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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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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友》2014,(6)
正《工友》编辑部:我公司经常要求我们员工在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当加班员工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时,公司就以给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员工对此很有意见。有的员工不愿补休,公司说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不补休也别想拿到加班费。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陆源陆源读者: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  相似文献   

2.
5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5月9日《新京报》)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片面追求自身利益,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利和身心健康。如今,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酝酿出台规定,拟将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时,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五一”的前两天,公司接到一份订单,限定12天内交货,因此包括我在内的15名员工在“五一”期间一天也没休息,连续加班。这份订单完成后,公司给我们补休7天。当我们要求发加班工资时,领导说已经安排补休了,就不发了,并声称这是《劳动法》规定的。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读者摇顾晴顾晴同志:你们公司以补休为由不发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  相似文献   

4.
热点聚焦加班最长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新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样本)》已在省劳动保障网上挂出。新的合同样本有三个方面的新内容:一是因用人单位造成的待岗,在待岗期间,用人单位要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二是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视生产经营情况和劳动者的工作实践,按用人单位的规定调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三是对于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  相似文献   

5.
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下成长起来的"90后"一代进入职场后,呈现出了新的职业生态,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活力,也令用人单位产生困惑。有人把"90后"员工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称为"负向关系"。要从"90后"独特的成长路径出发,在社会、教育、企业等方面改善"90后"职业生态,促进"90后"员工与用人单位共同发展,将"负向关系"转化为"正向关系"。  相似文献   

6.
日本企业员工曾经以工作狂闻名于世,但这种工作狂的名声却是与日本企业对员工的加班要求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它并非完全出自员工的自愿。日本企业的员工加班问题原来与企业的终身雇佣制相联系,而现在则因为终身雇佣制的终结而遭遇越来越严重的困难。由于经济长期不景气,日本企业的员工加班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导致日益严重的矛盾与争论。  相似文献   

7.
《工友》2002,(6)
编辑同志:“五·一”长假期间,已订单紧急,公司安排我们连续加班。订单完成后,公司给我们补休7天。当我们要求发加班工资时,公司说已经安排补休了,就不发了。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一位职工答复:公司以补休为由不发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相似文献   

8.
李战平  郭熙胜 《工友》2009,(1):30-31
一位员工因与同事发生争执,被单位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员工却患上了精神病。一年以后,单位以其考试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其监护人对用人单位的这一举措不能接受,开始频频诉讼、上访,并出现过激行为。该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究竟该如何处理?石首市总工会反复协调,终于化解了这场劳资风波。  相似文献   

9.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白领群体因频繁加班导致的"过劳死""抑郁症"现象层出不穷,白领群体的"加班"已经成为当前职场中的常见现象。近些年又出现了"无薪加班""自愿加班"等一些新的加班现象,极大地影响了白领群体的生活质量甚至身体健康,因此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民办教育机构课程咨询员"的自愿加班不容忽视。调查发现,种种"自愿加班"背后其实隐藏着难言的"被迫手段"。研究选取T市一家大型民办IT教育机构的课程咨询员作为调研对象,利用布洛维的"赶工游戏理论"和戈夫曼的"拟剧理论",同时引入"关怀文化"的概念对加班的维持方式进行探索。研究得到三个结论:1.民营企业管理者在制定"游戏规则"时,"后台规则"是导致加班的根本原因;2."关怀文化"是缓解两种规则冲突的调和手段;3."自愿加班"现象虽然看似是员工极具奉献精神的体现,但实际上背后是由一整套制度逻辑所"推动"的。  相似文献   

10.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法定权利,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但是,用人单位拖欠、少缴甚至不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却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企业经济效益不佳是其一,更主要的原因还是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因此,很有必要弄清社会保险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权利。   一、社会保险由国家依法强制实行 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就在国内大多数企业还懵然不觉之时,社会责任认证标准——SA8000悄然浮出水面。该认证要求企业尊重工人组建工会组织并与企业集体谈判的权利;要求工人每周至少应有一天休假,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保证加班能获得报酬;工人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详见本期)……如果认证不过关,欧美跨国公司将无条件地取消针对中国企业的订单。  相似文献   

12.
《工友》2008,(11):45-45
《工友》编辑部:今年1月1日起,国家正式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我所在的单位也随后制定了"员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其中有一条规定,如果员工不申请带薪年休假,就视同放弃,即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不会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工时制是每周40小时,《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特殊原因,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可最多延长到3个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这一法律虽然已颁布多年,但一些老板不惜以员工的身心健康为代价,强制超时加班,致使员工心力憔悴,有的身患严重的“疲劳综合症”。  相似文献   

14.
正方观点:一、这是国家强力部门主动阻击企业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动,值得肯定;二、这相当于把用人单位的两大"阴招":期满终止合同和改为劳务派遣合同,给堵死了,当然正常的裁员还是允许的。三、这等于是告诉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程序裁减员工,那就是不合法,裁员行为无效。程序很重要。四、单位不能随意裁减人员,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五、延缓了企业不正常裁员的运行时间,增加了不正常裁员的成本。  相似文献   

15.
钱昳心  陈璐 《工友》2015,(4):26
案例回放:王某系某包装公司工人,2014年10月1日至3日,单位安排其加班,之后公司向其发放了加班工资,具体发放标准是其日工资的两倍。王某认为该发放标准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补发一倍的加班工资。公司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遂到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以国家法定节假日系计薪日,劳动者已经享有了一倍工资,故用人单位只需另行支付两倍工资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照节假日加班工资系日工资三倍的标准向其补发一倍的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16.
对“拒付加班工资”出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钱军  徐利祥 《工友》2006,(6):20-21
教工友一招: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经协商拒不纠正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按实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苏省一家企业,以实施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为借口,拒不支付职工超时加班工资。职工王某据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诉讼,得到了2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17.
鲁骏 《工友》2011,(6):28-28
专家点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18.
《工友》2010,(8):8-13
有这么一个段子:人生最痛苦的,莫过于天天上班;比天天上班痛苦的,莫过于天天加班;比天天加班更痛苦的,莫过于无班可加……无班可加,就意味着你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拿工资。老板们都很聪明,他们一般不会要求员工加班,工作任务、职务、薪水的计算方法摆在那儿,你自己看着办。对于一线蓝领阶层,员工自然也是"自愿"加班,因为根据他们的薪酬管理制度,只有加班你才能获得更多的报酬,甚至说只有加班才能获得基本的物质保障,于是,一些蓝领"自愿"地加班。  相似文献   

19.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张某,男 被诉人:某公司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由于工作任务较多,尤其是月末、年末更为繁忙,公司经常安排其加班,但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公司申请加班工资,但公司答复张某,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张某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1年6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一年零三个月)的加班工资.经查,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相似文献   

20.
卢国伟  江毅轩 《工友》2009,(7):10-11
一位员工在发现机器故障而自行修理时,不料胳膊被卷进机器,造成三级伤残。此案本应按工伤处理.但该员工却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用人单位告上法院,法院受理盾为什么不裁定驳回而是积极进行调解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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