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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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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探讨李居全一由于我国《刑法》仅规定了犯罪未遂,而没有规定犯罪既遂,因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如何界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概念、理解二者的相互关系及划分二者的界限,历来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这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明确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关系问...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未遂的,可以比照行贿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行贿罪的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划清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既。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研究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意义主要在于量刑的差别。因此,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关于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  相似文献   

3.
从立法目的看犯罪既遂之“遂”的应有内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犯罪既遂,是犯罪停止形态中的基本形态,一般也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之“遂”的含义如何确定,是犯罪既遂标准确定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区别的基本标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由于对既遂之“遂”的内涵理解不同,因而对既遂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既遂的形态等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为了理顺以上诸种内涵及界限,研究既遂之“遂”的基本内涵,是必要的理论前提。因此,笔者试图从刑法规定既遂与未遂及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立法目的入手,界定犯罪既遂之“遂”的应有内涵。一、既遂之“遂”诸观点概览既遂之…  相似文献   

4.
一共同正犯 ,即简单共同犯罪 ,又叫共同实行犯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1〕“共同正犯的责任承担 ,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疑点颇多的一个难题。笔者不揣冒味浅陋 ,拟专就共同正犯能否成立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的问题略抒拙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刑法规定的重要量刑情节。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及法定刑均是以犯罪的完成形态为标准来设置的。因此 ,对行为符合既遂特征的既遂犯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法定刑辐度处罚。对于未遂…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理论以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把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有实际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但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未能达到既遂。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因事实认识错误而不可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的犯罪未遂。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考察,在这种分类中,关于能犯未遂本身并无争议,不需要特别研究;存在争议和需要着重研究的是不能犯未遂,其中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能犯未遂的种类及其名称外国和台湾刑法理论中,把不能犯未遂又区分为  相似文献   

6.
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两种不同形态。对于这两者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学界较普遍地沿用了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理论中的观点,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相应的,犯罪未遂则是“犯罪分子的行为未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②很显然,上述观点是把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的,具备犯罪构成的是犯罪既遂,反之,则是犯罪未遂。可见,这  相似文献   

7.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宏观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宏观研究段立文刑法颁布以后,刑法学界对于犯罪既遂与未遂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地探讨,除在各种刑法学教材和其它著作中把既遂与未遂作为专题之一研究外,还发表了一批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并出版了专论性的学术著作。纵观十余年的研究成果大体表现在以...  相似文献   

8.
未遂犯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关于未遂犯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本文就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既遂的关系、犯罪未遂的区分标准、几种特殊犯罪形式的未遂问题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许多经济犯罪采取了定量的立法模式,并且,对于诸多经济犯罪,还根据量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这种立法模式给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带来诸多争议.在承认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为模式的前提下,应当认为刑法分则关于经济犯罪中所规定的"量"是犯罪既遂的标准.对于刑法分则中关于经济犯罪的"量"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客观方面,而应当结合主客观来认定.应当将犯罪既遂、未遂在刑罚适用上的区分,贯穿于我国刑法分则的定量、多档次量刑模式,以期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0.
论财产犯罪未遂的定罪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总则的未遂规定和分则的数额规定,对以数额较大财物为对象的未遂不以犯罪论,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对象的未遂应当以犯罪论。对其处罚可以比照同等数额情况下的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与财产犯罪未遂相关的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定罪处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1.
李新 《法制与社会》2010,(18):91-91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认定,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稳定及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问题。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向来众说纷纭。而如何从法律角度正确认定犯罪既遂、未遂,是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关键课题。本文力求从一起盗窃案件分析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基本构成与认定。  相似文献   

12.
一受贿罪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既遂,对此,刑法学界依然众说纷纭。我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当澄清一下有关犯罪未遂的理论。因为,刑事规范只提出了犯罪未遂的明确概念。既遂和未遂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明确了未遂问题,便从逻辑上反证了既遂问题。依据刑法第二十条关于什么是未遂的规定,人们常用“未得逞”指犯罪的未遂状态。未得逞,也就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成的结果未能实现,这实际上是从犯罪分子的视角出发作出的一种主体性评价。应该承认,犯罪分子作为能动的主体,也有他自身的利益和  相似文献   

13.
犯罪既遂标准新论 修正的构成要件齐备说之提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研究的反思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刑事立法没有明确告诉我们何种情形算作犯罪的既遂、何种情形算作犯罪的未遂,因此,犯罪既遂标准的界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刑法学理与刑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学者间观点并不一致,概而言之,大致有三种观点存在:1.犯罪目的实现说;这种观点主张,应当以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志。如果行为人实现了其预期的犯罪目的,就构成既遂犯。其理  相似文献   

14.
编辑部: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遇到“未遂”案件。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对什么是犯罪予备、未遂、中止,以及处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但刑法分则部分没有提及“未遂”等犯罪。因此,在运用具体案名方面有不同理解。有的同志认为,“既遂”和“未遂”在犯罪性质上并无区别,因此“未遂”罪,应按既遂定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  相似文献   

16.
犯罪“未得逞”含义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法定标准。但是,由于法律对于“未得呈”的含义没有具体解释,所以法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说不一。实践中对具体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也无所适从,颇不一致。究其原因,笔者拙见,症结主要在于:一是没有理清危害结果在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中的法律地位;二是没有理顺危害结果与犯罪构成及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正确关系。本文冒昧对此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7.
正确界定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对定罪量刑、犯罪的阶段及其停止形态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刑法学界,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有很多观点,但是犯罪目的实现说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任意性,法益侵害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构成要件齐备说则将犯罪的停止形态向前推了一个阶段,而只有犯罪结果发生说给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提供了一个普遍的、可操作的标准,避免了其余各学说的缺点。  相似文献   

18.
犯罪既遂定义浅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犯罪既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确切、严谨的犯罪既遂定义,对于准确的认定犯罪的既遂状态,理顺既遂与未遂、中止间的关系,建立科学的犯罪状态理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现有的犯罪既遂定义尚未揭示出犯罪既遂这称犯罪状态的质的规定,在认定具体犯罪的既遂与否时往往发生分歧。本文试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19.
内地与澳门都对犯罪未遂在刑法一般理论中进行专门研究,但因两地对刑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观念都有不同,两地对实行行为的着手以及犯罪未遂的视角也不同。均属大陆法系的内地刑法以及澳门刑法,对实行着手的认定以及未遂都有不同的规定。中国内地刑法学学者对于犯罪停止形态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但在澳门刑法中就没有犯罪停止形态这一概念,而是把它放在不完整的犯罪中来探究。本文主要从实行行为的着手以及未遂的认定、处罚几个方面,对内地与澳门刑法作一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但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如何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都尚存争议.本文将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视角考量,判断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进而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与财产安全同等重要.但入户盗窃首先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属于行为犯,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若在入户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户,则为犯罪未遂.相反,当户内无人时,此时入户盗窃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结果犯,应采用一般的盗窃中“财物失控说”作为既遂标准,当被害人产生较大价值财产损失时为犯罪既遂,以行为人入户后开始寻找财产开始即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获得财物,为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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