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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导致行政复议效果欠佳。提高行政复议主体的独立性符合行政正义的价值理念,是各国行政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也是WTO对成员国的基本要求。我国需要在制度上对现行行政复议机构进行改革,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为此,我国应当成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配备高素质的复议人员,并实现复议审查程序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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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体制的两点反思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我国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和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而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的任务,行政复议机构具有非独立性、从属性的特点,这种制度安排对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具有消极影响。首先,非独立性和从属性决定了行政复议的结果难以公正。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仅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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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行政复议机构的构建与完善——以设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已陷入"困境",正在蜕变为法治的某种装饰品,严重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公正有效地解决行政纠纷,应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重塑,尽早在我国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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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裁判所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其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有效地保证了行政裁决的公正。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机构非独立的行政机构这一现状,认为学习和借鉴英国的裁判所制度,从而建立适合我国的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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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一)行政复议机关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就是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它有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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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实践工作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曾经尝试采用行政调解方式来审理案件,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但长期以来,是否可以运用调解方式一直争论不休。现在,这一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答案,于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行政调解制度被正式写入有关法条。《条例》第加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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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国务院法制办于2008年9月在全国8个省(市)开展了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工作。然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毕竟在我国仍处于试行阶段,理论基础和体制设计方面的诸多缺陷直接导致其在试行实践中面临着对设置该机构合法性的质疑、对复议申请人自主选择权的限制等诸多困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为我国行政复议改革开创了很好的先例,也代表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前进的方向。因此,有必要针对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进行分析,重新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和法律的跟进,以期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寻求恰当定位和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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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2年以来,甘肃省司法厅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甘肃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把集中整合行政复议职责作为核心目标,把重塑体制机制作为重要手段,把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作为重要保障,以制度保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聚焦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有手段”的“五有”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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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是决定行政复议能否成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关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修改中的基础性问题.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则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各界均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充满期待,但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是审议还是咨询,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以及如何解决专业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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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于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一、长治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情况自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据统计,行政相对人到长治市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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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缺陷及其重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其设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能否实现。而我国现有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存在着重大缺陷 ,不利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裁决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应加以改造和重构。建议通过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由其专司行政复议职能 ,改变行政复议机关林立、机构分散与不独立的现状 ,以促使行政复议质量的提高与复议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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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6)
一、行署复议权问题行署有没有复议权,《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条例》第12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署只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署没有复议权.但是实质上,行署完全担负着一级政府的管理职能,行使着一级人民政府的权力,它的职权、组织机构等均和省辖市、自治州一样.如果不承认行署的复议管辖权,不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体现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那么,行署如何取得行政复议管辖权呢?目前,通用的办法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把复议权委托给行署.我们认为,委托这种方式不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根据《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由此可见,一个组织取得职权的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由法律、法规授权;另一种途径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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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行政复议具体的程序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统一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律适用、受案范围,复议审理模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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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审查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复议通过行政司法途径,依特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性与司法性于一身,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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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平等协商,就行政争议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可后,终结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纠纷的复议活动。本文从海关行政复议和解现状入手,分别论述了海关行政复议和解的可行性,并从海关行政复议和解的范围、程序等方面对完善海关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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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法的重要方面,系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向作出决定的原处理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陈述理由,要求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申诉活动。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尚属初创阶段,其理论亦未形成体系。我国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和董暤同志继《行政复议范围问题之研究》、《行政复议适用法律问题之研究》后,又合撰《行政复议机构与管辖问题之研究》一文,就我国现阶段应如何设置复议机构、明确管辖、配备专职人员,依照行政复议程序专司行政复议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研究行政复议的基本问题,尽求把问题解决在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搞好与《行政诉讼法》的衔接,将有助于我国行政法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