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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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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鹏鹏 《法学研究》2014,36(1):150-170
欧陆的刑事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指刑事既决事由所创设的稳定诉讼状态,包括既决事项的实质确定力和程序结果的自缚力。刑事既判力旨在解决刑事判决生效后既决事由的效力范围及程序安定性等问题。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及权利保障是其理论基础。在效力类型上,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可分为肯定效力与否定效力、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以及主观效力与客观效力。免诉裁决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终局判决,但亦经过较严格的证明程序,具有"类"既判力。刑事既判力阻却制度奉行"禁止不利于被告的变更"原则,严格限制非常上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国刑事诉讼长期缺乏程序安定的理念,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应引入既判力理论,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及程序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9,(1):136-148
27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样本反映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溯及力、"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证明标准的把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程序法从新"会产生溯及既往的风险。对于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人逃匿或死亡的犯罪案件,如果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时该案件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已经诉讼终结,则不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案件的社会影响作为认定"重大犯罪案件"的标准,不仅过于主观,而且违背管辖的基本原理,建议以"涉案金额标准"替代"社会影响标准"。应当慎重审查被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只有在能够认定被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时,才能够将其认定为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的对象是物权,而不包括债权。"死亡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与"逃匿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这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应当有所不同;同时,利害关系人对其诉讼主张的证明标准也应当与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3.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  相似文献   

4.
聂友伦 《法学研究》2020,(3):176-191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规范未对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明确,使得法秩序变迁下刑事程序的新旧流转出现了规范适用疑难。对此,学界通常认为应当适用程序从新原则,但相关理解与界说存在问题。在规范论上,基于法律即行适用与法不溯及既往,可以推导出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适用行为时法原则。对于尚未终结的诉讼,因新程序与旧事实可能无法相容,适用行为时法难免对旧事实造成影响,但这只是不真正溯及,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立法论上,除应明确行为时法原则外,由于法律的不真正溯及仍可能实质损害法不溯及既往背后的法安定性及信赖保护原则,立法者宜通过信赖利益保护理论,预先识别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继而选择适当的立法方案将此类例外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  相似文献   

5.
论阐明权的界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力 《法律科学》2006,24(3):82-92
规范阐明权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明确阐明权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在我国阐明权的界限应当如下第一,对于大部分民商事案件,都应当适用阐明权;但是,对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有关公益的诉讼、特别程序案件不适用阐明权。第二,阐明权适用的诉讼事项主要应是实体事项或者可以决定实体权利归属的程序事项。第三,阐明权适用于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特殊情形下的案外人,以及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人。第四,阐明权的基准时通常应当是言词辩论终结时。  相似文献   

6.
刑事再审是刑事诉讼中依法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因此,住审判过程中,除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外,在审判程序上探讨一下应如何结合再审案件的特点,执行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很有必要。再审案件提起时,原审被告人一般处于下列几种情况:(1)尚在劳改场所服刑;(2)已刑满释放回到社会上;(3)原判处的刑罚没有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被告人始终在社会上。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必须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对第一种情况,即原审被告人尚在劳改场所服刑的,应当立即将决定再审的裁定书送达原审被告人和劳改机关,同时将原审被告人换押至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因为劳改场所本身并不完全具备公安机关看守所的职能和条件。劳改场所是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服刑改造的场所。如果再审程序开始后不换押,  相似文献   

7.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应当注重再审纠错与程序安定性价值之间的衡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用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一定的修改与完善,有其进步意义。但对于申诉改造、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的启动主体以及再审审理程序的构建等核心问题并没有涉及。因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只能称得上是程序"微调"。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必要。对此,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部分新增程序性再审事由有一定困难,出于程序安定性考虑,需要谨慎适用,从严解释。其实,与纠错功能相比,程序性再审事由在扼制程序违法、促进庭审程序规范化方面的功能更为明显,我们应该借助再审事由进一步提高我国民事审判质量,以降低案件再审率。引入诉讼要件理论,规范常规性程序事项的运作,强化辩论权、质证权的实质内容,加强诉讼程序内部制约机制,都有利于减少案件被申请再审的比例。  相似文献   

9.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再次进行审理时依法应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称刑事再审程序。刑事诉讼法中再审程序的有关规定,是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重要依据,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有理解  相似文献   

10.
"再审不加刑"维护了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应以相时不加刑模式尽快确立此原则。  相似文献   

11.
刑事再审程序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及变更原裁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属此类。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引起了许多争论,本文试以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与公正性为基础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再审程序改革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一、再审制度:稳定性与公正性原则之间的权衡已经生效的裁判应当具有权威性、终局性、稳定性,法院不能无休止地反复对同一案件进行审判。当代许多国家、地区都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得再成为另一诉讼程序的标的,也不得对此  相似文献   

12.
醉驾案件作为一种轻罪案件,需要有相应的特别程序与之配套。在醉驾案件中,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而应尽可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认定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和在醉酒状态下驾车时,应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则。最高法院应通过细化量刑规则和发布指导性案例,来统一醉驾案件的量刑。我国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建立刑事处罚令程序来处理类似醉驾的轻罪案件。  相似文献   

13.
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包括: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以及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6种样式。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判决,经提起再审程序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原判在认定事…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光中  郑未媚 《中国法学》2005,5(2):168-178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作者选取其中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研究对象,从其存在和改革的必要性、重构的理念以及改革的具体设想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作者认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存在是符合诉讼规律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需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存在明显的缺陷,需要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进行改革。文章指出,现代化的刑事再审程序必须把追求公正、纠正错判和既判力理念、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结合起来。作者还就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5.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新的刑事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因此,在制订一项新的刑事法律时,必须同时规定它的溯及力。各国的刑事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形,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目的的。在刑法理论上将各种不同的溯及力,概括为以下几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  相似文献   

16.
刑事再审程序,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刑事申诉权利,依法纠正错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应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对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几个问题略呈管见,以期能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层面对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尽些许建言之责。一、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必要性。早在1979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行)》就设专章规定了刑事再审程序,但局限  相似文献   

17.
刑事二审案件一经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或抗诉,其二审诉讼即告终结,各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即为结束。但对结束该诉讼程序的刑事裁定是何种性质的裁定,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很有探讨之价值,故以一己之见抛砖引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其中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准许同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以下简称准予  相似文献   

18.
赵红星  国灵华 《河北法学》2004,22(11):156-160
近年来 ,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已越来越受到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制度势必会促进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主要借鉴了德、日诉讼制度 ,同时也吸收了美国诉讼制度的内容。为此 ,在探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今天 ,借鉴台湾地区的刑事再审制度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2012年3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规定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必要程序及处理方式,为检察刑事和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检察刑事和解即审查起诉阶段  相似文献   

20.
有限纠错——再审制度的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强审判监督,改革再审制度,是法院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明确提出,“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为此,最高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正在立法机关进行备案审查。本期特别策划主要从民事再审角度出发,以点带面,邀请专家从理论角度剖析了再审改革中一些理念问题以及实际操作问题,并特别邀请广东高院的法官就该院颁布的《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实施情况作出实证分析,希望引发读者对该问题的深度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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