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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数额可以分为四类:诈骗行为期待数额、受骗者处分财产数额、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被害者的实际损失数额.而在以上几种数额中,兼具定罪量刑意义的只有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和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一般情况下,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应确定为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被害人实际损失数额作为其定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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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数额加重犯的概念具有正当性.加重数额体现了数额加重犯的既遂形态对行为侵犯法益程度的要求.数额加重犯的未遂行为原则上具有刑事可罚性.对于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应当以数额加重犯的法定刑幅度作为量刑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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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尔定律与财产犯罪数额标准之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财产犯罪的历史性考察,以恩格尔定律为基础建立了确定和调整财产犯罪数额标准的理论模型,指出应以家庭平均年剩余财产数额作为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并应在家庭平均储蓄余额等于当前年度家庭平均年剩余财产数额时将财产犯罪数额标准调升为当前年度家庭平均年剩余财产数额;并根据模型论证了财产犯罪与财产侵权的区别,对实定刑法上贪贿犯罪数额标准和法定刑的设置失当进行了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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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违法和犯罪分开的二元立法背景下,必然使犯罪概念蕴含着罪量要素,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当中的数额犯、情节犯等概念亦成为绕不开的重要话题,故此数额犯便成为了我国刑法理论上所特有的犯罪形态.因此,有必要对数额犯中数额认识错误的问题进行系统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评判标准,以期能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从数额犯所涉及的数额的概念入手,明确数额在数额犯中乃至我国刑法中的定位问题是研究数额认识错误评判的前提,由于数额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由于数额在刑事案件中看似具体但又包含着抽象的成分,所以既需要对其进行量的判断,又需要相应的价值判断.有了对数额认识错误的法理评判,就能结合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数额认识错误问题作出正确的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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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对于数额犯的"数额"规定繁多,对"数额"的理解不能一概而论,单一抽象的理解只会造成更多的争论。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数额的发生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客观处罚条件的一种犯罪类型。以是否直接侵犯法益可将数额犯的"数额"分为直接侵犯法益数额与间接侵犯法益数额。"数额"是否为行为的违法性提供实质依据,可分构成要件的数额和客观处罚条件的数额。可去除刑法分则对具体数额的规定,转用公式化的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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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下称修正案)第3条对1997年刑法偷税罪进行修正,体现出数额犯立法模式的完善。具体数额犯被修正成抽象数额犯,表明立法技术日臻成熟;仍采复合数额犯模式,但对“数额+比例”制度设计进行了完善;改采纯正数额犯模式,行政责任条款入罪功能被取消,但赋予了“出罪阻却”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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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数额犯的类型化是我国刑法中比较特殊的一种立法现象。数额要件的存在不仅仅是对刑法犯罪概念“但书”的具体化,其实它对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内部构造以及犯罪的既、未遂形态都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发挥了数额要件的“截断”功能。这种数额“截断”功能在数额犯中具有普适性,可以被统称为“数额截断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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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来说,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规定赔偿标准。在本文中,文章说明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情况,分析了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存在的弊端。接着文章论述了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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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介绍了审判实践中经济犯罪数额与量刑之间的矛盾,阐释了调整打击经济犯罪的思路,揭示了犯罪数额与量刑的对等关系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经济犯罪数额标准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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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是指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量标准的犯罪。数额是数额犯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中量的构成要件要素。着手实施数额犯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法定数额要求的,属于数额犯的未遂行为,而未遂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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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我国盗窃罪中规定了一系列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定量标准,当行为人误将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数额较大的财物盗窃时,便会产生数额认识错误问题。对此,不能为了证明的便利将数额视为客观处罚条件而不要求行为人对此具有认识,应遵守责任主义,仅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能认识到的数额进行归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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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2条确定罚金数额只是原则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是,在具体适用罚金数额时,往往会遇到确定罚金数额能否以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为依据、盗窃犯罚金数额能否超过其盗窃数额以及单位犯罪中罚金数额的确定依据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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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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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盗窃罪中,存在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数额与客观上的行为数额。当目的数额与行为数额在同一量刑档次时,以行为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准。但是,当目的数额与行为数额相差悬殊,分属不同的量刑档次时,就要采用预见可能性客观标准来探究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据此对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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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典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概念明确化、犯罪数额具体化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经济犯罪数额立法上的具体要求,因此,新刑法典对部分经济犯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以及其他界限数额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然而,新刑法典并未能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相当数量的经济犯罪中仍采用概念模糊的抽象模式来确定犯罪数额。为了更好地在经济犯罪数额立法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为了使经济犯罪数额立法科学化,有必要加强研究经济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一、评析新刑法典的经济犯罪数额立法模式经济犯罪数额是指受经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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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数额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数额犯可分为纯正数额犯和不纯正数额犯。犯罪数额存在于数额犯、部分结果犯、情节犯、行为犯中,不存在于危险犯中。犯罪数额决定着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我国现行《刑法》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犯罪数额,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不合理扩张规定、法律评价不一和不公、地区标准不一导致法律适用不便等问题,建议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数额犯的定义、范围、计算标准,切实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