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犤基本案情犦犯罪嫌疑人张某,男,43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某食品有限公司经理。2004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3月23日被市公安局XX分局办理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XX分局以张某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工作后查明:2004年2月14日晚1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和单位会计曾某、业务员刘某及其女友等四人酒后决定去某洗浴中心洗澡,由张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拉着其他三人前往。刚到洗浴中心门口,张某发现被害人白某正围着门前停着的一辆切诺基越野车转并用手拉车的四个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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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去年第十期刊登了“粮店职工骗取粮票牟利如何定罪”的疑难案例探究。主要内容是:粮店会计张某持该店介绍信,到商店私刻“××镇粮管所核对章”等四枚印章,并窃得空白粮证多本,后用伪造印章和窃得空白粮证,假托户主名称,伪造居民粮证,骗购平价粮40000余斤等,进行倒卖,非法获利七千余元,对此,我们不同意作者分析定贪污罪,认为应构成伪造印章、证件罪和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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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拜读了贵刊1994年第4期王才盛的《制造儿子被绑架假象,敲诈老子该定何罪?》一文后,认为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应定为诈骗罪,而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一、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不应定为诈骗罪。从表面上来看,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似乎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方法是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3、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但是其客观方面所指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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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涉案人员:王某系某公安处刑警大队侦查员,杨某系某公安处驻某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张某系某车站工人。 某年10月1日晚,王某将抓捕盗窃运输物资犯罪分子的行动计划,用电话告知杨某,两人预谋,由杨某指使在该车站工作的工人张某向盗窃分子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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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1993年10月11日上午,张某看见同室办公的检察员彭某将犯罪嫌疑人蒋××(后被判刑)挪用公款一案的侦查材料存放到办公室文件柜里面,遂于当日下午将侦查材料的存放位置告诉了蒋妻杭××,并嘱其:“晚上找人把材料取出来,这样检察院逮捕蒋××就没有证据了,等蒋××取保候审以后就有时间活动了”。张某还提供了作案路线、办公室门锁钥匙。当日夜,杭××召集其兄杭×和亲戚张××、王××驾车至检察院,由杭××、王××在院外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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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中共党员,A省B市司法机关干部,已婚。
王某,女,A省B市某歌厅服务员,未婚。
2002年11月,张某与王某在歌厅相识并逐渐熟悉。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王某主动和张某在酒店客房里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此后至2006年9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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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屠户张某应适用数罪并罚。一、张某的行为中存在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首先,屠户张某为达到低价收购生猪的目的,采取了偷偷给他人生猪注射农药的手段,使生猪非正常死亡,为其低价收购制造了条件,主观上具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直接故意,其次,为获取高额利润,张某低价收购被其毒死的猪后,又高价售出,具备诈骗他人钱物的故意。二、张某的行为客观上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张某实施犯罪的一系列行为,形式上看先后互相联系,如同一个行为,实质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在行为的第一阶段,张某采取的措施是给他人生猪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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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向侦查人员提供了同案主犯王某在某市的藏匿地点,侦查人员赶到该地点抓捕时发现王某已逃离。经查,能够证明王某确实在该处隐匿,只是由于抓捕行动过于声张惊动了王某,才促使其逃离。后侦查人员通过在该市排查将王某抓获归案。最终,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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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抢夺罪虽然都有“乘人不备”的情况,但其内容则是根本不同的。盗窃罪中的“乘人不备”是指罪犯主观上而言的,即罪犯自己认为其行为没有或不会被发觉。至于在客观上是否被受害人或第三者当场发觉并不影响定性。同样道理,抢夺罪中的“公开夺取”不仅是指客观上行为的方式,也包括罪犯主观上的因素,即罪犯是以公开抢夺作为故意内容的。而抢夺罪中的“乘人不备”,是指客观而言的,指客观上受害人被侵犯时毫无戒备的状态,我们应该把这两种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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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窃取转帐支票骗购物品的行为,究竟是数罪还是一罪?区分数罪和一罪,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犯罪构成是犯罪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统一。凡是具有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具有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笔者认为,窃取了转帐支票,骗购物品的行为,只是具备一个犯罪构成,只能定一个罪,即定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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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于此案的定性,我同意第一种意见和第四种意见,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属于牵连犯。应采用吸收原则。根据1993年8月3日通过并于同年9日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和刑法第156条规定的:“故意损坏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重罪吸收轻罪,应定罪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析此案,我从以下角度入手: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1.社会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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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法昌、姜洪臣案具有典型性。当前我国法学界对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分歧的焦点是如何定罪。这个问题关系到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文,正确地适用刑罚,因而涉及法制的统一问题。下面提出笔者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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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今年第二期《法学杂志》刊载的许雄同志关于崔亚强一案的分析介绍,我以为崔亚强的行为应定为强奸未遂。首先,不能认为崔的行为构成了流氓罪。流氓罪与强奸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查明犯罪分子有无奸淫妇女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当然有无奸淫犯意并非以罪犯的口供为依据,而应当综合案情的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才能查清罪犯的真正目的。主张崔亚强构成流氓罪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既否认有强奸目的,又没有动手脱王的裤子、没有强奸得逞的事实。我以为这不符合本案的事实。案情告诉我们,崔将王骗到家后,当王刚睡下,崔就迫使王开门。崔冲进房间后,先关房门,接着对王搂抱摸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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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探疑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1 .根据着手的规范意义 ,论证了胎儿伤害行为待胎儿出生为人时成立故意伤害罪 ;2 .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法益 (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 ) ,界定了伤害行为是非法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 ;根据违法阻却原理 ,说明了对于得承诺的伤害应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成否 ;3.根据殴打与伤害的区别 ,阐明了以殴打故意致人死亡的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 ,论述了“同时伤害”的处理原则 ;4 .根据未遂理论 ,指出了故意轻伤未遂的不成立犯罪和故意重伤未遂应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 ;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原理 ,分析了故意伤害行为致第三者死亡的三种情形以及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5.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 ,得出了连续伤害他人应成立同种数罪且应并罚的结论 ;6 .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 ,讨论了相关条文的性质与协调法定刑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