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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 30年来 ,独立担保被逐步广泛地运用于国际金融、国际贸易领域 ,甚至还被运用在国内经济生活中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独立担保的明确规定 ,理论界也少有论述 ,本文对独立担保的概念特征及其渊源等进行了探讨 ,同时考察了法律实务中独立担保的识别问题。  相似文献   

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融资担保的不断实践,使担保制度由保全型向金融媒介型过渡,浮动担保等新型担保制度出现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对传统的担保制度发出了挑战,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缺乏有效的担保将会阻碍国际融资业的发展,这对及其需要外资的我国现代化建设十分不利。因此有必要研究国际融资担保业务中出现的新型担保,分析国际上通用的担保制度和法律法规,借鉴先进经验,来改进国内的担保制度及其立法,使其适应涉外融资法律事务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企业受破产宣告后,其全部财产构成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接管。一般来说,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入都应当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不得请求个别清偿。但是,清算组实际占有管理的财产,有的可能属于第三者,有的则可能设定了担保。属于第三者的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设定担保的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加以变卖而优先受偿。 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所谓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就是指对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但由于种种原因被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该财  相似文献   

4.
由刘保玉、吕文江承担并主持的“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九五重点规划研究课题”、“山东省法学会九五重点研究课题(青年项目)”———《债权担保制度研究》一书已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全书共分8章约40万字,第1章:债权担保制度导论;第2章:保证;第3章:定金;第4章:物的担保概论;第5章:抵押;第6章:质押;第7章:留置;第8章:物的担保之竞存及其效力关系。由于我国的《担保法》已经颁行数年,国内也已有了诸多有关这一领域问题的研究成果,因此,该书不再泛泛而论《担保法》中的一般问题,而是汲取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精华和成就、准确阐释担保…  相似文献   

5.
一般债权质押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一般债权质押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吴春燕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顺畅实现,显然离不开债权担保制度的保证和促进作用。这是民法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结果。现代民法从社会本位出发,强比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这就使得担保制度与债的制度结下了不解...  相似文献   

6.
权利质权能克服动产质权的缺陷 ,在担保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并将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应范围日益广泛 ,我国《担保法》对权利质权有所规定 ,但并不完备 ,本文试图对权利质权中的一般债权质权就其设定、效力、实行、消灭等方面做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张驰 《法人》2007,(2):70-71
发生在辽宁丹东的一起担保债权争议表明,如果具有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一再受到各种“现实因素”的干扰,那么,谁还能保障人们对法律的信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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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驰 《法人》2007,(Z1)
发生在辽宁丹东的一起担保债权争议表明,如果具有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一再受到各种“现实因素”的干扰,那么,谁还能保障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因为一起担保官司,辽宁省丹东市汇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汇枢公司)成为了原告,而其主张的权利不仅没有被当地法院执行,眼下却面临着两手空空的结局,也使汇枢公司处在一个生死攸关的十字路口。  相似文献   

9.
黄海 《陕西检察》2002,(3):30-32
关于债权,尤其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传统的法律原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权从中取得权利。但是,近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则使这一原则的绝对性被不断突破,诸如合同债权的转让与债务的承担、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三人侵害权等实体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得债权本身作为一种权利财产、一种  相似文献   

10.
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限制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对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积极拯救的法律制度,它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为己任,保护与困难企业相关的诸多利益主体,避免对社会经济造成过大的冲击。因此,在利益衡平上,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体现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权衡。而破产重整制度为保护企业的继续经营、促使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惜抑制担保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平权利,又表现了破产重整制度在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所做的艰难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1.
本文在分析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关于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的规定的基础上认为应以登记作为确定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的依据,出于被担保债权特定化、明确化的需要,应将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限制在可预见、可量化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2.
抵押权的作用在于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此增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我国法律将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规定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险抵押物和实现抵押权所之处的费用。这一规定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之。  相似文献   

13.
审判实践中,对担保债权诉讼时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办法:一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有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其效力当然及于担保人,在处理案件中,不单独考虑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时效,时效期间未完成的,将保证人一律列为共同被告,判令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其效力井不当然及于保证人,在诉讼中单独审查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时效,对时效期间届满的,或者不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14.
大规模侵权债权难获救济的根源在于股东有限责任制所造成的侵权风险的外部化。多数论者所持的被动债权人优先于担保物权人清偿的方案属风险的外部分配模式,其对担保物权设限乃至劣后清偿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存在对担保信用体系冲击过大的风险。较为妥当的解决思路是通过产品责任、董事经理责任等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将风险作内置化处理。破产清偿顺序本质上系属公共政策分析范畴,系统思维、利益衡量思维有助于解决方案的优化。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落实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规定的同时,全面构建了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由于民法典强化了担保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独立保函排除在担保制度之外,并对非金融机构约定独立性担保以及突破担保范围从属性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充分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否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但也为担保人的相互追偿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排除了若干因素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问题上,司法解释一方面延续了2019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司法政策,另一方面也在具体规则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方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虽然延续了原担保法解释确立的规则,但进行了必要修正和完善;最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纠正了以往司法实践对反担保在认识上的误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内容上可以区分为针对民法典新变化而作的解释和为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而作的解释,这一区分对于正确处理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担保一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用义,它是促使某项主题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大量发生并被法律所认可的是债的担保,即担保债务的履行或债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一条规定在立法方法上采用了列举最常见的可设定担保的主题领域来说明担保适用的范围。为避免发生误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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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债权理念的一般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罗马法发展起来的债权理念 ,代表了罗马法的较高成就 ,是人类法律文化的宝贵遗产。罗马法债权理念发展的一般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即 ,人身性债权向财产性债权的过渡形成、债权理念与家父权理念的并存格局 ,以及罗马法债权理念的扩充发展。这三个阶段展示了人类债权理念由原始状态向文明过渡的历程  相似文献   

18.
对一般债权质押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一般债权质的定义及特征 债权质权是指以债权为客体的权利质权”债权质权是最普遍、最常见的权利质权。其客体仅限于债权,即以一方当事人(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为标的的一种权利。由于债权又可分为证券性债权与一般指名债权两种,当债权质的标的为一般的指名债权时,该质权即成为一般债权质押。  相似文献   

19.
论企业破产中有担保的债权许洪臣郭诗英企业破产中有许多债权,其中附有担保的债权又使企业破产中的债权更加复杂起来。债的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主要是保证,物的担保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形式。一、有保证的破产债权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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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原因并无明确规定,不论是依合同,或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均可成立留置权,如台湾“民事法规”。而我国《民法》及《担保法》则将留置权限定于合同之债范围内,只有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方可成立留置权,如《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依海运合同产生的债权。我国《海商法》第87条、第94条及第141条明文规定,承运人为其应当被支付的费用有权留置债务人货物。既是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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