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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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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监护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法将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如今,出国留学、外出打工的人日益增多,委托监护广泛存在,所以,我们应明确有关法律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浅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伟 《法学论坛》2001,16(4):80-84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学校有依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委托而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的职责。其监护职责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对于因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而引起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依照此归责原则来衡量,综合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监护能力不足,监护质量下降,监护效果较差,委托监护职责不明,监护方式经常变化,逆向监护等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法律规定不完善,政策不合理等因素。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即深化家庭教育观念,强化父母监护责任;学校应给予他们特别关爱;政府应制定法律制度,探索建立维护留守儿童权益的长效机制:发动社会力量,争取更多支持,保障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寄养,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未成年人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交由亲戚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寄养儿童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或委托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人称为寄养人,被寄养的儿童称为被寄养人.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7,(5):44-53
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7.
在法庭上,同案犯所委托的辩护律师之间能否互相展开辩论?有一种认为:可以辩论。其理由是,通过辩护律师之间的相互辩论,可以更进一步明辩事实,分清各个刑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认定各个被告人的法律责任。笔者不赞同辩护律师之间可以相互展开辩论的规点。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人时的职责决定其辩论的对方是公诉人,辩论的内容是控方所指控的自己委托入犯罪事实不实或适用法律不当,辩论的目的是,依法维护自己委托入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只有通过与公诉人的辩论,才能真正搞清案情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不受…  相似文献   

8.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监护人范围方面应当与亲属法编相协调,区分亲权与监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应限定在丧失亲权保护范围中;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不宜承担监护人职责;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不具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条件;民政部门承担国家监护职责并不意味着由其自身担任监护人,而在于建立足够的设施完善、人员完整的救助机构,在不能由自然人担任监护人时,由这些机构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一定范围的监护人施行有偿监护制度,建立遗嘱监护。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监护能力不足,监护质量下降,监护效果较差,委托监护职责不明,监护方式经常变化,逆向监护等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法律规定不完善,政策不合理等因素。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即深化家庭教育观念,强化父母监护责任;学校应给予他们特别关爱;政府应制定法律制度,探索建立维护留守儿童权益的长效机制;发动社会力量,争取更多支持,保障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论监护的性质及监护人的权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监护的性质及监护人的权益孟勒国蒋慧黄鹏关于监护的性质,国内有两种观点:一是监护权利说,认为监护是身份权,是基于监护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监护权;二是监护义务说,认为监护纯粹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是一种义务性的职责。这两种学说一个以权利为本位,一个...  相似文献   

11.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监护体系是以法定监护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由内而外、循序渐进的有机整体。同时,依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我国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入了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从而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形成了富有层次的监护体系。其中,委托监护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了未来我国委托监护的民事立法的建立,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委托监护的法律性质与规制进行初步的探讨与分析。  相似文献   

12.
蒙堂计 《法制与经济》2020,(1):94-95,100
民法总则在继承德国民法典三级制的行为能力制度之时,进一步拓展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其对于维护老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前述的划分方式过于笼统,且缺乏与之相关的监督机制,致使监护人等民事主体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文章认为通过借鉴日本成年监护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应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为相关民事主体选任监护人、保佐人或者辅助人,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加紧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监护监督机制,督促监护责任人等民事主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职责,进而达到监护等制度设立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成年人监护制度。本文将美国持续性代理制度与我国委托监护、委托代理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能保护残障者和高龄者的权利,同时也充分尊重了他们的意志,而我国却缺乏相应制度设计。因此在制定民法典前夕,建议能设计该项制度以弥补缺陷。  相似文献   

14.
监护人遗弃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办理监护侵害案件,应以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尊重并听取其意见。监护人犯罪后明显悔罪,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检察机关在建议对其宣告缓刑的同时要加强对监护人适用附加禁止令的探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引入专业社会支持力量,督促和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相似文献   

1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大量农民工离开家乡进入城市务工,形成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与此同时,大量农村的留守儿童产生,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也随之突出起来.由于监护制度的缺失,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极易受到损害.本文在深入分析调研结果和参考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从法学的角度分析留守儿童的近亲属以及国家对留守儿童应当承担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并对比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经验,试图提出建立合理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设想,提出“完善委托监护立法,保护留守儿童合法利益”的措施.  相似文献   

16.
任江 《研究生法学》2007,22(4):3-26
一、"监护"的法学性质分析(一)"监护"的语义分析(二)"监护"属性的社会学分析(三)"监护"性质的法学分析二、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现状(一)监护对象的确立(二)监护人的设立(三)监护人职责(义务)的规定(四)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五)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相似文献   

17.
【裁判要旨】监护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他人受夫妻一方委托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而与夫妻另一方固有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由夫妻另一方行使。夫妻一方没有条件履行日常的监护职责时,监护权可由夫妻另一方直接行使。  相似文献   

18.
从法律角度思考,建议通过改革户籍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委托制度、建立监护监督制度和设立监护监督机构来解决农民工留守子女的监护问题。  相似文献   

19.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两大法系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种新类型,是以尊重自我决定权为理念、为化解人类老化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私法制度。它是指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合同的内容,并且由公力机关予以监督的制度。在适用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只有法定监护而没有意定监护制度。但我国人口老化的现实决定了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有强烈的需求。我国相关制度都替代不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引入意定监护制度,不会造成法秩序的混乱,反而有助于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缺失。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18,(2):79-88
监护监督制度的设置,是中国社会变迁引发的制度需求。《民法总则》第36条完善了救济性监护监督制度,较以往立法有重大进步。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落实预防性监护监督制度,以构建完备的监护监督体系。在制度构建中,须遵循"必要性"原则,应均衡考量社会正义和制度成本。父母、(外)祖父母、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时,无需设置监督人。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时,根据遗嘱或委托协议确定监督人;无遗嘱或委托协议的,由与被监护人有最近血缘关系的近亲属担任监护监督人。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的,应同时指定监护监督人。民政部门走访制度是一项较为可取的公力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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