取证途径(尤其是审判前发现程序)以及公约排他性适用等问题仍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约的排他性适用并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国内立法灵活适用公约,从而在坚持国家司法主权的前提下提高域外取证合作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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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7年批准《海牙取证公约》以来,公约已经对我国生效12年。不过,从实践来看,《海牙取证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存在很多问题,如对公约实施的程序不清,实践不统一;我国法院及当事人对公约的利用不够等。为了改进《海牙取证公约》的实施,我国应该采取丰富域外取证的方式,制定公约的实施细则,合理利用信息技术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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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是联合国贸法会组织制定的旨在调整以海上货物运输为主的门到门运输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继《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之后,在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方面的最新成果。各国就其中涉及的多个重大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在非海运区段应取消抑或保留"国内法的适用"即是其中之一。最终,《鹿特丹规则》第26条没有规定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相关的争论并未因此结束。在厘清第26条沿革脉络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取消"国内法适用"的利弊,进而指出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多方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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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延法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1)
宪法解释对象是宪法解释的首要问题。宪法理论界至今存在宪法说、宪法条文说、宪法规范说、宪法文本说四种关于宪法解释的学说,都难免有模糊不清的缺点。笔者从宪法渊源的角度展开分析,首先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是否可以作为宪法解释对象,然后着眼于中国宪法文化的特点分析中国宪法解释对象的特殊性。通过区分宪法解释学和解释实践上的宪法解释对象,从而限定宪法解释对象理论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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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有其特定的存在依据和特殊的涵义,与刑法立法、刑法修正、刑法司法解释等概念有着各自的内容和特征;其具备严格的形式特征要求,刑法中的解释性条款、刑法(修改)草案说明、刑法补充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刑法问题的有关答复等,都不属于刑法立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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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gue Convention cases are a growing niche in forensic assessments. These cases focus on returning children, or preventing their return, after international abductions, by one of the parents, has occurred.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legal underpinnings of the Hague Abduction Convention, the “affirmative defenses” that may be invoked to prevent a return order, including “grave risk of harm,” “mature objection”, and the “well settled defense.” The article will also focus on the increasing roles that forensic evaluators play in these matter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ole of forensic experts in custody proceedings and Hague cases, and the inherent limitations present in these unique kinds of evaluation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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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川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8,(11):17-22
本文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的不同理解入手,介绍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评析公约在信托的法律管辖、信托的法律适用和信托的承认等方面所发挥的国际协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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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鹿特丹规则》重视国际货物买卖赖以实现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并创设相应新制度以试图加以解决。通过对《鹿特丹规则》若干规定加以简要评述,认为《鹿特丹规则》对中国外贸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不利的影响,这似乎是其平衡利益和寻求统一的必然结果。在对公约进行批判性研究基础上完善中国国内立法,为更好维护中国航运和贸易利益方根本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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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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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强制法律效力入手,通过对规则第三条第6款"一年诉讼时效"含义的解读,结合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及中国香港无单放货的相关判例,探讨规则强制法律效力的终止时间,以及第三条第6款的不足之处,冀对新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海商法协会共同制定的《运输法草案》(或称《鹿特丹规则》(草案))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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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引入了货物控制权制度,货物控制权的性质是合同请求权。货物控制权与合同变更有着密切的关系,对货方而言,合同变更权比货物控制权可能更有意义。货物控制权的控制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