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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5):98-107
过失概念在理论上可以区分出两项要素,即客观上存在着不合理的伤害危险,主观上该危险存在着可预见性,但两项要素并非泾渭分明。不仅理性相对人不能认识和防范的危险可以构成不合理危险,在一定条件下,非理性相对人不能认识和防范的危险同样可以构成不合理危险。“不合理危险”这一要素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的界限模糊。不同的情况对本人提出的认识要求是不同的。对于理性相对人不能防范的危险,要求本人更认真地去认识,非理性相对人不能防范的危险,则不是如此,但不等于不要求本人去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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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120"医疗急救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虽然"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是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一种,但人们对"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的认识较为模糊。本文就"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及其特征作一些探究。"120"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疗急救机构和危急患者,内容是医疗急救机构和危急患者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客体是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医疗行为过程,特征有医疗急救机构承担更高的强制缔约义务和危急患者的法律权利受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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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家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白家窝堡村的杨桂珍突发急病,其家人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3时29分,哈尔滨“120”急救中心指派医务人员和急救车赶赴现场。但是直到凌晨一点多,指派的医务人员和急救车才赶到杨桂珍家,可悲的是,杨桂珍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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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江苏省卫生厅召开全省急救医疗管理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必须坚决执行“先救人后收费”制度,对因收费问题而贻误救治时机,产生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理,同时严肃处理单位领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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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调研上海市危险驾驶罪司法裁判情况为基础,以截至十月全市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罪219件案件为素材,分析司法现状,总结、归纳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具体特点,重点剖析目前执法、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降低危险驾驶罪施行中的不足,促使危险驾驶罪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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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指向网络谣言的集中行动正在进行之中,各地争发“捷报”,但在公,比舆论平台上的收获却是喜忧参半。诚如央视的提醒,“小管制网络谣言很危险,但过度打击更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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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应理解为无论犯罪行为是否具有针对性,最终会侵害到哪些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事先是无法确定的,而且该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有随时转化或扩大的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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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入刑,突破了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立法技术、立法理念,使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并列设置,并在罪状描述中首次使用了“现实危险”的概念。由于当前司法解释空白,理论观点纷呈,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危险作业罪的适用面临诸多困惑。应从不同维度判断“现实危险”:在评价逻辑层次上,“现实危险”应具有现实性、具体性、紧迫性和严重性;在评价体系上,应对“现实危险”进行规范性、专业性和综合性评价;在评价模式上,应构建专业评价司法审查的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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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高空抛物罪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在具体内涵和判断标准上都较为模糊,为保障司法认定的准确性,需要从刑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深入诠释。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定位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诠释法益侵害程度的整体违法要素,对其只能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层面进行判断。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也不是其与某些实体法益的简单组合,而是“不特定人在公共空间中的人身安全”。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底限标准是行为具有“可能造成他人受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即不仅行为本身具备此种危险属性,而且也不存在可以阻断危险行为向具体危险状态或实际侵害转化的否定因素。在实践中,不能将与行为危险性无关的责任因素或人身危险性因素,也作为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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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在教育,贵在实践。“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四位一体、相辅相成、互为因果、有机统一。其中,“照镜子”是前提和基础。为什么要照镜子?因为身上有污点。当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不同程度地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还在一定范同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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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常常会出现化学中毒的伤员,现场处理难度大,很容易造成中毒人员的伤亡,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经验。本文从中毒机制.中毒表现、现场急救三个方面就苯、氟化氢、一甲胺、氢氰酸、苯胺等5类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内容作了系统的阐述,希望能对一线抢险救援的人员有所帮助。[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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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有六个条文存在"足以"的规定,对此规定,通说中存在具体危险犯和危险犯两种理解;其实,"足以"并非具体危险犯或者危险犯的标志,而是对行为性质或者程度的要求,行为具有或者说达到"足以"程度的,才成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而与是否形成了具体性危险或者危险的判断无关;生产了假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非法采集了血液、制作了血液制品,只要这些对象具有"足以"的性质,就构成生产假药罪、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采集血液罪、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