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不开庭书面审理。笔者建议对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理由如下:首先,减刑、假释是司法性质的诉讼活动。当检察机关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时,应当由被执行人、监狱和检察机关出庭公开进行审理。而我国现行的减  相似文献   

2.
葛琳 《中国司法》2014,(6):92-95
正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10年和2012年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了对减刑假释案件采用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方式,并列举了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希望通过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打消公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规定》出台后,各地纷纷开始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探索实践,但由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  相似文献   

3.
《检察风云》2010,(13):4-4
上海首例对服刑人员减刑案开庭审理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出台,其中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  相似文献   

4.
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永生 《法商研究》2007,24(2):32-40
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问题非常严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完全采用秘密、书面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利于法院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发达国家,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通常都必须举行言词审理或听证,必须听取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判刑人等的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也有必要改造为一种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刑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进行对审辩论、法官居中裁决的言词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5.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43条规定:?时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这一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类型,强调了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类型。在《若干意见》公布实施后,各地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一枇减刑假释案件,积累了一些对此类案件开庭审理的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朴永刚 《当代法学》2012,(1):149-154
我国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着立法分散、一些规定可操作性差、相关司法解释滞后等诸多问题,已经难以适应减刑假释工作的现实需要。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文件、有关领导讲话、《刑法修正案(八)》及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修改最新动态,从司法解释修改的角度对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创新提出了的设想:认为应当确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减刑假释工作的指导思想,建立减刑假释全面考核制度,减刑和假释的条件、执行期间、减刑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及减刑间隔应当进一步科学规范,推行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制度,建立完善减刑假释的撤销制度和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挂钩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本应司法化,但实际上却呈行政化特征。当前我国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倡导的开庭审理模式及协商式司法模式均不能真正实现减刑、假释公正的目标。法国的减刑、假释程序在经历一系列制度改革后逐步实现了司法化,即由刑罚执行法官依照司法程序决定减刑、假释。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之演进给我国的启示是:应设立专门负责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事项的刑罚执行法官,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应以实体制度的改革为先决条件,并且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不能背离刑罚执行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假释听证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国对假释案件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被排除于程序之外,没有表达意见和申辩的机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裁判过程亦无法监督。由于这种审理方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导致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构建假释听证制度就成为弥补书面审理方式缺陷的必然选择。我国各地正在试行的假释听证实践虽然彰显了假释听证制度的合理性,但由于缺乏立法的根据使其面临合法性危机,因此,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假释听证制度合法化就变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9.
近两年来,少数监所干警及法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如何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贯彻公开、公正原则,成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1999年,我院针对减刑假释案件传统审理方式的弊端,进行了大胆改革,对减刑假释案件在监所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减刑假释案件传统审理方式的弊端及改革的必要性减刑假释案件的传统审理方式是执行机关向法院呈报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意见及罪犯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材料,先由承办法官审阅材料,再到监所找罪犯及同监犯人…  相似文献   

10.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行刑制度,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如何有效发挥这两项制度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减刑、假释制度的要求入手,深入分析了这两项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认为要完善减刑制度必须要严格减刑的前提条件、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设立减刑考验期和减刑撤销制度,对于假释制度则应当修改“假释禁止性规定”、完善假释的实质条件、设置专门的假释运作机构,同时要注重考察内容管束与保护的统一,由此方能建立高效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7年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来,准确理解和把握刑事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精神,树立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和科学的刑罚执行观,依法大胆地适用假释制度,年审理假释案件均占在押犯20%左右,年假释率平均高于减刑15.5个百分点,大大高于全国法院3%以内的假释比例。我院依法大胆运用假释的做法受到有关方面的肯定。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于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具有重要作用。减刑、假释监督传统范式囿于载体层面“办事”色彩浓厚、方法层面审查重心“倒挂”与定位层面程序推进乏力的现实困境,难以充分释放减刑、假释监督的检察制度效能,是传统监督范式不规范、低质效、欠刚性的关键诱因。持续完善以“实质化审查”为核心的减刑、假释监督新范式,努力实现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有机统一、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的协同推进、过程参与向程序推进的深度转化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重要面向。  相似文献   

13.
本文指出在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中,减刑被不适当的滥用,而假释几乎被虚置,有必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导向重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实行"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14.
何利 《中国审判》2010,(9):82-84
在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运用减刑、假释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显得更加重要。但是,减刑、假释案件长期以来行政化的办理,缺失相应的证据规则,已经导致了减刑、假释神秘化和备受社会公众质疑等突出问题。为此,本文针对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缺失,探析如何明确减刑、假释证据的可采性,合理分配减刑、假释的证明负担,建立完善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相宜的质证,认证规则。  相似文献   

15.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的行刑制度,承担着惩治和教育改造罪犯的任务,直接关系刑事诉讼终极目标的实现。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是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省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准确执法,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式,促进了全省减刑、假释工  相似文献   

16.
1988年11月25日至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 这次会议,总结、交流了减刑、假释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如何正确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健全和完善办案程序制度,着重研究了减刑、假释的条件,减刑的幅度,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程序等问题。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减刑、假释工作作为刑事审判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管院长要经常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  相似文献   

17.
现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依然存在服刑人员缺乏程序启动请求权、检察院监督相对滞后、执行机关的角色定位模糊的程序结构性缺陷,从而导致法院裁定形式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无法在此轮修法后得到有效解决。应有效整合现行的行政决策模式、学者提倡的诉讼化模式及新兴的公示听证模式,在我国减刑假释程序中推行混合模式,在启动程序中推行双轨制运作与法官预审,在审理程序中推行司法审查模式与对抗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8.
(接上期)四、司法行政工作中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建议对于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以往的司法行政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司法行政部门通过自身工作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就可以解决的,有些则是需要其它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才能解决,还有一些需要党和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和法律支持才能解决。(一)完善监狱刑罚执行机制1.继续做好减刑假释工作依法做好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应当逐步取消减刑假释的比例、次数限制,避免出现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减刑假释发挥着较好的预防再犯效能,尤其减刑作用更大.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新规均从严控制了减刑假释范围及操作程序;当前我国监禁人口持续增多、重刑适用率依然较高、罪犯监禁压力依旧很大.如是,立即废除减刑而代之以假释的做法并不符合司法及行刑实践,改进减刑假释措施使其更能发挥预防再犯作用方为理性选择.可尝试调整减刑频次和幅度、增加其预防再犯效能的内容、扩大假释适用范围等措施.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普通减刑制度的弊端与改革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普通减刑制度具有很多固有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其弊端日益凸显。实践证明,普通减刑制度已逐步丧失该制度设立初期的预设功能,其激励罪犯改造的作用已大大降低。假释具有减刑的所有积极功能,而且具有减刑所不具备的优越性,适用假释可以克服或者弥补减刑的各种缺陷与弊端。因此,我国应当调整现行的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扩大假释的适用比例,严格限制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刑法第81条第2款禁止部分罪犯假释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建议将来修改刑法时将其取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