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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使得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出现了矛盾。本文就该司法解释中,关于多次盗窃的数额计算问题展开研究,提出种种问题之所在,以期为该解释的修订提供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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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典》增加"多次盗窃"型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成为"数额犯+次数犯"。而《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数额较大"等新型盗窃形式加入了盗窃罪规定,盗窃的基本犯罪构成成为了"数额犯+次数犯+行为犯",严密了刑事法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新问题:即"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和"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新型盗窃"①竞合时如何评价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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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高平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在便衣反扒行动中,打掉一个专门在商场扒窃财物的犯罪团伙,四名成员全部落网,陂获盗窃案件20余起,带破贩毒案1起,抓获毒贩1名,缴获土制海洛因2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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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数额型盗窃罪,是指以非数额情节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一种盗窃罪类型。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仅规定了多次盗窃一种非数额型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文章从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出发,着重探讨上述四种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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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特殊盗窃的对象,可以是客观价值不大而主观价值较大的财物;特殊盗窃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而仍是结果犯,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入户盗窃的着手为侵入住宅时,既遂为财物出户时;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竞合及并存时,除非符合《盗窃解释》第6条的适用条件,否则应在盗窃累计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或者适用同种数罪并罚;应在"住宅"意义上把握"户",违反住居者意思即非法侵入住宅的,即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除非盗窃作案工具本身具有相当的杀伤力,而且行为人具有用之对付被害人反抗的意思,否则不成其为"凶器";职业性佩戴的器具,除非行为人盗窃前意识到带有凶器,否则不成其为"携带";扒窃并非保护所谓的"贴身禁忌",而是着眼空间上的公共场所与对象上的随身携带的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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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以次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盗窃的次数,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另一种是以数额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多次盗窃所窃得财物的总价值,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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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次盗窃数额不够较大的多次盗窃行为,数额应否累计 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根据高法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除外),只有每次盗窃均构成犯罪或有一次构成犯罪的(最后一次)才应累计盗窃数额。然而多次盗窃的情形都是复杂多样的,有的盗窃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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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指纹鉴定这种证据形式在刑事司法中得到广泛应用,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只有指纹证据材料而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审查逮捕工作中又如何看待这种证据,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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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为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扒窃、入户盗窃的行为,既符合扒窃、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也符合多次盗窃型的盗窃罪时,本文认为,为了更好地预防扒窃、入户盗窃犯罪,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树立刑法修正案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适用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理应在多次盗窃和扒窃、入户盗窃并存时优先适用新法关于扒窃、入户盗窃入罪的规定并作为法院成罪宣告的判决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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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罪状描述进行了较大的改动,也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经历两年多的时间仍未能形成统一之见解,尤其在司法实践领域亟待有权威性的解读以明确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盗窃罪。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但其内容却实难谓周详,如何把握法条中的"多次盗窃"对指导办案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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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同属公法责任,在辨析行政处罚是否正确后,可以分不同情形认定是否构成"多次盗窃"情形的盗窃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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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良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107-112
两高于2013年4月4日下发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条第1款"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一定争议,包括对该规定时间效力的把握、盗窃前科的界定和受过刑事处罚范围的理解。检察机关在适用该款规定时,应当站在刑法体系整体协调的高度,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刑事法律时间效力原则,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坚持刑法谦抑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理念,有理有据、不枉不纵,确保检察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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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7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黄某和龚某经事先商量,一起驾驶浙GCU488二轮摩托车沿义东路往稠州路。欲到公交车站点抓“小偷”扭送派出所赚奖金。当二人转至红楼宾馆路段时,看见以前曾在公交车上盗窃的范某、丁某(均系聋哑人,之前被黄某、龚某抓过而相互认识,以为他们是派出所的)从121路公交车上下来后逃往前大路方向,估计已盗窃得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