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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自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我国已有长城卡、牡丹卡、万事达卡等六种卡问世。据预测,中国信用卡市场在今后十年将有爆炸性发展。令人担忧的是: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案件增长速度和信用卡发行速度成正比。这一事实应引起各职能部门的足够重视,光靠公安机关一家来侦破打击信用卡的犯罪是不行的,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工作重心要放在信用卡的发行管理上。  相似文献   

2.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信用卡业务在我国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5家不同的银行,发行信用卡总量已达2000万张,发卡城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刑法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与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存在明显的不同,表现在:恶意透支有不同于其他信用卡诈骗的"人卡"关系;恶意透支有不同于其他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构造;恶意透支有不同于其他信用卡诈骗的出入罪机制;恶意透支有不同于其他信用卡诈骗的既遂标准。所以,恶意透支归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是不妥当的,有必要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4.
信用卡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种犯罪类型.通过比较日本与中国内地、台湾、香港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可以为中国内地的立法完善带来启示.四地对信用卡犯罪均从严打击,其中日本的立法及配套最为完善.中国内地有必要处罚制造、保管或控制用以制造伪造信用卡的机器、设备或原料等预备犯、帮助犯,增设单位信用卡犯罪的内容,对信用卡犯罪罪...  相似文献   

5.
理论上信用卡的持卡人与用卡人须为同一人,但现实中可能出现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信用卡而导致持卡人与用卡人不一致的情形。当持卡人与用卡人具有恶意透支的共同犯意,两者可以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当持卡人有犯意而用卡人无犯意,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当持卡人无犯意而用卡人有犯意,用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可能另行成立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对该罪适用必须严格。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四种行为类型,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构罪数额"与前三种行为类型不同。当出现不同种行为交合的情况,即行为人在实施前三种行为的一种或几种的基础上又实施恶意透支行为的,应当以前三种行为的"构罪数额"定罪处罚;当出现不同种行为并列的情况,即行为人既实施了前三种行为的一种或几种,又实施了其他恶意透支行为,且二者之间不存在内在逻辑联系的,可以对不同种行为数额累计,然后依据刑法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就轻认定;当出现同种行为多次实施的情况,即行为人对以自己身份合法申领的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无论单张信用卡的恶意透支额是否达到"构罪数额",都应当将同种行为的数额累计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具有区别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显著特征和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主体上,其属于身份犯,信用卡申领人方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借用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类型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各种行为加以考察,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以发卡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来推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发卡行催收行为的实施应自透支期限届满后以有效的方式能够确使申领人知晓为标准;行为人的透支数额不应包括其应支付的利息,对于行为人利用多张信用卡实施的透支行为,其透支数额的计算应当进行累加。  相似文献   

8.
信用卡消费者的隐私权是在传统隐私权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具有财产属性,因而极易受到侵犯.20世纪以来,各国不断通过立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近年来,我国信用卡消费者隐私权受侵犯的状况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我国在对信用卡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借鉴欧美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信用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信用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9.
将持有特定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我国的立法中已为数不少。1997年《刑法》已把伪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2005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把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中的实用性。对持有信用卡行为犯罪的立法依据,犯罪行为,主观心态,犯罪停止状态等一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信用卡的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快速流转。  相似文献   

10.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具有区别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显著特征和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主体上,其属于身份犯,信用卡申领人方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借用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类型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各种行为加以考察,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以发卡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来推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发卡行催收行为的实施应自透支期限届满后以有效的方式能够确使申领人知晓为标准;行为人的透支数额不应包括其应支付的利息,对于行为人利用多张信用卡宴旒酌潘古行为苴潘古射枥酌计笪廊当i并行累加.  相似文献   

11.
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与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犯罪常见的手段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堵塞银行管理漏洞,完善银行技术服务手段。  相似文献   

12.
违约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功能、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方面均存在区别,违约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是有界限的,不容混淆。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持卡人透支信用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信用卡透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过于严厉,缺乏公正性,不宜入罪。  相似文献   

13.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适用存在众多的理论争议。借记卡属于信用卡范畴,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实施本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共同犯罪处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14.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被冒用的信用卡可以是冒用人通过合法途径得来的他人的信用卡,也可以是通过非法途径得来的他人的信用卡;可以是合法有效的真卡,也可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作废的信用卡;可以是有形的信用卡,也可以是账号和密码组成的数字信用卡;冒用的主体只能是除银行或信用卡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和持卡人以外的第三人,盗划信用卡应以盗窃罪论处;冒用的方式包括自助式冒用和非自助式冒用,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都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本文所称“涉卡”犯罪包括信用卡犯罪和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犯罪大致有三类 :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盗窃并使用信用卡 ;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犯罪具有信用卡犯罪的一般特征 ,但犯罪手段更为狡诈 ,涉及的犯罪种类更多 ,社会危害性加大 ,而司法机关对之却往往难以适用我国现有法律定罪量刑。“涉卡”犯罪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产生、演变。目前 ,这一新型犯罪正呈日益严重之势 ,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 ,厦门市的情况就颇为典型。在打击对策上立案是关键性问题 ,各地公安机关应树立大局观念 ,联手合作 ,多警种协同作战 ;运用高科技手段 ,提高防控水平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6.
信用卡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一项比较新兴的业务,也是一项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业务。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其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对商业银行的危害性极大,造成的损失也不容忽视。因此,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地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管理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作案手段是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侦查思路逻辑推演的重要依据 ,其作案手段有 :虚构持卡人身份 ,骗取信用卡后 ,用骗得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借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银行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恶意串通 ,在发现了其透支后 ,不仅不及时止付 ,反而授权透支而造成的恶意透支等。其侦查思路是 :重点查找书证和物 ,弄清持卡人基本情况 ,充分利用书证和物证的序列性 ,对偶性和差异性以及各种恶意透支手段所涉及的人员进行调查 ,大力加强计算机证据收集和认定 ,为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相似文献   

18.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被冒用的信用卡可以是冒用人通过一切合法或非法途径得来的他人的信用卡;可以是合法有效的真卡,也可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作废的信用卡;可以是有形的信用卡,也可以是由账号和密码组成的数字信用卡.冒用的主体只能是除银行或信用卡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和持卡人以外的第三人.盗划信用卡应以盗窃罪论处;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不论是自助式冒用还是非自助式冒用,都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9.
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面对的一种严重风险。研究这种犯罪 ,对于维护金融安全 ,有效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 ,以及对于正确理解、适用刑法 ,完善立法规定都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20.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原系两种泾渭分明的犯罪,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即必须通过机器才能识别、使用,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广存争议。实际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属于刑法196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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