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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汉画像石是汉代雕刻在墓室、祠堂四壁的装饰石刻画,极具文物价值,也成为文物贩子的“猎物”。2022年8月,安徽淮北相山法院宣判了一起相关案件。追溯源头2021年10月19日,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的某房地产公司仓库内,发现大量画像石。刑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查获了100余件疑似汉代画像石的石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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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于《汉科考略》① 一文 ,应驳斥“汉代无科说” ,坚持汉代有科的观点 ;依据出土的史料 ,汉科不仅是定罪正刑之法 ,同时是计功行赏之法 ;汉代法律形式除律令之外 ,还有科比和品约。品约是由各都尉府分别制定的一种法律形式 ,唐代的烽式就是基于汉代的品约而逐渐形成的军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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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于汉代的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在魏晋之际受到了挑战。魏篡汉、晋篡魏、五胡乱华等政局波动,考验着统治秩序方面的正统思想;对待宗室的态度与汉代相比截然相反;在废汉制改行"九品中正制"的同时确立中央与地方势力平衡的选人思想;出现依法考核官吏的考课制思想;在制律、理狱问题上否定汉代将刑法视为卑下之事的思想;哲学上出世思想挑战着以入世和关注现实为特点的官吏行为正统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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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秦的徒刑是无期刑——兼论汉初有期徒刑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秦代徒刑的刑期问题,历来根据东汉卫宏《汉旧仪》的说法,认为是一至五岁的有期刑,两千年以来,早成定论。自秦简出土后,这种传统的说法开始被打破。一些同志根据简文及汉代史料,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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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监狱分为中央级的诏狱和郡县监狱两种中央级的诏狱主要处理重大政治案件,而郡县监狱则关押地方罪犯。为了对监狱实施有效管辖,汉政府还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监狱管理呈现出渐趋完备的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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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刑法志记载魏律的编撰方针是"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在其所引刘劭《魏律序》中更是多处说到科。法史学界许多先辈认为科始于汉。如程树德作《九朝律考·汉律考》中列有"科"的条目,沈家本在《汉律摭遗》中亦论及汉科。上世纪初,梁启超否定汉科存在,之后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著文主张汉代无科,得到我国张建国等人士的响应,动摇了汉代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的定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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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中首次发现汉代的《告律》,可以改变人们对汉代法律的认识。唐代有关著述都认为汉律中有关告劾之事包括在《囚律》之中,但根据张家山汉简有关资料来看,汉初《告律》是单纯的有关告诉之事的法律,而《囚律》则是单纯的断狱之法。汉《囚律》演变为唐之《断狱律》,而《告律》则为唐《斗讼律》中“讼事”之源。秦汉律关于告诉的法律可分三个部分,一是设立各种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来规范告诉,二是规定对某些告诉司法官员可以依法勿听,三是鼓励人们告奸及自告但又严格区别诬告与告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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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朝统治中国时期,汉代西南部邻国中,夜郎国(在今贵州省)最大。某年,汉使者来访夜郎国,夜郎王竟然问使者:“是你们汉朝大呢?还是我们夜郎国大呢?”汉使者愕然。司马迁在《史记·西南夷列传》中评道:“只知通道,故不知汉之广大。”“夜郎自大”遂成为妄自尊大的代名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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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监狱是我国监狱发展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监狱制度内容完善且丰富,对后世监狱制度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从汉代监狱的设置以及对囚犯的管理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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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存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5):3-12
断狱平或持法平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价值标准之一;在思想逻辑上,它是儒家对法家的清算,是儒家思想对中国司法打下的深刻印记;在历史发展上,它有汉代前期和中期的两个节点,汉以后又有制度控制和政策导向两方面的坚持;断狱平的本质指恕、宽、轻,皆与深、刻相对,同时也指合法处断;其特征是重辨冤释诬,重通情执法,具有人民性的一面。中国古代司法,基本上是在这一价值标准下展开,并在这一价值追求中运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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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3年末至1984年初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发掘的247号墓,出土了一批汉简,其中包括重要的古代法律文献。1985年第1期《文物》登载了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对这批汉简作了简要的介绍。经整理小组几年来的整理,现已分两次公布了汉简中属于《奏谳书》的释文。 《奏谳书》是竹简原有的标题,共有简227支,计22件案例,有的学者指出这是一些议罪案例的汇集,案例的编排次序,大体是年代较晚的汉代案例在前,年代较早的汉代以前的案例居后。《文物》杂志1993年第8期公布了《奏谳书》释文第一部分,计有16件汉初案例,同时刊载了李学勤先生撰写的《奏谳书解说(上)》和彭浩先生撰写的《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199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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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道是汉代地方郡县二级制下平级的基础政区,县道官是县、道的行政司法长官,有广泛的刑事司法权,"断狱"权是县道官刑事司法权的核心部份。县道官"令、长、丞"有"断狱"权,他们对"死罪"、"过失杀"、"戏而杀人"案件有初审权,对非死罪案件有终审权;县道官"断狱"的法律程序包括"传《爰书》"、"讯鞫"、"论当"等部分;县道官"擅移狱"、"鞠狱故纵"、"不直"、"弗穷审"须承担刑事责任。汉代县道官"断狱"权的法律规定呈现出权责分明的总体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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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是儒家伦理道德观的核心内容,汉代统治者提倡以"孝"为本,"以孝治天下",使得原本只是一种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和公共政策,"孝道"的推行逐渐形成了汉代独特的孝治文化。汉代的"孝道"贯穿于其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于家族法中的体现尤为明显和突出。本文主要依据《汉书》、《后汉书》等基本史料,以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汉代的孝与法律的融合过程、特点,汉代法制中的孝及其实施状况和后果作了一番综合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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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经义决狱是以《春秋》、《诗经》等儒家经典中有关法律适用的记述,以及有关历史事件、客观事物的记述中所体现的"义理"判决案件,进而弥补当代立法之不足,发展、完善汉代法律的一种司法实践活动。经学理论是对先秦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公平、正义的成分。经义决狱的产生与汉代经学研究密不可分。经学研究的产生、兴盛为经义决狱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儒家经典中所体现的"义理"具有公平、正义、理性的特点,符合时宜、事宜之意,依之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判决,进而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判令可称之为汉代衡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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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141-150
律令是汉代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两者结合紧密。由于汉代“令”的存在形式特殊,学界一直没
有对其形成、性质达成一致的认识。敦煌悬泉汉简记有两条“厩令”都与马政有关,其中的文本形式恰好可以
反映汉代“令”与“律”之间的转化关系。在汉代没有形成完整形式的令典,汉令的内容均是由皇帝诏书转化
而来,结合日常使用的情况进行删减整合而形成的,进而转化为“律”。其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由“诏”向“令”
的转化和由“令”向“律”的转化两个过程。令典的形成应是自东汉末年应劭整合律、令开始,魏晋时期则最
终成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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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衡(78——139)是汉代著名的文学家。有关他的生平事迹的原始材料,现存的比较完整的很少,只有《后汉书·张衡列传》(以下简称《衡传》),汉崔瑗《河间相张平子碑》(以下简称《平子碑》)二种,而且非常粗略。对于张衡的生平事迹,近人作过一些研究和探索,但有一些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如任南阳主簿的时间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在任南阳主簿期间,张衡曾写过一些重要作品,如《同声歌》、《二京赋》、《南都赋》等,因此,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对于研究这些作品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