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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不久前,8岁的孔某与两位同龄小朋友一起玩耍时,男青年项某走到他们跟前指着霍某家房顶上的卫星电视接收器说你们谁能够用石块砸中,我给5元钱。孔某与小伙伴争先恐后的向霍某屋顶扔石头,结果,孔某所扔的石头砸中电视接收器,致使其损坏。霍某了解真相后,要求孔某的父母给予赔偿,而孔某的父母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唆使者项某进行赔偿。请问,究竟应由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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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9月4日晚8时,时任永福县某派出所副所长的刘某接到辖区居民唐某失窃的报案后,前往唐某家勘验盗窃现场。当刘某在楼顶勘察现场时,不小心碰到一条距离楼顶面约55厘米高的裸露高压电线而被电击坠楼,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刘某死亡后,永福县人民政府认定其为因公牺牲,按国家规定发给抚恤金12870元,由永福县公安局支付其父和女儿的生活费540元,并报销了抢救刘某医药费670.3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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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朋友饮酒过量后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唐某属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唐某家人认为,与唐某一起喝酒的其他人对唐的死亡也负有责任,应该赔偿唐某死亡各项费用的50%。与唐某一起喝酒的其他人员当承担什么责任呢?请看本期拍案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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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替代行为抗辩理论是德语区国家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的重要理论之一,在英美法系中也存在相关论述。通过比较分析和经济学分析可知,该理论将有效弥补立法者预设的注意义务标准的不确定性,有助于在侵权案件的审判中合理判定行为人的责任,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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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马晓勇应同村村民曹成国之邀,开自家挖掘机义务帮工为其拆除6间旧房屋。完工后驾驶挖掘机回家,因机械故障,挖掘机翻入路边沟中,马晓勇当即被砸成重伤,花去巨额医疗费。【案情回放】2012年3月5日,正是学雷锋纪念日。傍晚时分,郑家屯村的曹成国给马某打电话,说自已买下村委会旧村部6间平房,用于建农产品加工厂,请马某帮忙拆除。马某回答说,家里的挖掘机一直是儿子马晓勇开,已经3年多了,没问题,你说时间吧,到时他过去给你办。3月6日,正值惊蜇之日,在辽北大地虽听不到惊动蛰虫的春雷,可挖掘机轰隆隆声音却响彻全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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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减灾》2000,10(4):18-20
(2 0 0 0年 3月 )1 背景与概况森林灾害主要包括森林中的病虫鼠害 ,森林火灾 ,以及冻害、雪压、风灾、干旱、洪涝、滑坡、泥石流、环境污染等因素给森林资源造成的破坏。其中损失最大的是森林病虫鼠害和森林火灾。随着人类对大面积原始次生林的大力开发和严重的乱砍滥伐 ,全国森林生态环境恶化 ,森林病虫鼠害加剧。从建国至 80年代末 ,我国森林病虫鼠害的发生面积大致每 10年呈成倍增长的态势。“八五”期间 ,全国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年均达 80 0万 ha,减少木材 170 0多万 m3,经济损失达 5 0亿元。森林火害不仅对森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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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1):31-33,44
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实体规定较为僵硬,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责任人如何申请责任限制以及基金案的管辖等规定更是缺乏可操作性。结合海事审判实践,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及其行使方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等问题,对于鼓励海上贸易,保护受损方的利益以及完善我国现行立法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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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30-32,54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对于确认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实现国家对不动产物权的宏观调控和监管等具有重要意义。因登记错误而产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因现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适用困难,而且在处理登记错误的赔偿案件中经常发生重大分歧。所以必须通过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行为定性,来认定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登记机构的归责原则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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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良钢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35(4):63-70
动物放生行为涉嫌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在查处动物放生行为时,面临行为性质认定难、执法主体多元、责任主体不明、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厘清动物放生行为的基本概念、行为性质、构成要件、危害结果等基本内容,着力解决执法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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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在去餐厅厕所途中摔倒,手上佩戴的价值35万元的手镯被摔坏。谁承担责任?如何赔偿?餐厅方面说已经放置了注意路滑的安全警示牌,履行了告知义务,不该承担责任;朱女士却认为餐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餐厅能否免除赔偿责任?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请看本期拍案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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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工,下班途中不慎被刘某开车撞伤,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在按规定享受了工伤保险赔付后,向刘某要求赔偿损失,应当相应地减轻他的赔偿责任。请问,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后,能否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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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11月,蔡某承包某自来水公司的楼顶修缮工程,双方协商约定每人30元计酬,蔡某找了徐某等6人一起干活,禁某与徐某等人商定每人以25元计酬。在劳动过程中,徐某等人的具体工作任务均由禁某安排和监督检查,自来水公司的财务科派人将每天上工的人数均记在蔡某名下。2004年12月底,禁某在公司领取酬金8100元,并按约定的每人25元支付了报酬。2005年1月。徐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架子上摔下,被送至医院抢救,花销医疗费5600余元。徐某、蔡某与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徐某诉至法院,以蔡某与某自来水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