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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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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扩展监督的有效形式 文/沈彦科 关于下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可以改变现有的列席方式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中没有明显要求下级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文字.  相似文献   

2.
<正> 我国地方政权机关在县以上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这是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对我国地方政权制度的新规定,是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措施。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政权建设中的一个新课题。  相似文献   

3.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表明法律赋予了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这是对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一府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是《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只是处理日常重要事务工作的机构,不具有对外行使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但又不同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为此,"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需经过主任会议通过. 1、组成结构的区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并经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安排未继续当选代表的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依法必要.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仍由上届人大常委会主持.因此,从人大常委会召集权和主持权的行使角度,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权力行使要到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结束.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新一届人大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止.因此,从人大常委会新老权力交替的角度,在未选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前,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权力架构仍在.显然,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条款,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必要参加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履职行权,如果没有当选为本届人大代表,就有必要安排列席,依法履职行权到选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止.  相似文献   

6.
行使撤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刚性监督方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撤销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法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专列第八章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面依法给予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7.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给经会议通过的任职人员颁发任命书盖人大常委会印章符合法律要求. 颁发任命书是机关组织行为.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为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决议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方可产生效力,人大常委会印章是以权力机关的形式对外发布公文,体现的是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9.
在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这是目前通常的做法。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与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地方组织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  相似文献   

10.
笔者认为,上一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应终止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之时,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期限晚一点,存在"时间差"。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得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一致,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期限与同级人大并不一致。人大行使职权的期限是从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开始,至下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终止。  相似文献   

11.
聂全昌 《江淮法治》2013,(11):57-58
我们一般习惯地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简称为人大"三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发挥作用,主要就是通过召开"三会"来进行的。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在提高"三会"质量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还有一些工作、一些环节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笔者曾多次参与地方人大"三会"的筹备和相关会务工作,在此谈谈对开好人大"三会"的一些粗浅认识。一、关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占据中心地位。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很多的职权,这些职权只有通过  相似文献   

12.
笔者认为,现行相关法律条款虽未明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并形成在专项工作评议中已作为法律用语写入监督法的“审议意见”,但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却又分别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须经主任会议通过、主任会议依法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等职责予以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3.
人大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作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主体和基础.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人大常委会许多职权,仅宪法第六十七条就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1项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4项权力.行使好这些职权,需要委员全身心投入到人大常委会工作.  相似文献   

14.
笔者为什么认为"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皆应列席新一届本级人大第一次会议",其主要理由有如下三点: 其一、因为符合现行法律的原则规定.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会的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的这一原则规定,以及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三、四十二条关于每届人大第一次会的预备会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的这些规定,即皆已从立法本意上表明:确实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人员理应列席新一届本级人大第一次会.  相似文献   

15.
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人大实际. 从法律规定看,《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法定的有关人员组成,并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主任会议就是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构”.主任会议按照常委会授权审定评议意见,既没有超越《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又属于“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范围,授权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16.
关于上一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何时终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选举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即终止行使职权为宜。首先是实际性。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也就是在新一届的人大常委会还没有选举出时,由上一届的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大会的召开,既符合人大工作的实际,又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笔者认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再报人代会预备会议确认,以保障人大代表履职和知情知政权;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其代表资格变动情况可直接报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一、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合法合理。《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相似文献   

18.
近期话题     
"决定提请"就是"必须提请"吗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政府、人代会专委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而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据此,有观点认为,对于人民政府和人代会专委会向人大常委会提请的议案,主任会议"决定提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既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也可以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首先,法律并没有要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因为选举可以"另选他人",用电子表决器无法操作。而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命,不可"另选他人",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的表决方式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定。  相似文献   

20.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纵向关系,《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机关对此至今未予定论,有关法学教材亦无明确的闸述。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法定关系的模糊,使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感到联络上下级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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