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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可二分为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传统法律理论只认可一般规范概念,然而,这一理论格局在解释民法规范时将遭遇障碍。本文认为,由于私法自治理念,民法一般规范或者可由当事人排除适用,或者只是消极禁止某种行为、基本不作积极行为之指令,因而缺乏私法交往中至关重要的积极行为规范。为此,本文引入凯尔森的个别规范理论,意在表明,作为私法自治手段的法律行为具有个别规范的品格,为当事人的私法交往提供积极行为规范。因之,完整的民法规范体系由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法律行为)构成,它们分别从消极与积极角度支撑着自治这一民法核心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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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它无时不刻地规范着人们的生活。但是由于法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以及保守性,诀定了它具有局限性。在法律控制的领域下,法律不能违背人的本性;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科技的不断进步发展,也让凄律受到影响。法不是万能的,我们必须认识到它的局限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加以弥补,这样才能推进我国法制不断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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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关系及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般法(一般规定)是指在时间、空间、对象以及立法事项上作出的一般性规定的法律规范,特别法(特别规定)则是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主体(或对象)、特定事项(或行为)的法律规范。“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不仅适用于同位法之间而且也适用于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但其适用条件则有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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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可二分为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传统法律理论只认可一般规范概念,然而,这一理论格局在解释民法规范时将遭遇障碍。本文认为,由于私法自治理念,民法一般规范或者可由当事人排除适用,或者只是消极禁止某种行为、基本不作积极行为之指令,因而缺乏私法交往中至关重要的积极行为规范。为此,本文引入凯尔森的个别规范理论,意在表明,作为私法自治手段的法律行为具有个别规范的品格,为当事人的私法交往提供积极行为规范。因之,完整的民法规范体系由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法律行为)构成,它们分别从消极与积极角度支撑着自治这一民法核心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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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国际法”是指国家间签署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确立了国家间行为规范,因而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文件。由于在非正式国际法项下作出的承诺不构成法律义务,签署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非正式国际法,这使得各国普遍没有规定此类文件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使得非正式国际法的国内实施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在多数情况下,非正式国际法由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对于崛起中的中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此类实践日益增加。从逻辑与实践角度看,中国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采取的形式有三种。为了更好地推动与规范我国的非正式国际法实践,尤其是规范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的行为,除了“适用”或“参照适用”现有法律外,我国可以考虑针对非正式国际法的谈判与实施,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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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是指,国家的专门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实施法律,即通过运用法律规范来设立、变更或解除一定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即是国家专门机关的专门权力,也是其专门性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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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效力范围,包括适用的空间、行为和时间。我国立法文本中均有时间效力的表述,即在法律文本最后一条表述从何年何月何日起实施;对于适用空间、行为的效力范围,一般是在法律文本的总则或居前位置作出规定,也有的未予规定。本文基于我国的立法实践,着重分析现行立法中适用空间与行为的效力范围(以下简称适用范围)的法律意义与表述方法。适用范围的法律意义法是社会普遍适用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但是,法的普遍适用性对于具体的法律性文件来说,是相对于立法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而言的。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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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行为规范是国家对监狱人民警察日常行为的规范性要求,是依法治监的具体体现。它作为监狱人民警察从所希望的行动出发而确定的价值准则,应包括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几大类型和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三个基本内容。为支撑监狱人民警察行为规范的良好运行,应当建立一套激励奖惩机制。同时,在它的确定过程中,要避免地方化倾向,以使规范具有全国统一的普遍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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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有些学者认为只有不作为违背了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时,不作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其实,该观点忽视了立法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有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能仅机械地着眼于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对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运用法理分析有关法律规范的内涵,以及行为人同时发生的法律事件的关系加以确定。这里还应明确,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中的法律范围。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指刑法,而且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等。至于除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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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识别又叫“法律定性”,或“法律归类”,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仅对此作一点初步探讨。迄今,冲突规范仍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手段。冲突规范从结构上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叫“范围”,一部分叫“系属”。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继承”就叫“范围”,它表示该规范适用于什么法律关系;“不动产所在地法”就叫“系属”,它表示根据该规范应适用哪一国家的实体法。一国法院在受理涉外案件时,都首先要适用自己国家的冲突规范,再根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系属”,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因此,冲突规范的目的是选择哪一国家的实体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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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定义,至今尚未统一。统编《法学基础理论》教材,就有两种论述。其一: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其二: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学词典》将法释为“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也混用“行为规则”与“行为规范”两个概念。笔者认为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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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原则的性质及其司法适用历来都是法理学界争议的焦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下位概念,共同构成法律规范的两大要素。在逻辑结构上,法律原则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具有具体的假定条件、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律后果,因此两者在法律适用方式上亦有重大区别。“法律原则”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价值判断进行法益衡量并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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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执业行为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指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与律师职务相关的活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指律师在职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行为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律师执业行为的保障和约束,而律师执业行为是律师执业规范的具体反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执业活动范围和空间的不断扩大,律师执业行为由单一的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逐步延伸到涉及国企改制、公司上市、房地产按揭等各种经济活动中。律师执业行为过程中应当包含律师执业行为的权利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的义务规范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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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但是,曾有同志认为制裁可以不是法律规范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有同志甚至怀疑假定在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的合理性。我认为,这些看法都是值得商榷的。本文将对制裁和假定在法律规范结构中的必要性加以论述,并提出有关制裁和假定的一些新的分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