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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制度改进,本文拟在维持"仲裁前置,一裁二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变"裁审对立"为"裁审互补",对仲裁作必要的改进,对诉讼作必要的限定,实现裁审衔接,进一步提出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加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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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利益的区别和对立性使劳动争议成为每个国家都会产生的社会现象,简洁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助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方法采用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即调解、仲裁、诉讼)也显露出弊端。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理论性探索,总结劳动争议的实际案例介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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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发优势和后发劣势的碰撞中,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协调领域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矛盾和劳动者个体与执法部门之间的管制矛盾,而不是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集体关系矛盾.因而,个人权利争议之处理比利益争议更有基础性和现实性.裁审衔接问题是我国个人争议处理效率低下的症结所在.个人争议裁审关系的国际模式可分为先裁后审、或裁或审、部分裁部分审等三种,各模式均将重点置于裁审的衔接方式之上,主要体现为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法律审偏好和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特殊救济.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关系中存在大量的理论陷阱和实践泥淖,应当在现行先裁后审模式框架内,本着将国外经验与本土资源相结合的理念,回归仲裁之本质,并在裁审衔接方式、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救济、小额争议处理、案件移送、独立机构设置和工会诉讼代表权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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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由于仲裁与诉讼具有法律强制性,因而被广泛用来解决劳动争议。但是,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一裁二审"模式未能理顺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导致劳动争议出现了仲裁程序虚化、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诉累等问题,为此,学界提出了诸多替代现行模式的构想。本文认为导致前述问题的原因不是制度上出现问题,而是裁审衔接上存在问题,应通过对现行模式的完善来解决上述问题。具体措施包括:将劳动争议分类处理,强化各自程序;加强仲裁机构的改革,落实"三方原则";统一证据规则,建立卷宗移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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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在认定上十分模糊,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经常在该问题上产生混乱。例如,“或裁或审”条款与“一裁终局”条款相混淆,多份协议与单一协议中的“或裁或审”条款相模糊,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理解不一致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能为各级人民法院在“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的定性中提供指引,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中对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纵观各国对于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的态度,我国对于仲裁无效的判定过于严厉,这与我国正在推进建立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政策考量不入。只有对法律制度的突破与变更才能在实质上修正立法的滞后性。先管辖先受理原则的借鉴,不仅可以为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出路,而且可以为我国鼓励与支持仲裁的发展消弭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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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对规范劳动合同关系、完善劳动用工制度、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新法对解决劳动争议具有重要作用的仲裁与诉讼关系仍然未能有效理顺,这必然为今后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埋下隐惠.笔者主张废除"仲裁前置"程序,确立"裁审分离"制,并提出相应的改革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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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一裁两审”是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在司法实践中,诸如:解决劳动争议的周期长、成本高,劳动争议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仲裁机构本身具有局限性,弱化了仲裁高效率的职能,损害了劳动仲裁的权威性,仲裁与审判之间缺乏协调等问题越显突出。实行“或裁或审,裁审分轨”“两裁终决”,完善“三方机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劳动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等措施建立并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使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也与国际劳动争议体制相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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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的描述,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立法可以在对劳动争议进行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区分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不同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对集体争议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制,对个别争议采取嘲解自愿,只审不裁”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并提出具体操作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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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完全的"一调一裁二审"机制变更为"一调一裁二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混合机制。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重大的改革举措之一。但是,在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一裁终局制度并未发挥立法者所预期的简化程序、避免讼累、大幅度减少劳动争议诉讼等积极作用,反而因其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造成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旧病"未愈又添"新疾"。通过对上述现实问题的剖析,笔者认为应在反思我国审级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创新,最终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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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基本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正走向失灵的边缘。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症结在于工会、政府、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在部门利益上的相互纠葛,致使现行制度用其所短,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基本定位应该是在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处理的基础上,做实协商、做大调解、做强仲裁、做精诉讼,完成对法律制度的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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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了劳动争议诉讼的审判机构.通过对国外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进的比较研究,发现有两种模式:一是普通法院式,二是特别法院(庭)式.后者又具体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自成体系的劳动法院(庭);二是设在普通法院中的劳动法庭;三是具有准司法性的行政机构模式.通过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的设置的分析,作者认为:我国目前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诸多弊端,已经不适应劳动争议审理的现实需要.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的设想:我国应当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并且,在其人员配置上应当贯彻实行体现"三方原则"的特殊陪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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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并结合相关实践总结出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系列劳动纠纷的相关解决措施,以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正常发展,实现平等、和谐的社会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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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了一种有条件、有限制的终局裁决制度,它不仅引起了必要的条文上的规范分析,也带来了学术上的仲裁终局化畅想.从第47条出发来认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终局化,要认识该条文在实施中的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要兼顾劳动仲裁制度的一般法理,更要把握住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化中给予劳动者倾斜性保护以及提升劳动争议解决效率的务实理念.在学理上,强拉硬拽的或裁或审、一裁终局观念只会弱化仲裁的作用,不符合我们强调调解、仲裁的国情.继续强调第47条背后仲裁和审判的平衡观念,有利于明晰独具我国特色的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化之理念和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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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劳动争议的企业调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我国目前解决劳动争议通常采取企业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判决的方法 ,而企业调解是原始的、普遍的、常见的。为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 ,本文着重论述如何搞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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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是决定某一争议案件能否得到及时、公正、依法有效处理地关键。我国目前实行以一调、一裁、两审为核心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设计初衷是以仲裁为中心、诉讼为辅助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将绝大多数劳动争议在调解和仲裁阶段予以解决。作为动态的纠纷化解和社会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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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今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劳动关系日渐复杂,劳动纠纷愈益突出.虽然我国有劳动法及其附属法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但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本文分析了我国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及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并对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