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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王某二人合伙开一店子,主要经营香菇、木耳、黄花、鱿鱼、墨鱼等干货。1998年2月王某回家过年,把店子交给刘某一人管理。而刘某乘王某不在之时,将合伙经营的货物偷偷运出卖掉,得货款3.6万元独自一人占有,然后虚构货物全部被盗的事实,欺骗过年回来的王某。事后王某从邻居的反映中发现真情,便多次向刘某索要他应有的二分之一的货款(1.8万元)。刘某却矢口否认,拒绝付钱。王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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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相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某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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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住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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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2日下午,正在山西太原打工的被告人刘某突然接到了妻子邹某的电话,邹某在电话中哭着说,因为自家饲养的牛吃了被害人王某(刘某的弟媳)家的料,遭到王某殴打。刘某得知后恼羞成怒,于6月14日早上8时许酒后持刀到王某家中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持刀将王某右上肢和腹部扎伤,经鉴定,王某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腹部及右上肢创口长度构成轻伤,腹壁贯通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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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3日,某民营公司司机王某开车带着总经理刘某及会计张某出去办事。途经某银行分理处时,刘某说借用王某的身份证用一下,但未说明作何用途。随后,刘某与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该分理处存入30万元钱.该钱是公司刚收到的一笔贷款。王某估计刘某与张某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存钱了.便打算通过挂失方法将该钱取走。一周后,王某来到该分理处,称自己11月5日在该行存钱的存单丢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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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为修建大棚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提供钩机和司机,刘某派人现场指挥司机施工,每米给付使用费29元,工期15天。工程到期当日,王某的司机未按标准完成施工,刘某即与王某协商对大棚进行修补,王某同意把钩机和司机给刘某继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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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系恋爱关系。交往中,王某经常花刘某的钱。2009年6月19日,二人在某旅馆开房,当晚发生性关系。次日,王某又向刘某要钱,取钱时,王某一直想看刘银行卡的余额和密码,刘某不让,王某很生气,二人分开后,王给刘打电话、发短信叫刘回旅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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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王某与刘某相识,刘某介绍A公司到王某所在支行进行定期存款,并告诉王某:已经和A公司总经理说好了,以单位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在银行几天后,提前支取用于经营一个项目。刘某让王某复印A公司的定期存款证实书给刘某。王某觉得业务不正常,但认为能提高自己的业务量并没有向企业核实,就指示经办人员复印定期存款证实书给刘某。两天后王某拿着A公司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来银行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必须要开立一般结算户过渡一下才能转账和取现,但刘某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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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认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意向。1986年11月1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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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笔者仅就家庭成员能否成为此罪共犯问题通过一案例进行分析。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刘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刘某及其妻王某拥有巨额财产。刘某名下存款200万元,其妻王某名下存款80万元,而二人的合法收入分别为50万元和30万元,刘某之妻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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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2日深夜,被告人刘某、孙某(盗窃本犯)等人窜至歙县王马电源有限公司盗得蓄电池极板后,孙某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王某,要其收购“废品”。次日凌晨,在孙某带领下,王某驾车到达赃物堆放地点。王某在现场看到了参与盗窃的刘某、孙某等近10人在场,地上摆放着用尼龙袋包装的大量电源极板(重约4吨),便予以收购。经估价鉴定,被告人王某收购的赃物价值9万余元。王某归案后,交代自己收购赃物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出售赃物的上游犯罪行为人孙某、刘某的特征及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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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台胞刘某,原籍湖北省某县,1949年去台湾,1997年在台湾死亡并留有遗产.刘某1940年与王某结婚,1945年生女儿刘某某,刘某某现住湖北省某县.1954年王某再婚并生育1个儿子张某.王某与张某现住江西省某县.2001年8月,江西省某县公证处应王某的申请出具了用于继承其原配偶刘某在台湾遗产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王某是刘某的配偶、刘某某是刘某的女儿,并发往台湾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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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是在校贫困大学生,学校为了了解这些贫困生的具体情况,曾要求他们将各自的成长经历和家庭背景写成文字材料,一方面作为发放助学金和贷款的参考资料,另一方面准备将这些材料结集出版。王某便是在这种背景下写成了他的成长经历一文。该文经过该校教师刘某的修改、加工和润色,形成了本案涉诉的文章(以下简称“王文”)。被告何某是某杂志社专业作家.受团中央委托调查全国贫困大学生的情况。何某来到王某所在的学校.从刘某处得知王某的情况,并从校领导后某处取得了王文的复印件,在未征得王某和刘某的许可下,擅自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