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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我国的腐败现象也比较严重,那么"高薪养廉"在中国是否可行呢?本文通过分析认为"高薪养廉"在目前的中国还不具备条件,不能推行,如果不顾现实条件盲目推行,不仅起不到养廉的效果,反而会加剧腐败甚至引发一些列的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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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养廉措施例 (一)以俸养廉 高薪养廉制度目前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实力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实施.在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中,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并取得较大成绩的有加拿大、新加坡、瑞典、奥地利、香港等.这可以从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公布的<1998年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可以看出,该报告中第3.34指标,不适当行为(例如受贿或腐败)的指标如下(该指标越高,则表明该国家和地区腐败程度越低,反之亦然):加拿大8.25,新加坡7.84,英国7.11,中国香港6.45,美国6.15,德国5.81,法国4.7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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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亦被称为“以俸养廉”,国外已有成功范例。于是,论者意欲引进效法之声日隆。有学者提出,“从长远看来,高薪养廉制度是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究其因由,有人认为在于“高薪养廉和赎职严办,这实际上是使廉政产业化,将廉洁政府连同优良环境作为商品,提供给消费者和纳税人。这正是现代化的特征之一。”但笔者倒是以为,“高薪”与廉洁之间并无必然联系,“高薪养廉”未必可行。从理论上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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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中国人认为高薪养廉或以薪养廉是一条可行之道。令人意外的是,30年来中国公务员收入与贪腐程度出现了共同攀升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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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腐败具有"天然勾连"的特征,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抑制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高薪养廉"等具体举措仅是这个系统工程中可以考虑的一种制度安排。权力来源于权利的性质决定了权利能够制约权力,即法治才是抑制腐败的最为有效的措施。当前,要通过法治建设不断增强法治能力,在现阶段,应当有效增强立法能力、司法能力、执法能力和监督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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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并非同一概念。国冢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当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或者亵渎职权,给国家、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的总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其说是“权力异化”,不如说是“角色冲突”的结果。从角色冲突角度出发,应当通过减少角色量,促进自觉的角色的出现来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高薪若成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角色的领悟的内容,将会刺激角色冲突的产生,所以不应当宣扬高薪养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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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的官员都认为自己的俸禄很少,甚至认为:"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明史·食货志》)。实际上官员的合法收入足以维持其体面的生活,但他们仍声称俸禄太低,为官吏贪污受贿开脱。现实中的"不贪不滥,一年三万","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与贪污有何关系?提高他们的俸禄就能够养廉吗?历史似乎告诉后人,高薪不能够养廉,严惩不能够去贪,只有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才能使廉贪观念深入人心,也才能有利于官员履行管理国家的职能,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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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一在2004年4月23日的《环球时报》上撰文《高薪未必养廉》介绍,2004年4月10日,普京签署了《关于完善劳动报酬》的总统令,其内容是大幅度提高国家官员的工资。这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高薪养廉”。前几年,俄罗斯的一家权威机构在官员中做过一次调查,得到的答复是:“官员们只要每月能有600—800美元的工资,就不会贪污了。”但实际情况是,当他们拿到了这个数额的收入时,贪污现象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更严重了。经验表明,官员是否贪污并不在于收入的高低,而在于权力的使用。若对官员的权力使用不加以监督和限制,若对官员的晋升没有一个从群众利益出发制定的标准,贪污是消除不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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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话题争议颇多,论者各执其词,莫衷一是。笔者抛砖引玉,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愿与读者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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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养廉金”建议——广东省政协委员、恒江集团董事长蔡麟为预防公务员职务犯罪开出“药方”,建议建立廉洁奉公的激励机制。如果公务员任期内廉洁奉公,可在其退休后奖励一笔高薪,以此激励他们廉洁守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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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新加坡,国人最深的印象是清廉、高效、文明、贫富差距小、社会稳定度高。新加坡的经验对我们有借鉴意义,但借鉴的前提是不误读。对新加坡最典型的误读是“高薪养廉”和贫富差距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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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治贪先从整肃财税制度入手,推行耗羡归公之法,以明规则取代潜规则,切断官员"小金库"的来路,继而用收支两条线的政策高薪养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官员贪腐行为康熙皇帝为一代雄才大略的君主,其在稳定统治秩序上,功莫大焉,早年治贪也颇见成效,然而待到内外稳定,天下太平之后,渐入暮年的他遂有了求稳怕乱的心理,官场贪腐此刻已极其盛行。尤其是州县一级官员,常以征收耗羡盘剥民众,蚕食国家收入。"耗羡"是附加在正税之上征收的抵补实际损耗后的盈余部分。清初赋役沿袭明朝万历年间钱粮则例旧额,除正额赋银(地丁银和漕粮)外, 相似文献