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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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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禹平 《人民检察》2011,(18):79-80
200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下称《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规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均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立案复查后,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等。这是检察机关首次在检察工作内部引入听证制度。从执法实践来看,涉检申诉听证制度还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是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检申诉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审查程序规  相似文献   

2.
马志华 《法制与社会》2011,(26):148-148,150
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是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裁量刑罚等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正确的生效裁判和决定,纠正错误的裁判和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办案中,对已经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的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是立案复查,查清案情后,或提出纠正意见,或驳回申诉,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决定)书》,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后终结案件审理;另一种是不予立案,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后结案。  相似文献   

3.
所谓带有刑事赔偿内容的刑事申诉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带有刑事赔偿内容和刑事申诉内容的“交叉”案件。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法律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常用下列方法处理此类案件:第一种做法,为先申诉后赔偿,即将“交叉”案件分为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两个案件,先进入刑事申诉复查程序,等刑事申诉复查结案后,再进入刑事赔偿程序。第二种做法,为一并审查,并在确定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作出复查决定  相似文献   

4.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复查、执行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此规定办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有的案件经讨复查能够一次性息  相似文献   

5.
本文针对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中刑事申诉主体、申诉期限、申诉理由、审级和次数以及是否受理、是否立案复查和未立案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从明确规定刑事申诉权主体次序等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通过建议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任务和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7.
1997年以来,江西省赣州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积极认真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严把案件质量关,取得较好成绩。全市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574件,立案复查158件,纠正53件,占33.5%。从而加大了法律监督制约力度,保障了公民的申诉权利。市院控申处多年被评为全省控申检察工作先进单位。他们的基本做法是:一、牢记“宗旨观念”,树立公仆意识建立一支能征善战的控申检察队伍,是搞好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重要前提。赣州市两级院现有控申干警84人,比1996年的44人增加90%。其中大专文化以上的71…  相似文献   

8.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自去年3月开始,在立案制度上作了改革尝试,将以往由各业务庭、人民法庭分头立案的经济、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执行、申诉复查等案件,改由告诉申诉庭统一立案。经过半年多实践证明,统一立案对于理顺法院内部关系,严格依法办案,搞好廉政建设,提高办案效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效果明显。 从实际出发改革立案制度 该院从前几年工作中深切感到,分头立案弊端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是:一是牵扯面大。  相似文献   

9.
2000年,高检院在部分省市检察机关的控申检察工作中试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并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几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积极试行公开审查程序,有效地处理了一批重点案件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从基层检察机关试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实践看,作公开审查的案件,大部分是申诉人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复查结论,属于“配合型”的。然而,还有相当一部分申诉人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复查结论不予接受,属于“不配合型”的,也就是“不服型”的。那么这…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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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14,(12):88-90
最高检:发布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新规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这是复查规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如降低申诉门槛,对申诉条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便利当事人申诉,对申诉材料要求作了明确细化规定;明确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  相似文献   

11.
赵宏伟 《山东审判》2002,3(5):32-35
一、复查程序的含义 复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名称并不统一,有的称之为申诉审查,有的称之为再审立案,更多的还是称其为申诉复查。究其含义,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再审主体、申请再审理由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处理,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以为用“申请再审复查程序”命名更为贴切(鉴于申诉是司法实践中复查  相似文献   

12.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立案复查后由于主要证据发生变化的,需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们在照此操作的过程中遇到了程序上的“于法无据”问题,给案件复查带来不便。  一、《规定》第三十条的不足及其完善  《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二)不起诉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纠正原不起诉决定书不当的部分,维持不起诉决定;(三)不起诉…  相似文献   

13.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复查规定》)。对于依法按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一、《复查规定》的修改背景及过程《复查规定》是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本规范,自1998年6月制定实施16年以来,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4.
为了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1日颁发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各法院在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一审、二审、执行等方面,能准确贯彻《暂行规定》,严格实行立审分开。但由于我国三大诉讼法对申诉复查程序均未作明确具体规定,部分同志将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相混同,不能准确划分和界定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的职责,对审判监督案件未能在实质上实行立审分开,使立审分开原则在审判监督案件上走了过场。传统模式的运作方法及其弊端。实践中…  相似文献   

15.
刘大海 《人民司法》2023,(19):84-89
刑事申诉是人民法院发现冤错刑事案件的重要信息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通过考察这些冤错案件从申诉到被纠正的历程,发现终审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立案审查处理审级职能定位不准、立案审查处理规范体系不足、立案管辖体系失衡缺失、无疑与存疑刑事申诉区分审查标准和上级人民法院缺乏对终审法院驳回申诉监督等问题,导致终审人民法院法定审级职能有地方化偏离倾向。应当省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53条确立的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规则的周延性,并准确定位终审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立案审查处理的审级职能。以司法实践现实问题为导向,通过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管辖、立案、听证审查、无疑与存疑刑事申诉区分审查和发回重新审查机制,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发现确定无罪和存疑的无罪刑事冤错案件,以及时补救刑事审判环节可能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  相似文献   

16.
构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宝林 《河北法学》2004,22(9):97-100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受理 (即立卷 )、审查、通知驳回或裁定再审三个主要环节 ,它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近年来 ,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案件立审分立制度的推行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 ,应当反思和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并从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再审立案标准、再审立案审批程序、诉讼文书样式等方面来考虑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17.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一般采取的是属地兼级别管辖的原则,即多数的刑事申诉案件由作出决定的原人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复查,申诉人如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继续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种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诸多弊端,具体表现在:1.易受先入为主思想的影响。办案人员在复查本院办理过的案件时,因该案是由本院作出的决…  相似文献   

18.
熊跃敏 《法学杂志》2007,28(1):115-118
现行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再审构造加剧了申诉难与申诉不断的体制性困扰,须以再审诉权作为重构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基于再审诉权,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包括立案审查与本案审理两个阶段.现行立案审查沿袭了对申诉的处理方式.以再审诉权的法理对之加以改造,需明确再审之诉的立案条件与程序;规范再审立案后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查组织、审查形式、审查期限及审查效力等.而对于再审案件的本案审理阶段,则需厘清再审的审理范围,以当事人声明不服为限;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庭审应突出再审的特点;对再审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6月3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第十七条规定中,对"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即原处理结果有错误可能的六种具体情形进行了描述。其中,第一、二种情形即申诉人提出了可能改变院处理决定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以及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形,归纳起来即可能存在事实可认定错误的情形。本文从这两种情形入手,对事实认定错误可能进行深入具体的剖析,以便今后更好的把握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相似文献   

20.
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该申诉,可由被害人提出,也可由被不起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以下申诉,特指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只有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是否实行“申诉不加重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的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受理申诉后,不能作出加重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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