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截取通讯与秘密监察是香港地区执法部门进行执法调查的重要秘密侦查手段,但长期以来缺乏系统的、明确的成文法规制,对香港居民的隐私权构成巨大威胁。为了解决秘密侦查手段缺乏法律依据的危机问题,2005年8月5日,香港政府颁布了《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因违反《基本法》后被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无效。为了消除法律真空,香港立法会审议并通过了《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对截取通讯与秘密监察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截取通讯与秘密监察的法定条件,建立了授权与监督机制,是当今世界较为先进的秘密侦查立法例,对推进当前我国大陆地区的秘密侦查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
时事点击     
《江淮法治》2010,(3):7-7
《政府投资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  相似文献   

3.
正2014年1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條例》共6章45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公佈的《條例》對保密事項範圍和秘密管理均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保密事項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且制定、修訂保密事項範圍應當充分論證。同時,《條例》指出,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誌。國家秘密標誌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在  相似文献   

4.
秘密监听是采用秘密手段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言词信息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均未对秘密监听作出规定。但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均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无论是我国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认为秘密监听属技术侦查措施的一种。那么,到  相似文献   

5.
《法律与生活》2014,(5):43-43
正2014年3月1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  相似文献   

6.
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严重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依法予以刑罚制裁,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第18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至今仍基本适用。但是,随着客现形势发展需要,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重要的补充。为了正确有效地开展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斗争,有必要对原来的泄露国家机密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加以修改,对新增加的犯罪加以阐述,以便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广角镜     
一批保密规章即将出台日前,全国保密立法工作小组会议在海口召开。此次会议主要就明年将要出台的几个规章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保密管理中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记者从会议上获悉,国家保密局最近制定出一个3年立法规划,需要新制定的规章有20多个,需要修订的规章近百个,预计即将出台的规章有《禁止携带、寄运国家秘密出境保密规定》(修订)、《国家科技秘密保密规定》、《关于保密期限和标志的规定》(修订)、《关于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密的规定》和《涉密会议的保密规定》等。  相似文献   

8.
对秘密搜查与秘密拘捕合法性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公安侦查工作中,秘密搜查和秘密拘捕是两种长期使用、对外严格保密的侦查措施。但是上述两种侦查措施尚未纳入理论研究的范畴,很多法学研究人员甚至并不知道有此类措施的存在。相比公开的搜查与拘捕,秘密搜查与秘密拘捕必然构成对公民权益的更大的侵扰,因此,有进行合法性探讨的必要。一、秘密搜查的合法性问题1978年公安部制定的《刑事侦查工作细则》(下称《细则》)第3条规定,“秘密搜查、密取证据、跟踪监视、使用耳目、技术鉴定等侦查手段,只能用于刑事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次年公安部在《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  相似文献   

9.
我国政府保密工作的现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以 1 988年 9月保密法颁布为标志 ,我国保密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很长一个时期 ,由于对什么是国家秘密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义 ,定密常常因人而异 ,标准不一 ,比较混乱。虽然《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秘密范围 ,但没有具体的定密标准 ,因此很难准确地确定国家秘密。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包括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秘密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秘…  相似文献   

10.
如何科学界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国家秘密保护制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我国《保密法》规定"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为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事实上,国家秘密作为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信息,不能被"接触",只能被"知悉","接触"的只能是国家秘密载体。"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与"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不相同。据此,本文对《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